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信息披露基于金融创新会计信息披露研究库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1-17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随着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业务的扩大,金融创新会计信息披露也越来越重要显。本文以上市商业银行公布的年报为基础,对金融创新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发现存在相关披露制度不系统、披露内容不完整和信息主观性强等问题,影响了信息使用者对商业银行经营状况的判断,就此提出了完善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 金融创新 会计信息披露
一、引言
面对日益开放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已然成为一种必然,不仅可以提高自身竞争力,更是牟取利润、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金融创新的发展也给商业银行带来较高的风险,故充分披露金融创新的会计信息不仅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也能降低商业银行因开展金融创新而产生的风险。20世纪60年代欧美学者研究金融创新问题,主要侧重于经济学领域:微观领域主要研究了金融市场的工具创新及其定价原理,宏观领域的研究主要为分析金融创新与金融制度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研究金融创新对货币政策的影响。70年代西方学者开始从不同角度探索金融业务创新的动力,形成诸学派的创新诱因理论,其中以西尔柏(W.L.Silber)的约束诱导金融创新理论、希克斯(J.R.Hicks)和涅汉斯(J.Niehans)的交易成本创新理论、戴维斯(S.Dies)和塞拉(R.Silla)的制度学派创新理论以及凯恩(E.J.Kane)的规避型创新理论较为成熟。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研究也逐渐深化,一些学者力图用一般均衡理论解释金融创新的动机或原因。德赛(Desai)和利用区位理论建立了金融创新的微观经济模型,提出了金融创新是实融市场完整性的手段这一观点。陈(Chen)建立了以旧证券作担保创造新证券的金融体模型。菲利普(Philip Molyneux)运用产业经济学中的创新理论分析研究金融业中创新的采用和扩散。国内学者对金融创新研究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分别对金融创新的内涵、动因、风险防范和存在问题等进行了探讨。总体来看,在研究的内容上国外学者注重对金融业务创新产生原因的研究,形成了创新诱因理论的诸多学派,但大多学者只针对某一原因深入研究,因此对金融业务创新理论的研究不够深入和系统。近年来国内关于金融创新的研究逐渐增多,研究范围也较广泛,但国内学者对金融业务创新的研究大多受到国外研究成果的影响,侧重于对金融业务创新的概念、产生原因以及对引发的风险防范研究,缺乏针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创新的系统性研究,且对金融业务创新描述介绍的多,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的少。
综上述对金融业务创新的各种表述和各种理论的论述,它们均从不同角度概括了金融创新的范围、创新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金融创新基础理论,但对进行金融创新带来的相关问题,如创新能力不强、风险防范手段等,大都从金融学的角度发现存在问题并进行研究,忽视商业银行因金融业务的创新所带来的一系列会计问题。由于金融业务的创新性会给传统的会计带来挑战,如缺乏与创新业务配套的会计制度,产生的资产和负债不符合传统的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且难以满足客观性、稳健性和历史成本计量等会计原则,这些问题都将使商业银行无法将金融创新的会计信息在报表中充分披露,导致金融创新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不规范。本文选取6家较为典型的上市商业银行,试图通过分析目前金融创新会计信息的披露情况,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解决,对金融创新的会计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从而降低创新业务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并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二、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会计信息披露现状与问题分析

( 一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会计信息的披露现状 商业银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相关规范,对金融创新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从业务信息和风险信息两方面进行。本文选取6家上市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北京银行和南京银行)自2010年至2012年上半年的年报中对金融创新的业务及风险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分析。(1)金融创新的业务信息披露现状。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在会计报表中将各金融创新的业务信息合并披露。资产负债表中对金融创新的业务信息通过期末余额和上年余额进行对比披露,但除衍生金融工具单独披露外其他均为合并披露。利润表中对金融创新的业务信息披露内容有:本年和上年产生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金额,同样为合并披露。另一方面,在报表附注中对各金融创新信息披露的程度不同。各上市商业银行对金融创新在附注中披露的业务信息大致包括采取的会计政策、重要会计估计和判断、对报表项目的补充说明三部分。其中,对负债创新业务披露的内容较少,仅包括报表项目的补充说明,如对企业存款创新业务和个人存款创新业务的信息,在报表项目的补充说明部分通过“公司存款”和“个人存款”合并披露期末余额,通过“客户存款”披露产生的利息支出金额。而对不同的资产创新业务,各商业银行披露信息的程度不同,6家摘自:毕业论文摘要http://www.328tibet.cn
商业银行均未披露资产创新工具的信息,对于贸易融资类业务均合并披露,其他资产创新业务则通过明细科目单独对报表项目进行补充说明,如新兴建设项目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通过各类明细科目“公共事业”、“环境及公共设施管理业”、“个人住房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等单独补充说明。中间创新业务中对于衍生金融工具披露的信息包括采取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如初始以衍生交易合同签订日的公允价值确认,并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期末以公允价值列示实际金额和名义金额,而对于其他中间创新业务披露的内容主要是对报表项目的补充说明。(2)金融创新风险信息披露现状。 6家商业银行对金融创新的风险信息在报表附注的风险管理部分披露,内容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资产创新业务以披露信用风险为主。资产创新业务多为信贷业务,产生的信用风险较大,通过各报表项目的风险集中度和贷款的逾期、减值情况单独或是合并反映。以中国工商银行2011年的披露为例,新兴行业贷款按不同行业的风险集中度单独反映信用风险:而个人贷款创新业务产生的信用风险信息通过“个人贷款”科目合并披露,包括贷款金额、逾期天数以及逾期贷款中未认定为贷款减值的原因等。另外,资产创新业务产生的市场风险通过“发放贷款和垫款”科目的最大风险敞口合并反映,流动性风险则通过“发放贷款和垫款”科目到期日的流情况合并反映。负债创新业务通过合并方式披露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负债创新业务多属于存款业务,不存在信用风险,且基本不产生或产生较小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选取的6家商业银行均通过“吸收存款”科目合并披露产生的风险信息,披露的市场风险信息包括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均以资产负债表日的风险敞口分布反映;披露的流动性风险的信息为负债剩余到期日的流分布情况,其中剩余到期日是指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至合同规定的到期日,列入各时间段内的金额是未经折现的流量。不同中间创新业务的风险信息披露情况不同。无风险或低风险的中间创新业务产生的风险较小,如类创新业务,6家商业银行均未在附注中对产生的风险信息进行披露;一般风险的中间创新业务,如支付结算类创新业务,披露的风险信息以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为主,流动性风险按各中间创新业务产生负债的剩余到期日流分布反映,而市场风险则通过产生的最大风险敞口合并反映;对于高风险的中间创新业务,如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各商业银行在附注中披露了产生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通过最大信用风险敞口披露;流动性风险通过净额结算和全额结算产生的流披露。 ( 二 )金融创新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通过分析,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金融创新业务会计信息的披露存在以下问题:(1)金融创新信息披露所依据的制度体系不规范。商业银行在披露会计信息时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这些摘自:硕士论文答辩技巧http://www.328tibet.cn
准则或规定分别由财政部、证监会和银监会等机构从不同的目的和角度对披露内容及要求进行规范,如2006年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是第一个针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定的正式法律文件,明确规定要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增加了金融工具披露的信息。证监会于2008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进一步在信息披露的项目上进行细化,如对持有的金融债券类别、年利率及到期日,计提减值准备情况;委托理财、资产证券化、各项、托管等业务的开展情况等予以披露。由于这些法规不统一、不衔接,造成的结果就是信息披露规范缺少统一的要求,留给商业银行的灵活性较大,又如在报表附注中对各类资产创新业务的业务信息披露程度不同,未披露资产创新工具的信息,合并披露贸易融资类业务,而其他资产创新业务则通过明细科目单独披露对报表项目的补充说明;再如各家商业银行对创新业务产生风险的披露程度也不相同,中间业务的流动性风险有的通过产生负债的剩余到期日流分布反映,有的则通过净额结算和全额结算产生的流来反映。(2)金融创新的业务信息披露不充分。主要体现在:一是财务信息单独披露的程度低。6家商业银行对金融创新的财务信息单独披露的程度较低。如在资产负债表中通过“发放贷款和垫款”、“吸收存款”等科目合并反映余额信息,在利润表中对产生的利息收入通过“利息收入”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合并列示,在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了对报表项目的补充说明,但各商业银行在附注中单独披露的内容各不相同,如中国工商银行披露了业务和传统中间创新业务的余额信息,浦发银行披露了业务和业务的余额信息,南京银行则对业务、业务和传统中间创新业务的余额信息都进了披露。另外在报表附注中只对衍生金融工具采取的会计政策和估计等信息单独披露。由于资产负债表可以反映银行的财务状况,利润表可以反映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附注则起到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增强各商业银行间信息可比性的作用,因此在会计报表中对财务信息披露程度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外部信息使用者正确评估和比较各家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二是非财务信息基本未披露。非财务信息是会计信息的一部分,由会计系统提供,与财务信息相反,非财务信息不完全满足可定义性、可计量性和可靠性,但是具有较强的相关性。金融创新的非财务信息包括:背景信息,如金融创新产生的经济环境和条件,开展的流程及操作方法等;前瞻性信息,即金融创新未来的发展状况、面临的机会和风险等,如监管者出台的相关激励政策,会为金融创新的发展提供机会;核心竞争力及持续发展信息,即金融创新是否具有持续发展和形成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能力。披露金融创新的非财务信息对商业银行具有重要作用,不仅可以使信息使用者更加了解商业银行的发展情况,而且能对财务信息进行补充说明,如衍生金融工具通过传统会计处理方法无法量化和呈现的信息,可以通过非财务信息进行披露。且由于非财务信息的来源既可以是内部也可以是外部,因此比财务信息更加真实可信。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信息披露以财务信息为主,而对相关非财务信息,如产生的背景、未来发展状况等,未给予足够重视。三是金融创新的风险信息披露比较单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应当披露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对这些风险信息披露的内容既要包括定性分析也要包括定量分析。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只披露了金融创新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没有披露相关操作风险,也没有单独对产生的各种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风险信息的披露比较单一。对于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各家商业银行只在报表中简单列示了资产负债表日各项目的相关数据,虽然在报表中披露了采用风险价值法评估的商业银行整体产生的市场风险,但同样没有单独评估和分析金融创新产生的各项风险。

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会计信息披露完善对策财务论文模板

( 一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国际上金融创新种类繁多,具有较成熟的经验,因此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进行规范。具体包括信息的披露标准、内容与范围、形式等,如创新业务的会计信息披露要符合决策有用性的目标,信息质量要满足及时性、客观性、真实性等要求,披露的内容要涵盖财务信息(包括期末余额、当期损益、流等)、非财务信息(包括业务流程、目前开展现状、未来发展情况等)和风险管理信息(包括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对风险的分析)等,披露形式要包括定期报告和非定期报告两种,可以通过制定的报刊、网站或其他媒体等公开发布。由于商业银行会随外部环境的发展不断推出新的业务,而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却不能改变,因此只能制定统一的会计处理框架,在此基础上视具体情况灵活操作。以资产创新业务为例,可以增设“创新资产”科目进行处理,以实际发生金额入账,期间记录资产创新业务的增减变动情况,期末将余额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同样,负债创新业务和中间创新业务可以通过设置“创新负债”和“中间创新业务”等科目分别处理。金融创新产生的损益,可以通过“创新业务收入”和“创新业务支出”科目进行核算。
( 二 )丰富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1)通过新设科目在会计报表中对信息单独披露。针对商业银行在报表中对金融创新信息的披露程度较低的问题,可以通过单独设置科目来解决。如通过前文提到的“创新资产”、“创新负债”和“中间创新业务”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本期余额和上期对比数据,通过“创新业务收入”和“创新业务支出”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产生损益。(2)完善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内容。对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内容完善的具体做法有:披露与金融创新有关的会计政策和估计。要说明产生的信贷资产计提减值的范围、计提比例以及减值准备转回条件等信息。通过明细科目统一披露对报表项目的补充说明。以负债创新业务为例,在“创新负债”科目下分别设置“企业创新存款”、“个人创新存款”等明细科目,单独披露期末余额,同时在“创新业务支出”科目下设置“创新负债利息”等明细科目,单独列示产生的利息支出。增加或有事项的信息披露。如资产或中间创新业务可能产生的保函、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带有追索权的事项信息等。(3)增加非财务信息的披露。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对商业银行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从三个方面增加披露的内容:金融创新的操作步骤。如2006年中国银行针对顾客需求开发的“达”系列贸易融资产品,由于操作比较相似,故应当具体说明该类创新业务的操作具体步骤及各类业务之间的区别等。业务开展情况。如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具有高收益和高风险的特征,对其开展的情况进行披露可以间接反映产生的风险大小。未来发展状况。如个人存款创新业务中的住房储蓄类存款,由于近几年国家对房价采取一些控制措施,那么该类创新业务产生的存款是否会减少,商业银行应当对其未来发展进行预测。 ( 三 )依据准则完善风险信息披露的内容 (1)增加操作风险的信息。操作风险具有突发性强、大多由人员因素引起、涉案人员逐年上升和职务犯罪严重等特点,因此加强对金融创新操作风险的披露和监管,不仅可以有效降低舞弊风险,而且可以增强商业银行应对突发风险的能力源于:论文发表网http://www.328tibet.cn
、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由于金融创新的创新性表现在业务流程的复杂化、采用新的标的物、具有一定衍生性等方面,出现操作失误的可能性增加,从而产生较高的操作风险,因此,对创新业务的操作风险进行披露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规定在附注中增加操作风险信息,具体包括金融创新产生的内部和外部欺诈风险、银行人员因疏忽而出现的某环节操作失误风险、业务中断或系统失灵风险等。以中国工商银行开展的商业汇票赎回式贴现业务为例,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开展该业务时可能因合伙欺诈导致票据不能按时赎回而产生的操作风险信息,或是由于操作人员的疏忽导致票据赎回期限不能确定的风险信息等。(2)增加对风险的定量和定性分析。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规定,可以通过建立风险信息披露的评价模型,增加对金融创新定性和定量风险信息的披露。对于信用风险,可以针对创新业务信用风险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从而确定不同创新业务产生的信用风险大小。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采用风险值法(VAR)对产生市场风险进行整体评估,故可以在附注中进一步单独增加采用此方法确定的金融创新产生的市场风险信息;而对于流动性风险信息应当披露的内容,新协议没有具体规范,但商业银行为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对创新业务的流动性风险的披露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对流动性风险采取的政策,反映流动性的有关指标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程度等,并根据影响程度划分等级,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定性分析。操作风险是新协议新提出的要披露的风险,其中提出了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因此可以根据创新业务的复杂程度选取适当的计量方法,并在附注中披露。如产生的技术型操作风险,可以选取对开展创新业务导致计算机系统故障这一指标,运用指标衡量法对造成损失的风险进行测量。
参考文献:
庄毓敏:《商业银行业务与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会计专业本科论文
何泽荣、傅瑜:《后WTO时代中国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创新》,《西南金融》2007年第4期。
[3]卢宇荣、郑小萍:《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创新环境的优化》,《经济管理》2007年第24期。
[4]牟伟明、韩宇堃:《论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与完善对策》,《浙江金融》2009年第11期。
(编辑 聂慧丽)
作者简介:
于卫兵(1966- ),女,山东文登人,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吴 莹(1988- ),女,山东荷泽人,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