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增值税增值税会计核算局限性及改善倡议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01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财务类论文
增值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影响。目前,增值税的部分会计处理方法存在与我国会计确认、计量原则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相冲突的局限性。分析了存在局限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并提出了几点改进建议,以动其会计处理工作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
增值税;会计核算;局限性;改进
1672-3198(2013)19-0126-02
增值税是我国的重要税种之一,它的会计核算在税务会计中占有重要地位。目前,增值税的一部分会计处理与我国会计确认、计量原则及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存在矛盾,产生了增值税核算的局限性。本文先将对核算的局限性进行分析,后针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改进建议。
1 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局限性
目前我国会计确认、计量原则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四部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包括可比性、相关性、可理解性、重要性等内容。目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存在背离会计核算原则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局限性。会计论文任务书

1.1 企业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相配比

我国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
然而,在核算当期摘自:毕业论文格式要求http://www.328tibet.cn
增值税的进项或销项税时,税额是以购进或当期销售收入乘以税率计算的。但是,在纳税人的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当期购进的材料或货物等不一定当期销售。所以,如果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那么在计算增值税时,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进项税额的计算依据应该是当期销售成本,而非购货成本。可见,税务会计上销项税额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而进项税额的确认却是形式上的收付实现制。这样做,使得同一会计期间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配比并不符合会计原则的配比,不利于真实地反映会计信息。

1.2 存货成本的计量缺乏可比性

企业会计核算的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企业的各项资产均应按照取得或购建时发生的实际成本入账。《会计准则》中规定,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及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时,实际支出有货物买价、采购费用等和增值税进项税。如果取得普通或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核算时,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其成本。但是,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按照现行增值税核算办法的要求,货物买价和采购费用等记入存货成本,而增值税进项税则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在这种做法下,存货成本反映的只是实际支付成本的一部分,失去了可比性。
另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不论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均按价税合一核算存货成本。所以,目前的会计处理方法导致企业存货的计量缺乏可比性。

1.3 财务报表中增值税的相关数据不明晰

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中的可理解性要求会计信息必须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财务会计论文题目
增值税下的二级科目多,日常核算复杂,如果不详细列示,会严重影响到它的可理解性。另外,其能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属于重要信息,应该单独披露。但是,目前的做法是,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增值税与所得税、营业税等一起记入“应交税费”项目,并未单独披露;在利润表中,不体现增值税的情况,只是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产品销售成本。这些做法不仅无法完整体现企业的交易情况和获利过程,使财务报表使用人无法明确增值税对本期损益的影响,而且与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目标也相距甚远。
2 增值税核算局限性产生的根本原因
我国增值税采用的是“财税合一”的核算模式,该模式强调会计处理必须符合税法的要求,当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的会计处理与税法产生矛盾时,会计准则让位于税法,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具体表现为:制定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在会计准则制度中融入税法的具体规定,通过会计准则制度规范会计行为。在这种模式下,会计核算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扣税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放弃了自身的要求与原则,使得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仅不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而且限制了我国会计理论的完善进度。在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下,会计理论的发展会过多地受制于国家的税收制度,所以,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方法过多地受制于税法中的限制,使增值税会计理论研究不能独立开展。
在全球化发展的今天,在多元化信息需求的形势下,“财税合一”的会计核算模式已经很难满足纳税的信息需求,也难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客观性;而“财税分离”模式,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对独立运行的核算模式,可以有效避免核算中存在的与会计原则冲突等问题。作为和增值税并列作为我国的两大税种的所得税,已经采用了“财税分离”模式,从保持税务会计系统的严谨性角度来说,两大税种应采取同一核算模式,所以,未来,增值税或许会实现与所得税核算模式的统一。如果增值税能采用“财税分离”的核算模式,那么以上列举的增值税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就会得到有效的改善。
3 完善增值税核算方法的建议
为了使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能更好地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的会计信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完善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很有必要的。
基于现有的“财税合一”模式,针对上述增值税会计核算缺陷,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改进建议。

3.1 核算企业增值税进项及销项税时设置过渡科目

为了解决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不相配比的情况,对企业购进货物时没有支付货款对应的进项税部分及销售货物时没有收到货款对应的销项税部分进行核算时,可以在将税费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之前,先计入一个设置的过渡科目中,等实际支付或收到款项时再将相应的税费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这种基于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以使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相配比,得到准确的当期应交增值税额,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

3.2 核算涉及存货的增值税时设置新科目会计专科论文示范

为了使涉及存货成本具有可比性,笔者认为,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增值税专用仍按原来税法规定的方法处理;对普通及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涉及到的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可以设置一个新的费用类科目,使其作用与“应交税费”相似。
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分离出来,也计入上述费用类会计科目,不再计入购进成本中。这样做,使购进入库的存货都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成本项目将具有可比性。

3.3 完善增值税相关报表的结构和内容

目前报表对增值税内容的披露不够详细、完善。为了有利于企业投资者和税务机关了解企业的税款缴纳情况,企业应该将增值税的各项费用在财务报表中列示,并且在利润表、负债表以及其他的会计附表等中注明相应的增值税金额,并保证各项增值税信息记录的准确性。
综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是同时涉及会计制度及税法的要求,是一个系统、复杂的过程。目前,增值税处理还存在进销项税不匹配、无法反映存货实际成本、报表中数据披露不明晰等核算问题,可以从设置增值税过渡科目、设置新的费用类科目核算存货成本、明晰增值税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冉渝.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改进[J].中国农业会计.2009.
王成敬.我国增值税会计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