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无影灯财政扶贫资金审计监管“无影灯效应”改善研究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30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应用无影灯效应到扶贫资金审计监管,能“照亮”扶贫资金运行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及时发现影响扶贫资金绩效的“病灶”,进而实施“医治”。因此,为提高扶贫资金审计监管的有效性,应引进新成员以壮大审计监管主体的力量,改进审计主体合法有效行使监管权力的生态环境,实施扶贫绩效审计的全监管,进一步提高扶贫监管的透明度。
关键词:无影灯效应;财政扶贫资金;审计监管
财政扶贫(以下简称“扶贫”)是一项利用国家公共资源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重大民生工程,具有“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1},直接关系到贫困人口的脱贫致富、贫困地区的发展,乃至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扶贫开发工作的专项资金,是我国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其投入在逐年增加,但与需求相比还很有限,需要运用好审计这种维护利益相关者合法产权的外部监督机制{2}和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不可替代的“免疫系统”进行监管,以提高扶贫的综合绩效,事实上,扶贫资金审计已经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与党和人民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很多尚待改进的地方,如重事后审计、轻事前监管,重财经法纪审计、轻绩效审计等;即使在事后审计和财经法纪审计方面,也未必尽善尽美,存在“盲区”。扶贫资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立项不科学、资金到位率低、挪用与贪污{3}{4}等现象与扶贫资金审计监管不到位有关,扶贫政策方面存在的“重扶贫开发、轻安全网建设,重扶贫工程建设、轻人力资本开发,重实物扶贫、轻文化精神扶贫,重新制度建设、轻现有制度整合”等问题也与扶贫资金审计监管尚待改进{5}有关。对此,不少学者虽然进行过研究,但尚不深入,难免顾此失彼。本文运用无影灯效应原理,从审计监管的主体、各主体间的合作平台、监管的强度和角度四方面对我国扶贫资金审计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扶贫资金审计监管中的无影灯效应原理应用框架分析

扶贫审计监管就是要寻找扶贫资金运用中存在的影响绩效提高的问题,并加以解决,使扶贫走上健康发展大道的过程。这一过程与无影灯辅助正在进行手术的医生发现病人的病灶,从而顺利完成手术的过程,有异曲同工之妙。为了做好手术,医生需要把发光强度高的光源在很大的灯盘上圆形地排列起来,这样在手术时,医生就不会受到“影子”的干扰,此为“无影灯效应”(Shadowless Lamp Effect)。其物理学原理在于:让灯光从不同的角度照射下来,这样就看不见每个点光源形成的影子。细而言之,在有其他因素干扰的情况下,要使观察效果不受外界所有人和物的“影子”的影响,进而全面系统地观察事物,就必须有足够多的灯光,每个灯光都有足够的照射强度、全面的照射角度,此外还需要有一个让所有的灯光都能同时发挥作用的平台{6}。
应用无影灯效应到扶贫资金审计监管,其基本目标就是要通过扶贫资金审计,照亮扶贫资金运行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及时将影响扶贫资金绩效的“病灶”找出来,并将其消除。为此:

1. 审计主体要足够多

按照无影灯效应的基本原理,若灯光数量过少,必然在某些方面留下阴影,从而影响寻找“病灶”的效果。具体到扶贫资金审计监管,为及时、全面地找到影响扶贫资金绩效的“病灶”,需要有足够多的审计主体,形成一束足够大、可以找到扶贫资金运行问题的“无影灯”,让扶贫工作中的“病灶和病因”在其照射之下充分暴露出来。

2. 审计权能要充分发挥

在无影灯效应中, 如果照射强度太弱,即便有再多的灯光,也无法完全消除影子的干扰,医生也就无法准确、高效地找到“病灶”。对扶贫审计监管而言,为了准确、高效地发现影响扶贫资金绩效的“病因”,进而及时进行处理,就需审计主体拥有充分的审计权能,使扶贫审计监管这束“无影灯”更亮,更有效地消除扶贫资金运行中的各种“阴影”。但必须指出,审计主体是由一个个有思想的人组成的团队,不像“灯”那样容易控制,因而这里的审计权能,需要进一步细化为“独立”和“有专业胜任能力”;其中,“有专业胜任能力”不仅指审计人员拥有足够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同时也具备充分的审计监督权力,能够很好地完成消除“阴影”的任务。

3. 要形成立体式审计网络

无影灯之所以能起到“无影”的效果,离不开所有灯光以合理的角度进行相互配合性照射,各个灯光的照射范围相互交叠,正好在受光体上形成一个均匀的光亮区。应用到扶贫资金审计监管,审计主体应选择适当的审计介入角度,形成足以找到影响扶贫资金绩效“病因”的审计监管深度和广度,也就是要形成有效的立体式的审计监管网络。

4. 要提供审计主体合力作用的平台

无影灯的灯架,为所有单个灯光通力合作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平台。如果没有灯架的存在,即使灯光的数量再多、角度再广、效能再强,也无法取得“无影”的效果。同样,在扶贫资金审计监管中,如果没有一个让所有审计主体进行信息沟通、相互支持的作用平台,那么,最终只能是各主体各自为政,甚至相互耗散,无法统筹兼顾、全面深入开展扶贫资金审计监管。
以上四个要素相互配合,为审计防治扶贫中的违法违规,实现扶贫资金的安全高效运作,提供了一个很有价值的监管系统,有利于推动我国扶贫工作的健康进展{7}。

二、无影灯效应下的我国扶贫资金审计监管问题剖析

审计是我国进行扶贫资金监管的重要途径,而现实存在的大量问题表明其监管效果不佳,未能较好地防治扶贫资金运行中各类问题的产生和蔓延。在无影灯效应原理的框架下,就是扶贫资金审计“无影灯”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而始终无法完全有效地发现并清除扶贫资金运行机制中的各种“病灶”。针对目前我国扶贫资金运行中的种种问题,无影灯效应原理可以为我们分析诸多难题背后隐含的来自审计监管体系方面的因素提供一个合理的思路。

1. 政府审计几乎是唯一的监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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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攻坚工作主要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扶贫办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扶贫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基本上是一个政府主导的权力运作过程,需要有力的监督{8}。扶贫资金审计正是监督扶贫过程中公共权力运作的重要手段。根据无影灯效应原理,要实现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管目标,审计主体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形成监管规模。在我国目前的扶贫资金审计监管体系中,政府审计机关和人员是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监管主体,会计师事务所只在受托于政府审计机关才少量地参与扶贫资金审计,贫困人口也被直接或者间接地排除在监管主体之外,导致审计主体类型单一、力量薄弱;同时,扶贫资金审计时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成果利用程度不够,降低了审计效率。以政府审计机关为唯一监管主体的扶贫资金审计监管在效率、效果方面都不理想。从无影灯效应的角度来说,正是因为扶贫资金审计“无影灯”中的“灯光”数量不够,仅有少数“灯光”的照射无法起到消除“阴影”的效果,扶贫资金审计也就无法消除扶贫资金运行中存在的“暗影”。

2. 审计主体的监管能力有限关于财务会计毕业论文

扶贫资金审计是保证扶贫资金正常运行,并确保其安全和有效的 “免疫系统”。为提高其有效性,扶贫资金审计主体必须具备“独立”和“有专业胜任能力”两个基本条件。这样,扶贫资金审计才能具备足够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就像无影灯中的每个灯光都能发出足够的亮光。相反地,若独立性不够强,则审计监督权力的发挥会受到限制,也会影响扶贫资金审计监管的有效性。
我国政府审计的独立性历来受到不同程度的质疑,因而以政府审计为主导的扶贫资金审计结论的客观性和可靠性也往往难以令人信服。地方政府干预使理性有限的政府审计不同程度地实施“少发现问题”或“少披露问题”,进一步强化了人们对现行扶贫资金审计能否发挥其应有监管作用的担忧。
审计不仅应发现和报告违法违纪问题,还应积极履行“矫正”职能{9},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并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但是,从历年的情况来看,我国政府审计处理结果的落实情况并不佳,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审计处理结果的落实比例平均仅为4

3.5%,具体情况参见表1。

我们以为,表1显示审计处理结果落实情况不理想的主要原因在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监管权限得不到保障:审计机关处理处罚的权力仅限于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或者移送司法、纪检等部门处罚,而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并不在政府审计的可控范围之内。从全国范围内的审计结果的总体情况来推断,扶贫资金审计监管的审计结果落实情况可能(也)并不乐观,这势必会直接影响到我国财政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管成果。
独立性程度不高、审计监督权力不强的现实情况严重制约了扶贫资金审计人员的监管能力。即使人员再多,也无法做好扶贫资金监管工作,消除扶贫资金运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就像在无影灯中纵使有成千上万盏灯光,然而各个灯光都昏暗不堪,那么“灯下黑”现象也是在所难免的。

3. 审计监管广度、深度不够

在扶贫项目的确定过程中设置有诸多审批环节,增加了政府的管制权力和寻租的机会{10},而扶贫资金的无偿性使其下拨和支出过程中容易出现截留、挥霍和浪费{11}。因此,有效的扶贫资金审计监管需要数量众多、效能强大的各个审计主体立足于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并着眼于其运行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全方位监管。
然而,目前我国扶贫资金审计监管的广度与深度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受审计资源限制,在扶贫资金专项审计中开展 “上审下”、“交叉审”等的次数较少,能够覆盖到的扶贫资金有限;二是现有的扶贫资金审计大多数属于事后审计,很少涉及事前、事中审计和审后跟踪,无法起到事前积极防范、事中及时纠正和事后保证审计决定、建议得到落实的作用;三是我国大部分扶贫资金审计仍停留在传统的财经法纪审计层面,较少涉及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尤其是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的内容,忽视了扶贫过程中的经济、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12}。现行扶贫资金审计以“同级审”为主的审计模式和注重事后、合法合规性审计的特征严重制约了我国审计监管扶贫资金的深度和广度,扶贫资金审计监管无影灯照射角度很单一,无法覆盖到全部扶贫资金涉及的各个方面,因而必定会在某个或者某些方向留下阴影,扶贫资金运行中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就无法杜绝。

4. 未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无影灯正常工作的关键之一在于有一个让所有的灯光共同发挥作用的平台。同样,在扶贫资金监管中,要使审计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就必须构建一个能让所有审计主体都发挥作用并形成相互补充的监管合力平台,其中有合适的信息共享机制和良好的信息公开渠道{13}尤其重要。
我国扶贫资金信息公开和共享程度不高、有效性不强,(1)扶贫对象、扶贫资金的分配管理部门与扶贫资金审计机关三者之间沟通不畅,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扶贫对象因不了解有哪些扶贫资金项目,以及这些项目的分配、拨付、使用的时间和金额等方面的具体信息,自然地,就无法对扶贫资金分配、管理部门加以有效监督。扶贫资金分配、管理部门出于自身私人利益、短期政绩表现等方面的考虑,更容易隐瞒扶贫资金分配未向培育反贫能力倾斜、拨付不及时,甚至违规分配、贪污挪用等情况;(2)审计机关由于审计成本和审计风险的约束,以及害怕得罪贫困地区政府领导等原因,往往只对重点和重大项目进行比较全面的财经法纪审计,未对全部扶贫资金开展全面的财经法纪审计,很少开展绩效审计,同时在审计时间上大多比较滞后,有时甚至发生“假账真审”的情况,即使审计到的账、证、表真实、全面,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得当,也发现了扶贫资金运行中存在的某些问题,但提交审计报告时,一方面在内容上避重就轻、报喜不报忧,另一方面在范围上主要面向政府、人大报告,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数量少、范围小、披露问题少{14},而主要由政府官员兼任的人大常委又往往缺乏对政府和官员进行监督的动力,因而扶贫资金审计报告难以发挥预期的作用;(3)扶贫对象是处于底层的扶贫资金的受益者,既难以获得来自上层的有关扶贫资金支持重点和额度等分配、拨付等政策方面的信息,无法准确地监督扶贫资摘自:学生论文http://www.328tibet.cn
金的分配、拨付;又为了获得新一轮扶贫资金的资助,而对现行扶贫资金使用不规范、效益差等问题大多实施“家丑不外扬”、报喜不报忧的汇报策略。最终形成扶贫对象、扶贫资金分配和拨付者都在一定程度上对扶贫资金审计者“层层设防”的状态,耗散了监管合力。

三、改善我国扶贫资金审计监管的无影灯效应的对策建议会计论文下载

综上,为提高无影灯效应下的扶贫资金审计监管的有效性,至少应从以下四方面继续努力:

1. 引进新成员以壮大审计监管主体的力量

多元协同治理是社会主义的新形式,在现代治理中,政府部门、民间组织和公众都应成为参与治理的主体{15}。作为公共资源的扶贫资金,其管理和使用同时也是公共管理的过程,审计作为监管扶贫资金公共管理的重要治理手段,扶贫资金审计同样应实现多元协同治理。 一方面,扶贫开发的社会公共性决定了其外部审计主体只能是承担公共事务管理的政府审计,而不是注册会计师审计。我国近30多年来的经济社会发展一直主要依靠政府投资的强力驱动,依照“财政资金投到哪里,政府审计就应跟到哪里”的基本原则,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对政府审计的需求必然会不断上升,在巨大的政府审计需求面前,有限的政府审计资源自然会供不应求。短期内,要解决政府审计供给严重短缺问题,不能简单通过扩大永久性政府审计队伍来解决,而只能依靠“政府采购合格审计服务”来补充,即通过公开招标购买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来补充扶贫资金审计主体的力量。只要在招标的过程中,坚守标准,严格依法依约行事,再由政府审计机关对购买的审计服务进行严格的抽样监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进而公信力,都将在扶贫资金审计中凸显出来。这样一来,既壮大了扶贫资金审计主体的力量,又节约了扶贫资金审计监管的成本。为提高引进注册会计师参与扶贫资金审计的绩效,还需要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受行政权力安排制约所导致的监督权力只能向下运行,难以在摘自:毕业论文范文http://www.328tibet.cn
水平方向发挥作用{16}的困局。为此,我们建议由上级审计机关和上级人民政府对参与下级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单位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联合选聘;同时,上级审计机关派具有丰富经验和资历高的审计人员与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组成审计项目组,由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负责扶贫资金审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适时的监督和复核。
另一方面,鼓励贫困地区民众提供审计线索也是提高扶贫资金审计绩效的重要路径。贫困地区民众在参与扶贫资金审计方面具备三大优势:(1)完全独立于扶贫资金的分配、管理部门;(2)人数众多、分布面广,对扶贫资金使用的违法违规情况和实际效果的了解更广泛、深入;(3)置身于除扶贫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之外的全过程,掌握的有关信息更全面,提供的证据可以直逼错弊的要害。当然,贫困地区民众揭发当地扶贫开发的违法违规问题也可能有诸多顾虑,但只要审计机关承诺,审计所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与扶贫项目立项、扶贫资金拨付挂钩,为有意表达贫困群体利益诉求、反映违法乱纪情况的民众提供便利的信息反馈通道,并切实保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痛恨污吏的贫困民众期盼更好地发挥扶贫资金的公平正义功能和促进经济发展、增强贫困人民福祉的心愿也会被更好地激发出来,进而可以使扶贫资金审计的针对性更强、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同时,贫困民众的直接利益表达,更可以增强扶贫项目确定的准确性、科学性,以及提高贫困民众的满意度。

2. 改进审计主体合法有效行使监管权力的生态环境

独立性和监管权限是影响扶贫资金审计监管权力的基本因素。由于审计人员毕竟难以逃脱经济人本性的束缚,一味强调审计人员要刚正不阿、如实表达,是不现实的。为了提高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并保障其审计监管权限,比较理性的选择就是改进审计主体合法有效行使监管权力的生态环境,包括:(1)在扶贫资金审计中推行“异地交叉审”、“上审下”,改变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帮助审计人员摆脱地方政府对其工作的干涉,减轻来自审计对象所在地政府官员的压力,切实提高其独立性;(2)像上文论及的,引入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和鼓励贫困地区民众违法违规行为,真实表达利益诉求,进一步扩大扶贫资金审计队伍;(3)进一步强化法治,完善审计机关的权责结构。以往,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问责仅仅只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的行为进行“对”或者“错”的认定,没有对被审计单位实施惩罚的强制执行权力{17}。因而,要使审计主体能够合法有效地行使其审计监管权,必须进一步强化审计法治,明确审计机关的权力。当然,有权必有责,在保证审计人员监督权的同时,也要对应地增加审计的责任。首先要有法可依,比如,在《审计法》中增加审计处理结果落实的有关条款,“对于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建议和整改意见,被审计单位和部门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整改、落实。对于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有关部门应当在与审计机关沟通并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进行处理,并定期将调查结果向审计机关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员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对于未按规定落实审计机关的处理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向上一级审计机关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反映,追究相关人员不落实审计决定的行政乃至法律责任。”又比如,各级人大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扶贫资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制度等。其次要执法必严,意味着审计人员在进行扶贫资金审计时,因不严格执法影响扶贫资金审计效果的,相关责任人员都要接受相应教育和惩罚。最后要违法必究,不仅那些在扶贫开发中违法违规的人要违法必究,而且对违法违纪的审计人员也要坚决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否则,扶贫资金就无绩效可言,扶贫开发这项民心工程、民生工程就会变成“离心工程”,滋生污吏工程,审计监管将形同虚设,甚至沦落为污吏的保护伞。

3. 实施扶贫绩效的全监管

在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和扶贫对象作为扶贫资金审计监管主体、大量充实扶贫资金审计监管人力的基础上,应逐步扩大扶贫资金审计监管的覆盖范围,争取每年由审计署牵头,由审计署各特派办和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扶贫资金全面审计。通过扶贫资金的全面审计,一方面可以摸清全国范围内的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现状,对扶贫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其成效有整体的把握;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审计发现的各种问题及各地可供借鉴的经验教训进行综合分析,对一些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从制度层面寻求解决的有效办法,从根本上避免问题的再次发生,彻底扭转扶贫资金审计疲于应付的“救火式”监管局面,切实发挥扶贫资金审计监管的“免疫系统”功能。
同时,为了使扶贫资金审计能取得“无影”的监管效果,审计监管的介入角度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管不能仅仅停留在事后评价的层面上,审计机关应该更及时、更多地介入到扶贫资金运行的整个过程中去。在扶贫资金使用的前期准备阶段,审计机关可以从扶贫资金的投向、分配标准和分配额度,项目立项、审批是否符合扶贫开发的目标,是否科学,是否公平,是否高效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提出建议,使审计监管在提高扶贫资金绩效方面从源头发挥其独特的专家作用。在事中监督方面,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专人参与扶贫项目的,着重关注扶贫资金是否及时到位,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扶贫专项资金,擅自改变项目计划和资金用途等问题,一旦发现,应立即予以纠正。在扶贫资金使用后期,审计机关应着重关注扶贫资金相关的账务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合法完整,扶贫项目的后期维护工作是否正常进行,并对扶贫工作的经济、生态、社会等方面的效益进行全面的考核和评价,同时注重总结经验教训,以供其他地区推广和借鉴。审计结束以后,审计机关应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已审项目进行及时跟踪,关注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以更好地保障扶贫资金审计的效力和效果,真正发挥其建设性作用。 通过全面开展全过程绩效审计,使审计监管贯穿扶贫资金运行的各个环节、覆盖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各个方面,拓展扶贫资金审计的监管深度和广度,真正实现“扶贫资金流向哪里,审计监督就跟踪到哪里”,从而使扶贫资金审计监管“无影灯”的“照射角度”得到优化,不留死角和盲区。

4. 进一步提高扶贫监管的透明度

信息公开透明是政府公信力的生命线{18},公开透明的扶贫信息是实现扶贫资金审计有效监管的关键。要使监管达到“无影”,就必须让所有审计主体能实现有关扶贫的规划、立项和扶贫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源于:硕士论文http://www.328tibet.cn
和评价等方面信息的全面共享。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动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的主体通过其门户网站做好扶贫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使扶贫资金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运行。审计机关应该督促相关部门尽快完善贫困地区信息化建设,一方面使广大扶贫对象能够通过网络准确、快捷地获得有关扶贫信息;另一方面审计机关也可以在利用扶贫信息数据库进行合规性和绩效性分析的同时,让贫困民众便捷地、及时地提供扶贫资金运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降低审计成本{19};还可以及时地发布审计结果公告,使扶贫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以及扶贫资金审计都在全社会的监督下运行。但目前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还不完善,需要将《审计法》的相关规定调整为:“审计机关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其中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影响重大或者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审计项目,必须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将公布扶贫资金审计结果规定为审计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还要进一步细化扶贫资金审计信息公开的程序、期限和程度等,压缩审计机关在公告扶贫资金审计结果时的自由量裁权,将扶贫资金审计结果公开工作纳入常规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以作为扶贫资金审计信息公开的执行机制。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切实执行审计结果公告,使扶贫资金审计信息能及时被有关领导、部门和社会公众所了解,同时使扶贫审计也置身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下,进一步迫使扶贫资金审计机关保持独立、客观、公正和勤勉。
注 释:
{1}王善平、申志仁:《加强财政扶贫开发资金审计监管研究》,《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财务会计论文怎么写
{2}王善平:独立审计权责结构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袁萍:《当前财政扶贫资金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农村财政与财务》2008年第8期。
{4}刘思汝、刘桂良:《湖南省财政扶贫资金审计现状及对策》,《甘肃农业》2007年第10期。
{5}高强:《完善公共财政体系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6}{13}秦荣生:《无影灯效应原理与我国政府审计监督》,《审计研究》2010年第5期。
{7}刘圣中:《公共治理中的无影灯效应》,《经济体制比较》2010年第3期。
{8}庄晋财、程李梅:《孟加拉“乡村银行”扶贫模式及其启示》,《农业经济问题》1997年第7期。
{9}王跃堂、黄溶冰:《我国政府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研究》,《审计与经济研究》2008年第6期。
{10}潘春阳、何立新、袁从帅:《财政分权与官员腐败——基于1999-2007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当代财经》2011年第3期。
{11}陈治:《财政激励、金融支农与法制化——基于财政与农村金融互动的视角》,《当代财经》2010年第10期。
{12}{15}{19}王国红、马瑞:《地方政府公信力的流失与重塑——多元协同治理的视角》,《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2期。
{14}宋常、周长信、黄蕾:《我国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研究——以我国省级审计机关2003-2009年审计结果公告信息为样本》,《当代财经》2009年第9期。会计毕业实践论文
{16}秦荣生:《公共受托责任理论与我国政府审计改革》,《审计研究》2004年第6期。
{17}陈巍、盛明科:《政府绩效评估与行政问责的制度整合》,《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第2期。
{18}干胜道、王磊:《基于信息不对称的政府审计风险的控制研究》,《审计研究》2006年第1期。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