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法律界定及解决措施大专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22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我国现在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经济转型和政治体制改革迫在眉睫,加强法制建设至关重要。合理判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仅有利于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也有利于审计职业的发展。如何从法律角度界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CPA职业界、法律界和大众界对CPA审计责任法律界定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本文结合CPA审计责任法律界定的现状进而分析研究如何从法律方面进一步明确其审计责任。会计学论文
【关键词】审计责任;法律界定;缺陷;现状;措施

一、注册源于:毕业设计论文范文http://www.328tibet.cn

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审计责任划可以分为审计职业责任和审计法律责任。审计职业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业务的过程中,为了合理确信已审财务报表和财务信息的客观性、公允性和可靠性,应按照职业规范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审计法律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没有履行职业责任而应受到的制裁。审计职业责任更多地反映了审计职业界对审计责任的立场和态度,是一种强调自律的内在约束。审计法律责任是一种外部强制力。合理界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对于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法律界定现状

目前,我国审计行业整体不成熟。我国实行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监管模式。但是,现状是政府监管不够,职业界和政府职能不清,相互之间不协调。
首先,法律环境不成熟和“深口袋”理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判定不利。法官在做判断时受“深口袋理论”的影响很深。当被审计单位出现财务危机或破产情况后,不论是社会公众还是法官,都倾向于从有支付能力的注册会计师身上获得赔偿。
其次,行业自律机制不健全,注册会计师自身执业水平不高。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行政职能归财政部门,但存在明显的审计变通行为及依靠人情关系拉拢客户的情形,行政监管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而且由于缺乏提高审计质量动机,审计质量整体不高。
再者,社会公众希望注册会计师能够发现和揭露会计报表中存在的所有错误和舞弊,但由于受到时间、成本等的因素制约,使得注册会计师的实际工作结果与社会大众的期望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这种差距往往容易招致注册会计师负法律责任。
最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机构不完善。虽然设立了首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但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是由注册会计师协会独家发起设立的,这一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着血缘关系,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和滥用权力现象。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法律界定不清的原因

1、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与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关注点不同造成审计责任划分歧义

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过失的判定标准及过失的大小问题上以及对注册会计师的保证程度的不同理解。违约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欺诈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与欺诈相关的另一概念是推定欺诈。过失按程度大小可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然而,如何界定注册会计师有没有过失,是普通过失还是重大过失,职业界与法律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注册会计师难以在结果上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完全准确无误的保证,而只能期望做到过程上公正性和谨慎性的保证。但是信息使用者要求注册会计师绝对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2、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不足造成法律责任区分不清

政府是我国独立审计的最大形式需求者,在市场经济中的多重角色,制约了其成为真正的信息需求主体。管理当局既是被审客户又是审计服务的需求者,掌握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支付审计费用的主动权。独立审计真正的需求者是社会大众和利益相关者,但这些相关者们虽然并不承担审计费用,这就难以保障审计质量。在这一过程中,职业判断贯穿于审计始终,更加难区分责任归属。

3、审计服务的质量难以识别

审计服务的商品在形式上是审计报告,但大多数公众很难通过外部形式判断审计质量的高低。而且,审计产品形式上的需求者与实质上的需求者不同,对审计报告质量的要求标准也不一致。

4、法律界和职业界判断责任归属和责任轻重的准则不同,审计准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界根据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进行判断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审计准则不在法律界依据的准则之内。这种现象使得在刑事诉讼中,注册会计师缺乏法规来保护他们的权益,使得注册会计师处于不利地位。

四、优化措施探讨

首先要明确《注册会计师法》在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中的基本法地位,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其次,在法庭的审判实践问题上,要明确CPA 审计法律责任的客体、种类及责任要件。包括明确行为主体、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构成审计责任的法律要件,明确侵害损失是由于注册会计师的违约、过失、欺诈还是被审计方的错误、舞弊、违反法规的行为造成的。可以效仿美国的“新舞弊审计准则”制度,按照“推定过错”原则判定审计责任;建立审计责任“问责制”。再者,需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机制。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的设置应该遵循职能专业原则、独立性原则、科学管理原则和合法设置原则。
最后,从外部来看,是改善审计市场环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设立审计委员会,进一步提高审计独立性;使审计者与非正式契约人之间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以保持公正的态度、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从内部着手,加强审计行业自身建设问题。加强行业监管,要加强行业监管,完善执业规范体系,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注册会计师队伍。应着力构建包括与政府部门联手监管,重大业务事项备报,上下联动开展行业互查、公众和新闻媒体相结合的社会监管在内的监管体系,从而规范审计市场竞争。
【参考文献】
南京审计学院审计责任及法律责任界定课题组.论审计责任及其法律界定[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1(7).
张栋.政府监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政策有效性及其优化[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3]付代红.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界定机制探讨[J].会计之友,2010(4).
[4]赵保卿.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几个问题[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