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采煤采煤企业资源耗减成本测算与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1-07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本文根据山西地区某采煤企业2008-2011年煤炭资源开采过程中的数据,运用使用者成本法,分别计算了不同折现率下煤炭资源的使用者成本,并与该企业实际缴纳的资源税费进行比较,考察该企业煤炭资源开采后的价值回收情况。结果表明:山西地区现行的资源税费水平不能补偿两种折现率下的煤炭使用者成本。
关键词:煤炭资源 资源耗减 耗减成本
一、引言
环境成本,按照其与环境资产的不同关系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其中自然资源耗减费用是指用货币表现的资源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所耗用自然资源源于:论文写法http://www.328tibet.cn
的储量。在开采自然资源并形成资源产品的过程中,会耗费各种资源,如能源资源、植被、水等。其数量的减少就属于自然资源耗减,其耗减的价值就是自然资源耗减费用。能源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能源资源开采利用的外部性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即资源耗减和环境污染。我国对环境造成损害而产生的外部性已受到重视,相应的政策措施不断出台,并且治理力度也在逐年加大。但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依然未能很好地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尤其表现在对能源资源耗减成本的忽略上。能源资源耗减的外部性不仅影响能源资源在当代人们中、在不同地区的合理配置,更严重影响了代际分配问题,即能源资源在现代人与后代子孙之间的公平配置问题。由于煤炭等大部分能源资源是大自然在亿万年的演化中形成的,具有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如果在当代被过度开发,就会损害后代同等使用它的权力,从而对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从我国目前的能源现状来看,已探明的煤炭储量占世界煤炭储量的33.8%,生产量和出口量分别居世界第一位和第二位。煤炭在我国一次性能源消费结构中处于主导地位,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重要的战略物资,其消耗量占到全部能源的70% 以上。因而研究煤炭资源的耗减成本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关于煤炭资源耗减的相关理论基础上,以煤炭资源的开采利用作为切入点,运用使用者成本法对山西地区某家采煤企业的资源耗减成本进行分析研究。从煤炭资源耗减成本的内涵及其表现形式出发,对该企业2008年至2011年煤炭开发利用中的使用者成本进行量化分析,并与当地实际征收的资源税费进行比较,以考察资源开采后的价值回收情况。

二、煤炭资源耗减成本理论分析与核算方法

(一)煤炭资源耗减理论文献综述 (1)国外研究。霍特林以“社会净(稀缺租金)”来判断开采可耗减资源的合理性。其主要结论是霍特林法则,简言之就是,对于煤炭等不可再生资源而言,开采资源的增长率必须等于贴现率。在此情况下,开采者对于把资源保存在地下与开采出来这两种选择没有偏好。这一法则说明了,资源不可再生性对资源的影响:即使在完全竞争条件下, 煤炭资源也不等于边际开采成本,两者的差额即社会净价值就是稀缺租金。Hartwick (1977)曾指出,一个国家在一定条件下, 只有把开采煤炭等不可再生资源所得的全部净收入投资于生产性资本,在国民收入中考虑可耗减资源的机会成本, 即核算资源耗减成本,才能做到维持消费水平不变。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可持续发展的度量研究大量出现,随之一些煤炭资源耗减成本的计算方法被相继提出,如净法、净租金法、使用者成本法、净现值法、交易法、替代成本法和持续法等。然而,目前就煤炭资源耗减对国民经济指标进行修正的,仍主要限于联合国、世界银行、世界资源研究所等国际组织及美国、荷兰等少数发达国家。考虑煤炭资源耗减的成本,对正确核算国民经济及合理制定煤炭资源税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税收设计中考虑煤炭的耗减成本, 可使煤炭资源能够反映该资源的稀缺程度,从而避免了资源耗减越多国民收入越高的后果。 (2)国内研究。国内高明辉(2007)、唐智和(2005)以净法分析了煤炭资源价值。李国平(2004,2007)研究中国煤炭资源的耗减问题时采用了使用者成本法。李志学,张倩(2010)也以使用者成本法研究了中国陕北地区煤炭资源的资源耗减补偿问题。
(二)煤炭资源耗减成本内涵及其范围界定 资源耗减成本是指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资源的耗减所形成的成本,也就是自然资源存量由于经济利用而减少的价值。纵观采煤企业的会计核算过程,与煤炭资源耗减有关的项目大致有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本文采用目前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即认为真正属于采煤企业资源耗减成本性质的项目有: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而资源税则不构成煤炭资源的耗减成本, 更像是国家的一项宏观调控职能,来调节目前不公平的社会收入分配状态。
(三)煤炭资源耗减成本核算方法 目前煤炭资源耗减成本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净法、净租金法、使用者成本法、净现值法、交易法、替代成本法和持续法等。各种分析方法中, 持续法和替代成本法都需考虑待未来资源耗尽后,如何估计和选择可替代资源的问题,增加了分析难度和误差,因而很少被采纳(Von Amsberg,1993)。交易法需要资源探明储量的交易信息,因而也很难用于资源价值的一般分析。净现值法需确定未来矿产资源每期的价值,但受很多因素的制约,此类数据获取的难度大且缺乏可靠性。净租金法的主要问题是其霍特林租金增长率等于利率的基本假定能否成立。此外,应用中常常以平均成本来代替开采边际成本,这样就与净法(Repettoetal.,1989)无异。净法没有考虑资本的正常回报,而认为耗减是全部资源开采的剩余, 因而会高估资源耗减的价值。使用者成本法最早由El Serafy(1981,1989)提出,该方法具体到煤炭资源的折旧问题,就是现在使用煤炭资源对未来使用者造成的机会成本,即使用者成本。所谓能够无限维持的消费水平,是指煤炭资源开采所得的全部净收入扣除掉使用者成本之后的剩余。关于煤炭资源耗减问题的分析,方法的选取需主要考虑两个方面:假定条件的数量,和数据获得的难易程度。本文利用使用者成本法来估算山西地区某采煤企业煤炭资源的耗减情况,是基于该方法假定条件单一,估计偏差较小,可有效避免高估煤炭资源耗减的问题,及其在实践中便于与微观煤炭资源开采企业相结合的优点。

三、煤炭资源耗减成本计算模型设计及其测算

(一)基于使用者成本理论的煤炭资源耗减成本计算模型设计 使用者成本法令开采煤炭资源所得的各年净收入为 R,其中包括两部分,即可持续的永久真实收入 X 和煤炭资源开采的使用者成本(R-X)。n 为煤炭资源剩余可采年限,r 为利率(即折现率)。用数学公式表示El Serafy 使用者成本法的思想如下:
在此,本文不考虑 r=∞ 或 T=∞ 的极端条件下煤炭资源的使用者成本情况。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经过大规模且长期的开采,山西煤炭已经达到了庞大的开采和生产规模。目前,其煤炭源于:科技论文http://www.328tibet.cn
产能的规模为年产量约占全国的1/3,年调出量约占全国的3/4,年出口量占全国的1/2。但是,山西由此也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从资源环境方面来说,山西各类矿区采空区的总面积空前扩大,人均水资源短缺、城市大气污染严重。并且,煤炭产能的高度扩大,近年来山西煤炭的可服务年限也在不断下降。基于此现状,本文以山西某家大型采煤企业为例,依据其2008-2011年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数据,分析探讨其煤炭开采后的价值回收情况。本文采用的数据均来自山西地区某大型采煤企业财务报表(2008-2011)及相关一手资料。为取得数据,曾去企业实地调研,并且为完善论文数据,多次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与该采煤企业财务总监及其助理联系沟通。另外,对于山西煤炭现状的评价及该采煤企业的煤炭资源剩余可采年限的预估,还参考了山西煤炭信息网及中国煤炭资源网的相关数据。
(三)煤炭资源耗减成本的测算 本文以山西地区某采煤企业煤炭开发利用的相关数据为例,应用使用者成本法,考察该企业煤炭资源开采后的价值回收情况。在估计煤炭开采使用者成本D时,需要获得以下数据:售价、生产量、中间成本、工资总额、正常资本回报、资源储量,还有贴现率。由于本文估算的是单一采煤企业的煤炭使用者成本,因而采用了该企业各年的煤炭单位售价。(1)估计煤炭资源的使用者成本。求得煤炭资源净收入后,就可以借助公式(4)计算出应予补偿的煤炭使用者成本大小,并将计算出的使用者成本与当地实际征收的资源税费相比较,很容易就能判断出现行税制是否已经充分补偿该采煤企业的煤炭资源耗减价值。(2)折现率。由于El Serafy使用者成本法中使用者成本对折现率比较敏感,而在折现率的选择上又有很大的主观性,因而本文采用2008年至2011年间央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波动范围的上下限,即2.25%和4.14%,通过计算这两个利率水平下的使用者成本大小,得出真实值所在的大致区间,而不是随意地采用折现率。(3)开采年限。剩余可采年限T,是根据煤炭资源的剩余可采储量除以当年开采量而得出的。由于该企业当前受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制约,无法较准确地预估企业目前所掌握的和未来可能获得的资源剩余可采储量,并且该项数据涉及企业的机密,目前取得该项数据较为困难。因而,本文假设只要山西省的可供开采煤炭资源没有枯竭,该企业就一直存在并运营。2008年,山西按照当年的煤炭实际产能测算,在已探明的2000米以内的煤炭储量只能够服务70年,所以本文认为该采煤企业的剩余可采年限T为70。通过上述分析,结合统计数据和计量模型可估算出2008年至2011年该企业煤炭开采净收入R 见表(1)。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1)煤炭资源税费实际征收额。该采煤企业2008年至2011年,煤炭资源收费标准为3.2元/吨。依据2008-2011年该采煤企业煤炭开采量计算出的资源税费实际征收额见表(2)。(2)煤炭资源税费实际征收额与使用者成本结果比较分析。将2008年至2011年该企业煤炭资源税费实际征收额与计算出的使用者成本进行比较,从而揭示煤炭资源税费是否能够补偿其使用者成本见图(1)。由图(1)可见,该采煤企业所缴纳的资源税费只能补偿4.14%折现率下的2008年煤炭使用者成本,不能补偿4.14%折现率下的其他年份及2.25%折现率下的煤炭使用者成本。煤炭资源税费由2008年的5050388.16元上升为2009年的13469082.1元,随后在2010年和2011年有所下降,在2011年下降至11331891.2元。2.25%折现率下煤炭资源的使用者成本由2008年的13134258.64元上升为2011年的169256189.7元,4.14%折现率下煤炭资源的使用者成本由2008年的3644245.263元上升为2011年的46962001.02元。通过比较发现,该企业的煤炭使用者成本远远高于煤炭资源税费,并且两者呈现逐年拉大的趋势。 (3)基于使用者成本的煤炭资源开采税。以上研究结果表明:山西地区现行的资源税费水平无法补偿2.25%和4.14%折现率下该采煤企业的煤炭使用者成本。由此可见,该地区现行的资源税费水平并不合理。以山西地区该采煤企业为例,通过计算恰好能够补偿2.25%和4.14%折现率下的全部使用者成本的资源税费,得出该企业应缴纳资源税费的合理区间。基于使用者成本的煤炭资源开采税应为见表(3)。
(二)建议 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对不可再生的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合理征收煤炭资源税,并避免税费重复征收的问题。目前我国虽然对于大多数的煤炭开采企业都征收煤炭资源税,但存在税率过低的问题,所以应该适当提高煤炭资源税率,合理征收煤炭资源税,使得煤炭资源开发中的使用者成本补偿到位。并且一直以来,我国煤炭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比较混乱,税费功能交叉重复。针对这个问题,应当合并煤炭资源税和煤炭资源补偿费等其他费用,统一按照资源税的形式征收。(2)在我国煤炭开采行业现行的会计核算体系中,应统一对煤炭资源耗减成本的核算方法,加强对煤炭资源耗减成本的信息披露。通过在我国煤炭开采行业的会计核算体系中统一对煤炭资源耗减成本的核算方法,可便于不同企业之间进行同类项目的比较,也便于政府及其他单位进行统计核算。并且在类似采煤企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还应当加大对煤炭资源耗减成本的信息披露力度。由于企业需要适应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而对煤炭这种不可再生资源的耗减成本进行补偿,因而加强这一信息的披露,有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对煤炭资源耗减成本进行补偿的情况。(3)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煤炭企业环境成本核算体系,还要注意对煤炭企业的环境成本进行系统的分类并采用科学的方法计量。考虑到煤炭资源是一个存量的概念,本文认为对煤炭资源耗减费用的核算可采用存量的方法,即耗减费用按照发出存量的方法计量。在会计处理时,可将煤炭企业的耗减费用看成生产成本中的“原材料”或“直接材料”,从而参照“原材料”项目进行确认与计量。在煤炭企业中,在成本项目里增加一个“耗减费用”项目,可专门用于核算煤炭资源产品耗用的煤炭资源的价值,从而有利于煤炭资源耗减成本的核算和计量。
参考文献:会计及毕业论文
李志学、张倩:《矿产资源耗减的使用者成本法计量模型及其应用》.《陕西师大学报(哲社版)》1995年第1期。
张帆、李东:《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3]李国平、吴迪:《使用者成本法及其在煤炭资源价值折耗测算中的应用》,《资源科学》2004年第3期。会计实习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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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梁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