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得税股权收购所得税会计核算研究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4-01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针对企业重组中股权收购的一般重组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重组税务处理规定,详细阐述了股权收购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为股权收购会计实务提供了税务会计处理建议。
关键词:
股权收购;一般重组;特殊重组
1672-3198(2013)19-0128-02
在股权收购的会计实务中,很多企业忘记了其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或者对其所得税会计处理无法正确把握。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股权收购,是指一个市场主体(下面称为收购方)购买另一个市场主体(下面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从而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股权收购是企业重组的一种形式。企业重组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其税务处理包括一般性税务处理(一般重组)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特殊重组)两种情况。会计学位论文
1 股权收购中一般重组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的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股权收购交易在一般重组条件下,重组各方均需确认各自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取得的股权的计税基础,被收购企业有关的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不发生变化。
在股权收购中,收购方支付对价的方式主要有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两种,当然也有将这两种方式进行组合支付的。

1.1 股权支付方式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股权支付,是指在股权收购过程中,收购方以自己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或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购买或换取被收购企业的股权。
例1:中国境内某上市C公司通过定向增发股票的形式,在2012年12月收购了境内A公司持有的B公司60%的股权。假定A、B、C三公司2008年以前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2008年开始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B公司是2005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公司实收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A公司出资3000万元(占60%的股权),自成立以来没有进行任何利润分配。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2007年以前按权益法核算,截止2006年12月31日,其账面价值为6000万元。2007年年初,A、B两公司同时执行2007版企业会计准则,A公司对该项投资改按成本法核算,以原账面价值6000万元进行结转,同时追溯调整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990万元[(6000-3000)×33%],2008年年初该项递延所得税负债调整为750万元[(6000-3000)×25%],至出售前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保持6000万元,未发生变化。假设A公司原持有B公司60%的股权,转让前评估价值为30000万元。C公司为了获得A公司拥有的B公司60%的股权,以10元/股的向A公司定向增发3000万股股票。股票发行等相关费用忽略不计。
(1)A公司的所得税会计核算。会计毕业论文的范文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为被收购方的A公司2012年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转销原确认的与该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假设除上述股权收购事项外,A公司201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前会计利润均为3000万元,上述事项使A公司确认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30000万元,同时确认投资收益24000万元(3000×10-6000),对2012年税前会计利润的影响金额为24000万元,但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金额为27000万元(3000×10-3000)。因此,A公司2012年的税前会计利润为27000万元(24000+3000),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万元(27000+3000)。其所得税会计核算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6750(27000×25%)会计行业毕业论文
递延所得税负债 7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500(30000×25%)
(2)B公司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为被收购企业的B公司,其有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不发生变化。因此,B公司无须进行专门的所得税会计核算,只需对所有者权益中的“实收资本”进行明细调整即可。
(3)C公司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上述事项使C公司取得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30000万元,C公司同时确认股本增加3000万元,资本公积增加27000万元。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为收购方的C公司,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C公司取得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也为30000万元,与账面价值一致。因此,C公司无须进行专门的所得税会计核算。中专会计毕业论文范文
由上例可知,在一般重组条件下,股权收购业务采用股权支付的,只有作为被收购方的A公司才需要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而且是2007年以前取得的股权被收购时,才需要进行所得税会摘自:毕业论文 格式http://www.328tibet.cn
计核算。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才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

1.2 非股权支付方式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非股权支付,是指在股权收购过程中,收购方以自己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或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或其他资产,以及通过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购买或换取被收购企业的股权。
例2:承上例,假设C公司向A公司转移一批机器设备作为支付对价。该批机器设备的计税基础为32000万元,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均为30000万元,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500万元[(32000-30000)×25%]。
(1)A公司的所得税会计核算,与上例相同。
(2)B公司无须进行专门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3)C公司的所得税会计核算。会计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假设除上述股权收购事项外C公司2012年的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均为4000万元,上述事项对C公司2012年税前会计利润的影响金额为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金额为-2000万元(30000-32000)。因此,C公司2012年的税前会计利润为4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4000-2000)。其所得税会计核算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000(400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2000×25%)
由此可知,在一般重组条件下,股权收购业务采用非股权支付的,如果作为支付对价的资产或承担的债务,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存在暂时性差异,作为收购方的C公司也需要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
2 股权收购中特殊重组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通过对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确定股权收购适用特殊重组的条件及其税务处理的方式。
股权收购适用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3)股权收购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收购方在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股权收购过程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股权收购完成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股权收购,符合上述特殊重组适用条件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被收购方取得收购方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方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方、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由此可知,适用特殊重组条件的情况下,重组各方暂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3:承例1,假设B公司成立时,实收资本为3750万元,则A公司出资3000万元所占股权比例为80%。此时,收购方C公司购买A公司该3000万元股权就不低于被收购企业源于:论文参考文献http://www.328tibet.cn
B公司全部股权的75%,并且收购方C公司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为整个交易支付总额的100%,假设其他特殊重组条件也满足,则该股权收购重组业务就符合特殊重组条件,重组各方暂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
(1)A公司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收购方A公司取得收购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3000万元确定。由于是特殊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A公司取得收购方C公司股权的入账价值应按被收购股权的原账面价值6000万元确定。也就是说,A公司取得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3000万元,账面价值为6000万元,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原被收购股权确认的金额相同。因此,A公司无须进行专门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2)B公司所得税会计核算。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收购企业B公司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因此,B公司无须进行专门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3)C公司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同理,收购方C公司取得被收购企业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3000万元确定,C公司取得被收购企业B公司股权的入账价值按增发股票的面值3000万元确定。也就是说,C公司取得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均为3000万元,没有暂时性差异,无须进行专门的所得税会计核算。如果C公司增发股票的面值不等于3000万元,则视同溢价或折价发行股票,也无须进行专门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由此可知,适用特殊重组条件的股权收购业务,作为被收购方的A公司、作为被收购企业的B公司和作为收购方的C公司都无须进行专门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另外,有观点认为,上述股权收购业务,被收购方A公司实际上股权转让行为已经发生,并且在会计核算上已经将该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了转销,该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额,这部分差额应该确认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收购方C公司和被收购方A公司各自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按A公司转销股权的账面价值重新确认。理由如下:
第一,通过分析《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们知道,企业的投资资产在对外投资持有期间,其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持有各项投资资产在资产持有期间发生增值或减值,也不得调整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投资资产在持有期间,其计税基础的确定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具有稳定性。但被收购方A公司持有的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现在已经转让,还能保持原计税基础吗?
第二,通过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们知道,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确认收入;企业转让股权投资时,应该按照股权投资转让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确认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该转让所得和损失应并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或减少企业所得税。股权收购从本质上看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只不过在适用特殊重组条件的情况下,其税务处理不能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而是按账面价值转销,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处理相同,不确认会计收益。但A公司转出的这部分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资产的账面价值已经实现,只要该账面价值与原计税基础不一致,差额就应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按此观点,被收购方A公司就应该将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750万元在本期转销,并入本期的应交所得税,同时将取得的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确认为6000万元。被收购企业B公司无须进行专门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收购方C公司将取得的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均确认为6000万元。会计专业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正因为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的股权收购业务存在不同的纳税处理观点,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股权收购业务符合特殊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税务处理方式的,重组各方应该在该股权收购业务完成当年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源于:职称论文http://www.328tibet.cn
年度纳税申报时,向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证明材料,证明其股权收购业务符合特殊重组条件,并说明其采用的税务处理方式。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的,其股权收购业务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进行税务处理。
3 总结
综上所述,股权收购的所得税会计核算,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判定股权收购业务属于一般重组还是特殊重组。一般重组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特殊重组按历史成本确定计税基础。
(2)一般重组收购方支付对价采用股权支付形式的情况下,只有被收购方才可能需要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收购方支付对价采用非股权支付形式的情况下,收购方也可能需要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会计类论文范文
(3)特殊重组被收购方取得收购方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及收购方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均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时,各方均无须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被收购方取得收购方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及收购方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均以被收购股权的账面价值确定时,被收购方可能需要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财务与会计毕业论文
参考文献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Z].财税〔2009〕59号.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Z].2007,(3).
[4]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Z].国税发〔2000〕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