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派驻关于重大工程项目派驻财务总监制深思学位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1-28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关键词]财务总监制;重大项目;责任
对重大项目实行派驻财务总监制度,是财政监督积极参与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公共财政监督管理方式方法的一次重大转变。
我们要提高对重大项目实行派驻财务总监的认识,提高对重大项目派驻财务总监法律地位的认识。对重大项目派驻财务总监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精神和要求而制定的。加强对大项目财务总监的管理,有利于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许多年前,国家有关部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并在各地进行试点。当时对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实行项目会计委派制,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会计法》,深化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起到了积极作用。会计委派制要求会计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而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取得,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行业熏陶,没有在实际工作中锻炼,就不会有会计上的得心应手,尤其是缺乏对派驻企业或单位基本业务情况及特性的了解,没有对相应行业会计知识和行业会计特殊操作技能的掌握,会计监督也就无法实现。
现在我们所说的项目财务总监委派制,是由财政部门派驻大项目单位履行财务监督管理职责的一种新的工作形式。即财政部门对以政府投融资为主,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实施单位和政府融资平台单位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财务总监的工资、福利、医疗等问题均由财政部门负责,不得从受派单位领取额外报酬。
大项目财务总监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财政部门正式在职人员;

(二)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四)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及组织协调能力;

(五)熟悉财政财务管理政策,有相应的财政财务管理经验,能够创摘自:毕业论文 格式http://www.328tibet.cn
造性开展工作;

(六)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大项目财务总监享有受派单位领导班子同级副职的职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加受派单位领导班子有关会议,参与表决与决策,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方面的建议;
(二)参与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参与拟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成本费用计划、筹资融资方案;
(三)参与受派单位对外投资和捐赠、债务担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
(四)督促和指导受派单位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对受派单位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五)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解释;

(六)审核受派单位财务会计报告,评价和报告受派单位经营管理业绩;

(七)监督检查受派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资金收支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受派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资金及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八)对受派单位内部财务负责人的任免、晋升、调动、 奖惩提出建议。
重大事项必须由财务总监与单位领导进行联签,如:

(一)重大资金调度,包括的提取和支用、银行转账等;

(二)对外提供债务担保、资产抵押;

(三)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或出租、出包;

(四)核销坏账损失,处置不良资产;

(五)工程项目招标,贷款项目、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会计电算化论文

(六)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财会类毕业论文范文

(七)其他需要联签的事项。

凡规定联签的事项,受派单位有关部门在领导签字前必须报财务总监联签。未经财务总监签字而付诸实施,有关工作人员和领导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受派单位应当协助大项目财务总监开展工作。接受大项目财务总监的指导和监督,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有义务向财务总监提供工作所需要的各种文件、资料。
对受派单位出现的以下情况,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受派单位主要领导和财政部门报告:

(一)违反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二)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和拖欠应缴税款;

(三)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投资缺口或资金损失;

(四)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投资较大变动;

(五)超出建设项目的概预算;会计专业毕业设计

(六)工程建设质量出现重大问题,影响项目预算;

(七)较大金额赔偿和工程延误对投资的影响情况;

受派单位应当对财务总监的履职和廉政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财务总监不能履行职责或有不廉洁行为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大项目财务总监应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未履行对受派单位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监督职责,造成受派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未履行对受派单位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责,对受派单位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未予以制止或未按规定程序执行报告制度,甚至主动参与,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联签,给受派单位或建设项目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财政部门应定期召开大项目财务总监例会,了解掌握大项目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每年应对大项目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财务总监的年度工作报告,在听取受派单位行政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其工作绩效作出评价。
推而广之,今后重大建设项目,不仅应派驻财务总监,还应派驻 “安全总监”等管理人员,以助力大项目安全管理水平。
(编辑/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