谈财务会计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欺诈中审计方责任研究要求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1-10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审计行为具有外部性、公共产品属性与不可预测性,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影响,审计方在政府与法律管制下会选择能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审计质量,而审计责任在决定审计质量方面影响举足轻重,但无论是审计理论还是法律制度,都对审计方责任的相关规定不太完善。本文以惠普Autonomy公司的案例为分析对象对审计方责任进行分析,在剖析了审计理论与制度的基础上,探讨了会计欺诈下审计方责任的认定与加强。
关键词:惠普 Autonomy 会计欺诈 审计责任
一、引言
我国独立审计的市场萌芽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近30年的发展,审计专业服务的性质、范围以及审计领域都在不断的拓展,也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和有效运行以及保护公众群体利益和促进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伴随着我国独立审计市场的发展,审计管制、审计责任与审计质量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同时,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产生是源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没有形成真正的委托人、人利益主体,注册会计师赖以生存的土壤并不具备,而由注册会计师执业造成委托人利益损害的赔偿责任尚只是一纸法律条文。研究审计管制、审计责任与审计质量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具有国际性、前沿性的问题。本文在参考国内外学者研究思路的基础上,以惠普Autonomy公司案例为例,指出现存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而分析在会计欺诈中审计责任的影响与启示。

二、理论与制度背景分析

在审计理论中,审计具有三个基本要素: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和审计授权人或者委托人。审计主体,是指审计行为中的执行者,即生活中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是审计的第一关系人,也就是本案例中的德勤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客体,是指审计行为的接受者,即指被审计的资产代管或经营者,是审计的第二关系人,即案例中的Autonomy公司;审计授权或委托人,是指依法授权或委托审计主体行使审计职责的单位或人员,为审计的第三关系人,也就是本案例中的惠普公司。第一关系人审计组织机构或人员,在审计客体和审计授权委托人之间,处于中间人的地位,同时要对两方面关系人负责,既要接受授权或委托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认真进行审查,又要向授权或委托审计人提供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评价受托代管或经营者的责任和业绩。
同时,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审计三方之间形成的经济责任关系,当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去分析审计关系的构成时,就会发现审计关系的每个具体环节涉及到的双方掌握的信息是不完全平等的,而正是由于三者之间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往往会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审计委托人和审计客体之间的道德风险是指,审计双方在签订契约后,委托人并没有掌握足够的信息以对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从而使后者能够在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同时使委托人的经济利益蒙受损失。例如,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后并没有为委托人提供足够的信息,从而使委托人在没有足够信息的情况下缺乏对人的监督。而逆向选择的问题则是指发生在委托人和审计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计审计中的审计主体能够对自己的能力有充分的了解,而委托人则是根据以往的经验对其给予报酬。当委托人的报酬未能够达到审计主体的心理预期时,审计主体为了自身的利益便会退出审计市场,从而造成审计市场上审计人员的质量低下,间接地使委托人蒙受损失。
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对审计方的责任界定也并不是很明确,在诉讼主张和判决中,对审计方是承担过失责任还是欺诈责任,行政责任还是刑事、民事责任,是会计责任还是审计责任,也并没有合理界定。在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公司法》、《刑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法》等法规中,都因为缺乏具体操作的法律条文细则和依据而无法界定。相关法律规定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以及第二百零二条都有相关规定,强调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审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不能有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以及第七条都有相关规定,强调遵循执业准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审计报告不能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不承担审计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都有相关规定,强调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主观上不能隐瞒委托人财务会计处理的重要不实内容、违规行为以及损害利益关系人利益与导致利益关系人误解的行为。(4)《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以及第七十三条都有相关规定,强调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能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以及重大遗漏。(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以及第二十七条都有相关规定,强调审计报告不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6)《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准则》审计准则第1101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第十五条都有相关规定,强调遵循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发表审计意见。

三、惠普Autonomy会计欺诈事件回顾

2012年11月20日,惠普公司表示,由于2011年以110亿美元收购的英国软件公司Autonomy存在会计欺诈,将进行88亿美元的资产减记,其中50亿美元与源于:论文格式范文http://www.328tibet.cn
Autonomy有关,其余则和惠普近期股价以及市场预期表现遭遇阻力有关。同时在当天的美国股市常规交易中,惠普公司股价下跌至11.71美元,下跌程度达到12%,创下10年来股价最低。 惠普公司表示,Autonomy前管理层夸大了营业收入和毛利率,对潜在收购者造成了误导,而且Autonomy高管错误地将来自低端硬件的营业收入统计为软件营业收入,在并没有任何客户购买相关产品的情况下将与合作伙伴之间的授权交易记录为营业收入。同时惠普公司发现,Autonomy宣称该公司的毛利率为40%至45%,但实际上毛利率只有28%至30%,尽管Autonomy总是自称为软件公司,但该公司营业收入的10%至15%来自亏损的低端硬件销售。
在高额收购Autonomy期间,惠普公司表示曾依赖德勤和毕马威对该公司的审计,同时惠普CEO梅格·惠特曼在一个电话会议上声称:“董事会对Autonomy价值的评估是基于经审计的财务信息,这些财务信息正是出自德勤,而不是由其他名不见经传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但事后德勤与毕马威对Autonomy存在会计欺诈事件表示不知情。毕马威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它并未被聘用去做任何相关的审计工作,或者监督德勤正受到质疑的审计工作。该公司称,毕马威提供了相当有限的、且与对Autonomy审计无关的服务。而德勤则表示,对于它发布的声明它没有什么需要补充。声明中它称,并没有负责提供与Autonomy交易相关的任何尽职审查。德勤当时还否认它对Autonomy财务报表中的不当会计方法和虚假陈述知情,同时指出它最近一次审计Autonomy的财报是该公司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年报,签署日期是2011年2月,撇清了惠普的收购失败与自己的关系。

四、会计欺诈的成因分析

(一)会计欺诈的内部动因

信息不对称和各方的利益目标不同是上市公司会计欺诈的源头。由于投资者所获取的信息大部分都是由管理者提供,而市场上披露的公司信息的发布者也是公司自身,同时作为大众眼中最可靠的、外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很重要的审计报告,摘自:学生论文http://www.328tibet.cn
也是由审计方根据自身对公司的判断提供,因此由于交易双方对相关信息的占有不对称,在效用最大化的驱使下,各方都会尽量搜集信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造成机会主义的恶性循环。在信息经济学中,会计欺诈具有隐蔽的特征,从而在信息方面占有优势的一方就会利用隐蔽性这个特征,形成逆向选择的必然结果。会计毕业论文的范文

(二)会计欺诈的外部环境

由于当今法律法规对于审计方责任还没有确切的规定,审计方自身的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涉及上市公司会计欺诈后,审计方的法律责任微乎其微,而经济赔偿风险就几乎为零。

(三)会计欺诈的方式

其一,虚构企业资本和企业能产生的经济效益,从而误导公众投资。其二,隐藏关联交易和真实信息,欺骗关联外被蒙在鼓里的公众。其三,利用会计法规准则和选择的空间,虚构企业的经营成果,其中最常见的方式就是隐藏真实交易和信息来虚构公司的资本和经济效益欺瞒投资者,惠普也正是看中了Autonomy公司在收购前声称的公司效益才大手笔花110亿美元来收购。

五、审计方责任研究

审计方、投资者和管理者各自有不同的利益追求,信息揭示者即管理层为了自身利益,期望通过会计欺诈获得超额收益,投资者希望管理者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以及审计方能通过管理者提供的信息提出正确的意见,而审计方往往只限于自身的职权完成审计工作,对管理者是否能正确投资并不十分关心,而这种态度造成被审计单位投资失败形成的损失在实际中一方面由股民承担,另一方面更多的是通过公司产品提价由普通老百姓买单。
公司治理结构决定公司的会计行为和管理者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当市场惩罚力度不够,审计方能否发现管理者的会计欺诈,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同时,当惩罚变得不可信时,管理者和投资者之间合作的可能性就会变小,从而陷入所谓的“囚徒困境”。但是对于投资者的决策正确与否并不承担责任,因此审计方与投资者之间的博弈有赖于双方的信任,但是由于信任机制比较脆弱,也不能解决没有发现管理者会计欺诈造成投资损失这一问题,而且投资者受到的法律保护有限,最后利益受损的还是投资者自身。
现有的法律中,对审计方的责任界定也并不是很明确,在我国的诉讼主张和判决中,对审计方到底是承担过失责任还是欺诈责任,亦或者是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会计责任还是审计责任,都很难合理界定。虽然,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公司法》、《刑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法》等法规均对审计方责任作了规定,但都因缺乏实际的可具体操作的法律条文细则和依据而无法界定。对于赔偿金额也更是难以确定,我国《民事通则》规定,除了特别的规定外,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按此规定,在中天勤对银广夏审计案件中,如果某一个或某几个个人投资者起诉获胜,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赔偿金额将是一个天文数字,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审计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缺乏进一步的说明,也没有对赔偿数额做明确规定。

六、案例启示与建议

审计的本质是特殊的经济控制,审计的功能在于确保受托经济责任的有效履行,伴随我国经济、政治的全面发展,越来越多的利益主体开始使用审计报告,并作为其经济决策的依据,而审计报告被媒体戏称“年年体检,从不治病”,可见我国的会计审计政策亟需完善,增加关于审计方责任的相关政策,现有的软约束无法达到效果,增加问责制度才是关键。同时根据公共利益理论,当市场中的某种产品存在外部性、公共产品属性或信息不对称时,产品数量和质量就会偏离社会最优均衡状态,从而导致市场失灵。由于审计的公共产品属性、外部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很有必要提高政府的控制力,降低信息的不对称程度。另一方面,提高人员素质很多时候也只是纸上谈兵,缺乏实际的政策,根据以往的审计结果可以适当增加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的信用评级与审查,进行事前管制与事后管制相结合,在审计前通过审计资格准入制度进行约束实行事前管制,而事后管制则在审计后通过法律法规进行约束,两者的结合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审计市场的缺陷,促进审计市场的有效运行。
同时,审计方的审计收入与效果达不到配比,无论被审计单位的收购成果如何,都不会对审计方的收入造成影响,在我国,审计署主要制定审计规章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各会计师事务所既缺乏确切的法律法规约束也没有相关的管理机构领导,可以参照新加坡的淡马锡模式,由我国的审计署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入与被审计单位的决策结果进行比对,对审计方的责任进行规制,使审计署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随着网络通讯等技术的进步和创新,人们应用网络通讯能力的快速提高,媒体监督所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影响力越来越大,媒体的重要性也自然显现出来,媒体审计在当今也拥有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媒体的监督主要体现在舆论监督上,通过媒体对审计方的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审计方违规的可能性,通过媒体报道,公众可以紧随社会热点舆论,了解最新信息,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审计效果,但是由于现今审计欺诈造成的收购失败最后承担的还是消费者,监督与否结果可能都一样,就造成消费者信心不足,可能就不愿意去主动监督,所以政府不应该再只是进行软约束,真正的问责制度才能增强民众的信心。Z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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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会计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秦思慧,女,上海海事大学。研究方向:财务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