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草案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意见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1-13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预算法又被叫做小宪法,第二宪法。宪法的这个宪字,一方面是最高法的意思,所谓宪章。另一方面,在我们中文里的谐音也很有意思,宪法就是限法,限制政府权力的法。你不能随意地征税,也不能胡乱地花钱,都是用预算法来给你限制住。假如没有一套完善的预算法修正案的话,哪里能够保证纳税人的钱使用得公正合理?哪里能够保证政府的透明度,财政透明也成无稽之谈?哪里还有之未来?直到2012年7月6日,《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终于公之于众。文章对预算法修正案提出一点建议。
【关键词】政府权力;分配和监督;财政管理
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21-01

一、政府权力角度

预算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随着政府权力的膨胀,其自身利益的驱使便会使其做出更多“损民利己”的事。这根本不需要假设政府是“经济人”,即使政府是最代表全体人民的政府,最无私的也逃不开这个圈子。即使政府多么清明智慧也无法约束地方政府的胡作非为。尤其是在目前中国,给政府更多的权力就意味着犯错的几率在增加,甚至在未来呈现上升趋势,因为人总是无法满足自己的贪念,政府也一样。
国家之未来,财政透明,国家经济均和你直接的资金收入相关,你还能不关心预算法修正案吗?下面仅就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一些建议:
第一条中的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修改为“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规范政府预算收支和管理行为,明确预算过程中公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各级政府的权力和责任,强化对财政支出的约束。规范财政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修改理由:预算的本质是对政府预算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国家不等于政府,根据宪法明确预算过程中公民、人大、政府三者权责是预算法的宗旨与核心内容。如此修改能摘自:硕士论文格式http://www.328tibet.cn
够更好地突出预算对财政支出的管制,保障预算每一个环节的规范。体现预算的统制功能,这也是本法的立法宗旨。

二、财政管理角度

各级政府之间应当建立财力保障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实行和地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下级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修改意见:与地方之间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方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程序决定。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程序决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严格按照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负责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并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修改理由:与地方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的财政体制属于财政税收体制的基本制度,只有立法机关享有决定权,国务院可以制定方案,但是必须报全国人大审批,而不是备案,此条文歪曲了人大在立法上的独一无二的权力。
三十条中的政府公共预算中心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对预算中举措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并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管理。修改意见:对预算中举措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具体管理部门没有明确,立法机关充当什么角色也没有明确。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负责对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并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管理,债务余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每一年的债务变动情况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五十六条的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修改建议:在“国库单一账户”前增加“开设在人民银行机构的”,并删除“体系”一词。
修改理由:1.根据政府全部收支都应当纳入预算并通过国库的规定,政府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国库单一账户进行管理,这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确立的目标;

2.从法律的前瞻性和稳定性来讲,不宜将改革过渡时期的过渡做法以法律形式固化;。

三、预算监督与保障

通过修订预算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财政体制问题的审批权、对预算草案的修正权、对预算调整的审批权和对预算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惩处权。预算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权力行使的实质性监督,要严肃过程的程序性和法制性,避免“协商”的随意性。
强化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的组织保障,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设立预算工作委员会。切实解决人大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缺乏专业人员、技术保障和工作经费等问题。要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预算审查监督的专门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要适应财政预算电算化要求,提升审查监督的技术手段,逐步实现现代技术层面的适时全面全过程监督。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Z].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21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