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释税法税法与财务会计核算差别研究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1-28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加入WTO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综合战略目标的要求,我国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都经历了重大变革,逐步趋向规范、合理。同时,为了很好地体现税收与会计制度的原则和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新情况,税收与会计制度的具体政策规定也越来越丰富,从而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变得较为复杂。鉴于财务会计和税法的目的、基本前提和遵守的原则有所不同,两者之间存在差异是必然的。税法与会计制度的适当分离,有利于两者遵循各自的规律逐步趋向规范完善。然而,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必然会增加纳税人遵从税法、会计制度的成本,加大广大财会人员和税务工作者理解执行具体政策规定的难度。因此,很有必要在不违背税法和会计制度各自目的、遵循原则的前提下,研究二者之间所存在的差异。
【关键词】税法;财务会计;核算;差异
1007-4309(2013)04-0098-4财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一、税法与财务会计存在差异的原因

(一)税法与会计制度的目的差异。国家制定执行税法的目的主要是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并利用税收这一重要的经济杆杠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并有效保护依法纳税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出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因此,其根本点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的可能性。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规范与税法的目的与作用的差异,两者有时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做出不同的规范要求,如税法为了保障税收基础不被侵蚀,在流转税法中规定了视同销售行为作为应税收入予以课征,而会计核算规范根据其没有经济资源流入而不予确认收入;为了宏观经济调控,我国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广告费用只能在销售收入的15%以内可以税前扣除,将国库券利息不纳入计税所得等,而会计上则根据核算规定据实计算损益。因此,企业必须依据会计制度等会计规范对经济事项进行核算与反映,依据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由于目的不同,企业会计处理和所得税规定出现差异是不可避免的。在多数情况下,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关心的是企业收入情况、获利的可能性、偿还债务能力和资产的真实性,防止管理者虚夸利润;而税法的目的是防止企业少算收入、多计费用(或收出)、少反映利润,少缴了多少税款。企业的任何收入、费用项目或资产处理,如果税法不加以明确限定,而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纳税,就可能导致各税负的不公平,甚至会出现税收漏洞,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二)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基本前提差异。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有: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会计核算对象的确定、会计方法的选择、会计数据的收集等都要以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为依据。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目的不同使得两者的基本前提也存在着差异。主要有主体差异、期间差异、工作要求差异。(三)税法与会计制度所遵循的原则差异。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所服务目的不同,导致两者为实现各自不同目的所遵循的原则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原则的差异导致会计和税法对有关业务的处理方法和判断依据产生差别。税法也遵循一些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但基于税法坚持的法定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公平原则、反避税原则和便利行政管理原则等,在诸如稳健或谨慎性原则等许多会计基本原则的使用中又有所背离。

二、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差异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的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制定过程缺乏沟通与协调,导致上述我们讨论的许多差异。而且,因为资本市场发展对会计制度制定的促进作用,使得税法的改革滞后于会计制度的改革,这容易引起税源的流失,并且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的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项目众多,使得企业纳税调整非常复杂,不利于税款的征收。根据上述的分析,会计制度与税法由于规范的对象和目的不同存在无法消除的差异,因此,企业进行纳税调整是必要的,解决的途径就是在制度层面上加强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作:税收法规应借鉴会计制度中合理有效的成分,尽快弥补其滞后的一些规定,如税收政策应从保护税源,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对资产减值准备予以确认。当然,为防止企业计提秘密准备金,税法可以对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加以明确,以保证税源不至于流失。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且应加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会计界和税务界的交互宣传,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有效性。但最重要的是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制定者在制定相关法规时,相互协调、沟通是必不可少的。
税法和会计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源于:论文网站大全http://www.328tibet.cn
从当前我国财务会计人员实际水平和税务管理的现状出发,必须认真考虑降低企业财务核算成本和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特别是目前我国的会计制度许多方面也处于探索之中,不可能完全按照规范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的要求去界定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区别在于确认收益实现和费用扣减的时间,以及费用的可扣减性。为了正确地体现税法与会计的目标、降低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降低财务核算成本,有必要对会计制度与税法进行适时的协调。会计毕业论文财务会计

三、税法与财务会计在主要业务上的差异分析

(一)收入的差异及分析。收入是经济学、会计学和税法的重要概念。一般来说,经济学认为,收入是指期初与期末财产价值的变化或各种消费权力的市价,体现为“净增值观”;会计学认为,某一时期内所得等于该期间内一切完成了的交易所实现的收入减去取得这些收入而消耗的成本费用。会计上收入概念以完成了的交易为基础,体现了“交易观”;税法中的收入概念以经济学为基础,但基于行政管理的可行性、税收收入的均衡性,保证公平、防止避税等原则考虑,在收入的“实现、完成”程度的判断上与会计有所差异。 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是向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和潜在的投资者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因此,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注重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不仅仅是收入法律上的实现。
税法的目的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从而对此课征一定量的税收,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因此,税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则和确保收入的原则,注重界定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具体而言:一是会计制度和税法虽然在收入的核算上都遵循配比原则,但两者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从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角度,确认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后者是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的角度对有关成本、费用和损失加以规定。二是会计上强调收入的重要性原则,而税法不承认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不论其业务事项是否重要,也不论其涉及金额的大小,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
收入确认的条件差异。会计制度规定,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包括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计量的可靠性。而税法应税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则根据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是否取得交换价值,强调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
会计收入与分税种的应税收入不同。企业会计源于:毕业总结范文http://www.328tibet.cn
制度为便于不同行业会计信息的比较,按经济业务的性质划分会计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和补贴收入。而各个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不对称,不同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会涉及不同税种的应税收入,如工业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企业会计核算时,按会计分类确认并计量会计收入,纳税人按照各税种的应税收入的规定计税。
收入确认范围的不同。企业会计制度对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提出了明确的确认标准。税法规定,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取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税法确认的收入范围要大于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范围。税法确认的应税收入不仅包括会计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做收入的价外费用及视同销售。税法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公平税负和征管上的需要。
收入确认时间的不同。会计制度规定只要符合会计上的确认收入的条件,当期就要确认收入。税法上一般在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确认应税收入,对应税收入的时间按不同的税种做出不同的规定,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分别规定了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二)成本费用的差异及分析。销售(营业)成本。会计学上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一般来说,成本是对象化的费用,即能够直接计入某一对象中的费用为成本,不能直接计入某一对象中的费用则为期间费用。税法规定的税前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基本相同。但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是指申报纳税期间已经申报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只有销售出去,并在申报纳税期间确认了销售(营业)收入的相关部分商品的成本才能申报扣除;为了准确计算销售(营业)成本,企业应将全部制造成本在在产品和完工产品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企业的产品制造成本可采用简单法(品种法)、分批法(定单法)或分步法等方法进行计算。为了准确计算税前扣除的成本,必须对间接成本进行合理的分配;存货成本的确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存货成本时,存货发出时的成本计价方法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作了限定,即除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一致的,一般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跌价损失。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记入管理费用,如己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或者对存货进行处置,再反向冲回。会计上这样规定,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存货成本,防止企业资产价值虚增,是谨慎性原则的恰当运用,而从税收角度讲,存货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并没有进行处置,即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而形成损失并没有实现,如果允许在税前扣除存货跌价准备金,其结果是将企业没有实现的损失进行了扣除,不符合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因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是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会计上“工资总额”包括六大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对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工资的定义比会计的规定有如下不同,一是范围不同,税收上对工资薪金定义为纳税人支付给有任职与雇佣关系的职工的全部支出,其口径比会计上工资总额的口径有所扩大。二是扣除标准不同。企业年计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该企业年任职及雇用员工平均人数×当地政府确定的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12。我国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有一个历史沿革的过程,无论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原则看还是从国际税收惯例看,对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税前扣除进行限制都是不合理的。许多企业合理的工资支出得不到扣除,不利于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因为外资企业的工资支出是据实扣除的。因此,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改变现行对工资进行限额扣除的政策,而是实行据实扣除。但对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全额扣除并不意味着对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放任不管,因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任何费用支出,如果没有合理性的标准限制,企业都可能利用这些项目避税。税务机关对工资管理的重点要由对企业发放的工资数额进行控制转为对工资真实性的审核。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其差异主要表现在,一是固定资产的计价,二是固定资产的折旧,三是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执行。这一规定赋予了企业自主选择折旧政策的权力。并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企业所得税规定采取简易分类法,将固定资产分成五大类,按直线法进行折旧。最低折旧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对于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受酸碱腐蚀、超强度使用的固定资产;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的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冲回。
税法上对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一次性转入营业外支出,并且注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税收上按财产损失处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税前扣除。
会计上要求企业提取减值准备主要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要求企业估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防止企业虚增资产价值,税法不允许扣除各项准备,主要是考虑:一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遵循真实性原则,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才允许扣除,潜在的损失只要没有实现,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二是由于市场复杂多变,税法上难以对各种准备金规定一个合理的比例,各行业因市场风险度不同,如果规定按不同比例提取会导致税负的不公平。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方面的费用。业务招待费是和企业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支出,会计制度规定可据实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税法规定有具体的扣除比例:(1)全年销售(营业)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净额的5‰;(2)全年销售(源于:大学生论文http://www.328tibet.cn
营业)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开办费。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中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自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营业费用:佣金支出。企业在推销商品或劳务的过程中,可以向人支付必要的佣金,这是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正常的支出。会计制度规定可直接在营业费用中列支。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但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合法的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财务费用(借款费用):借款费用是指为企业经营活动的需要借入资金而承担的利息性质的费用,会计上对借款发生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税法规定:属于资本的利息不得扣除。企业的所有者在企业注册资本范围内以贷款名义投入企业的资本(或称股东借款)的利息不得扣除。对于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借款利息,属于资本性支出,必须予以资本化,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在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当期扣除;税前扣除利息的标准。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款额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为防止弱化资本,对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罚息的扣除。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借款,银行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会计系实习报告

四、调整税法与财务会计差异的方法

(一)把握好税法与财务会计的合理差异度。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的存在是不可更改的事实,但可以采取协调差异的方法以尽可能减少对实现税法与会计目标影响,在法律制度的制定上应尽可能趋同;差异应能用申报时纳税调整的方法处理。在具体的把握上应做到:任何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不应该导致纳税人不得不为资产等项目设置不同的账簿。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的差异,对于纳税人而言,只是增加了价外税项或销售税金及附加。纳税人只要设计专门的账簿反映进项、销项税额或产品销售税金以可以了。所得税差异,特别是涉及资产计价、折旧等问题,如果协调不好,企业可能不得不设两本帐。对于税法与会计在资产计价等方面的差异,应控制在通过“纳税影响会计法”,增加“递延税款”账户来反映,不需要对各项资产设置两本账。基本业务的政策应该尽可能减少差异。例如,税法与会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基本业务确认收入的时间规定应该尽可能保持一致。如果基本业务的政策不一致,差异造成的工作量是可想而知的,由此增加财务核算成本和纳税成本将是巨大的。 (二)税法与财务会计的差异调整应采用的具体方法。企业在实际处理差异中必须坚持的两个原则: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都应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与记录,不得违反会计制度。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要求进行,如会计账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法的规定,采用相应的方法调整,完成纳税义务。对于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在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的同时,不应改变会计处理和账簿记录,但可以依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处理。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规定的不同,出现差异是正常的,企业在实际处理差异中必须做到坚持以上两个基本原则。
区别不同税种进行处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涉及的税种数量众多,应根据其不同性质进行处理:(1)企业涉及的流转税及附加税均应为按月稽征,企业在处理差异时,应采用当期处理差异的方法,即发生差异的当期(当月)即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本会计期间(当月)完成纳税义务;(2)企业所得税一般按年结算,在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缴纳,所以一般不需要在发生相应差异时的本会计期间(当月)进行处理,而是采用年末纳税调整方法处理。
根据具体差异的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不同,从而导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之间产生差异,即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在仅存永久性差异的情况下,按照税前利润加减永久性差异调整为应税所得,按照应税所得和现行所得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
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时间性差异的基本特征是某项收益或费用和损失均可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但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的时间不同。针对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在会计核算中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即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应付税款法。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这种核算方法的特点是,本期所得税费用按照本期应税所得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即本期从净利润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的所得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金额均在本期确认所得税费用,或在本期抵减所得税费用,即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与本期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同样处理。也可以是说,不管税前会计利润多少,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是均应按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调整为应税所得,再按应税所得计算出本期应交的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即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所得税。
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即将本期产生的时间性差异采取跨期分摊的办法。
在具体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即递延法和债务法。在采用递延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征税时,不需要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但是,在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原所得税税率计算转回;在采用债务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应当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在转回时间性差异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转回。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在会计处理方法上摒弃了应付税款法和递延法,并在《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中采用了暂时性差异这一概念,规定对暂时性差异的处理,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法(前述债务法属于收益表债务法)。
资产负债表法的基本原理是企业所得税费用应当以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计算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当税率变动时,必须按预期税率对“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余额进行调整。在这种方法下,企业的收益应根据“资产/负债观”来定义,所得税费用的计算也是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出发,加以计算倒推出来的其计算公式如下: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我认为与损益表债务法相比,资产负债表法有如下优势:第一,损益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资产负债表法注重暂时性差异,而暂时性差异比时间性差异范围更广泛。因此,损益表债务法揭示的差异范围窄小,而且也无法恰当地评价和预测企业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和未来流量。第二,损益表债务法“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和贷方余额分别代表预付税款和应付税款,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一个独立项目反映;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采用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概念,将“递延税款”的外延大大扩展,从而更具现实意义。第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进行处理和披露,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详实明确,更易于理解和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
税法与会计制度间差异的理解和具体操作对于广大财务人员和税务工作者而言是一项极其复杂的业务。我在前文中已经介绍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其各自的目的、基本前提和遵守的原则有所不同,两者之间差异必将长期存在,这是我们所必须面对的现实。具体分析了税法与财务会计在确认收入、成本费用等方面各自的规定和特点,并且详细说明了当前以及在新会计准则颁布后,处理二者之间差异的具体原则和方法。
总之,在新的形势下,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得不到解决只会增加纳税人遵从税法、会计制度的成本,加大广大财会人员和税务工作者理解执行具体政策规定的难度。所以解决问题的途径就是在制度上的安排——在制度层面上加强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作:一是税收法规应借鉴会计制度中合理有效的成分,尽快弥补其滞后的一些规定;二是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且应加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三是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会计界和税务界的交互宣传,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有效性。但最重要的是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制定者在制定相关法规时,要进行必不可少的相互协调和沟通。我们还要进一步借鉴国外的经验与教训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财务会计的角度出发,对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各个方面的差异进行进一步分析,不断研究二者主要差异及处理方法以及在财务会计的日常处理过程中所会遇到一系列的问题,不断对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进行协调,探索逐步缩小和消除差异的处理方法和渠道。对不断完善我国财务会计与税法差异提出了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
【参考文献】
贾丽.谈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处理[J].理论界,2006,1(10).
习凤菊,李军训.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对传统利润的影响分析[J].西安工程科技学院学报,2006,5(3).
[3]何宏斌,王有元.企业会计与税法差异之比较[J].安阳工学院学报,2006,4(1).
[4]虎峰.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解析[J].财会月刊综合版,2006,7(9).
【作者简介】李健:天津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在职研究生。源于:电大毕业论文http://www.328tibet.cn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