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补助对取得政府补助企业进行审计有关理由学报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29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家扶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和扩大内需政策的实施,许多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取得了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的政府补助。而对于取得的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只是进行了一个粗略的原则性规定,因而许多涉及此项业务的企业的会计处理也就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对企业当期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关键词:审计;政府补助;财政拨款会计论文题目
1001-828X(2013)06-0-01

一、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

(一)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源于:论文写作http://www.328tibet.cn
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政府补助是无偿的,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策条件。企业只有符合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政府补助。二是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
(二)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1.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2.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
(三)政府补助的确认。政府补助应当划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会计学年论文范文
(四)政府补助的计量。1.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通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2.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二、审计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要求。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采用收益法核算,计入收益(递延收益或当期收益),在确认收益时应采用总和法,将其全部确认为收益,以便反映政府补助的全貌,不得将政府补助直接冲减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还是分期摊入各期损益,政府补助最终均计入“营业外收入”,以反映企业非正常经营以外的利得信息。
1.财政拨款。(1)对于给予特定行业、企业的政策性补助,一般没有指定用途,而且与资产无关,企业应在收到补助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2)科技专项拨款等,一般在拨付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的用途。
对于与资产相关的专项拨款,企业在取得专项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再将“递延收益”在该资产的寿命期内平均分配并结转至各期的“营业外收入”。如果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全部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2.财政贴息。(1)无论贷款是否与资产相关,无论贷款对应的在建项目是否已交付使用,对于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的财政贴息,企业在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2)对于财政拨付给贷款银行的贴息资金,受益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按借款费用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税收返还。企业应在实际收到返还税款时计入“营业外收入”。由于税款返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存在不确定因素,所以企业一般不能预计应收金额提前确认该项利得。
(二)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要求。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取得政府补助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会计论文格式模板
1.企业所得税。(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都应在实际取得时计入收入总额。当会计上将收到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时,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的,在各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的,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2)对于贴息,区分财政贴息的不同方式进行处理:①对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的,财政贴息收入作营业外收入处理,利息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②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87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i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ii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2.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自制(包括改括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耗用的自产货物也不需要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规定[J].财会月刊,2007(19).
作者简介:王崇艳(1970-),女,汉,黑龙江宝清人,职称:中级(会计师、审计师),学历:本科,研究方向:审计,工作单位:烟台天润联合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