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浅析会计法律规范系统完善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21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会计法律规范终级目标就是调整会计法律关系,使其协调、均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本文就会计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提出些许建议。
【关键词】会计;法律规范体系
会计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立法机构或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体现国家利益和根本意志,强迫会计人必须实施的行为规则。会计行为是否规范、会计信息质量是否可靠,已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的日常生活。研究、发展和完善会计法律规范体系,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防止会计信息失真,促进会计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会计法律规范体系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会计规范方面的法律。在我国,《会计法》是指导和规范会计行为的母法,在整个会计法律制度中处于最高地位。我国《会计法》主要分为七个部分:总则、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的基本规定、对会计机构和人员的基本规定、法律责任规定和附则。除《会计法》外,还有其他涉及会计问题的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企业法》、《合资企业法》、《破产法》等。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对会计工作进行了规范,对《会计法》起着补充作用。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适用于全国范围的会计规范,其法律效力低于《会计法》。由于《会计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对于具体问题有时无法解决,会计行政法规对《会计法》中未能明确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范,较全面、具体、容易操作。现阶段,我国的主要会计行政法规有《总会计师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

(三)会计规章

会计规章主要是由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基本会计准则》,其对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和会计核算的主要方面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第二层次为《具体会计准则》,即我国已颁布实施的38个具体准则,它根据基本会计准则的要求,对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处理方法及其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自2007年1月起已在上市公司内实施。

二、当前我国会计法律规范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会计法律规范的不完全性

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具有不完全性。第一,会计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契约,其制定过程并不是纯技术的。在制定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为了获取自己的利益,都想使会计法律制度对自己有利,目前来看,我国已有的会计法律制度基本上属于政府行为,客观、公正、独立的投资者代表过少。第二,会计法律制度中的定义、释义不准确。由于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制定起步较晚考虑不够全面,有些会计名词或法律用语的涵义有多种理解,甚至有歧义产生,如《会计法》反复强调会计信息的真实,但什么是“真实的信息”却没有给出一个合适的司法解释。这样必然导致实务操作的不确定性。会计专业论文格式

(二)会计法律规范的可选择性

由于各企业的具体情况不一样,会计法律制度不可能制定得很完备,只能对企业提出基本的原则和规范,这就导致了对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有多种备选的会计处理方法。目前来讲,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还不够细化,会计人员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这就给会计信息有意以可乘之机,产生了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性。

(三)会计法律规范不协调

会计法律规范不协调的表现。在会计法律规范体系中,各类行为规范存在着一定的不协调之处,甚至矛盾、冲突的地方。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行为规范的层次依高低顺序分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会计法》应当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而由财政部颁布的“两则”、“两制”应该服从于《会计法》,理应受其统驭。按照规定,较低层次的行为规范不得与较高层次的行为规范相抵触,所以,当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中出现不协调之处,应当以较高层次的行为规范为准。

三、解决会计法律规范体系存在问题的建议对策

(一)会计法律规范体系制定的原则应体现中国特色并与国际惯例接轨

我国在制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一方面应充分考虑国情,使会计准则尽量能为我国企业的良性发展服务,并要加快无形资产、人力资源、国际业务等方面的具体会计准则的研究步伐。另一方面,我国已经加入WTO,WTO要求各个成员的国内立法要与相关规则和成员国自己的承诺相一致,当前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将WTO规则转换为国内法律,而不是直接应用。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对原有的会计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予以完善。并且要在体现我国特色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西方发达国家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中的有用成分,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起来。

(二)会计法律规范建立程序上坚持以现代博弈理论为指导

理想的会计法律制度应当经过多方、多次“博弈”。最终达到“纳什均衡”状态的社会契约。多方、多次“博弈”应当是现代博弈理论的重心所在。针对现阶段我国博弈主体不到位的问题,应在会计法律制度的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充分征求各方意见,进行反复讨论和论证,最终被博弈各方所接受。由此引申出“博弈主体应当由哪些利益主体组成”的问题。

(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我国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内在协调

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在立法上尽量防止和减少会计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①进一步明确立法主体的权限,避免立法权限上的过多交叉与重叠。②进一步理顺会计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③进一步严格立法程序。④进一步完善立法的标准。统一立法的名称和术语,使会计法律规范的立、改、废更加及时、协调。

(四)会计法律规范的内容应体现出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为了防止会计人员利用会计法律制度内容方面的不足而提供质量不高甚至虚假的会计信息,应重点规范:①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必要的修订,加紧具体会计准则的研究和出台步伐,使得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具体业务尽量能够从具体法律制度上找到反映方法;②减少对同类业务处理方法的多样性和可选择性,使会计人员的主观估计判断因素尽量减少到最低限度;③对会计法律制度中特别是《企业会计准则》的某些释义和定义要有精确的分析和解释,尽量增强会计人员的可操作性;④对于未来会计环境的变化,要进行科学的超前分析和预测,尽量使会计法律制度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四、结语
会计法制建设必须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要求,逐步建立起以提高经济效益目标,以强化内部管理为中心,有利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同国际会计法规体系的完善、规范、科学、配套,以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和发挥地方、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创造性的会计管理体制。建立的这种会计法律体系,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和所有制成份多元化的中国现实,适应对外开放和国际惯例要求,适应中国国情的管理要求,适应继承与发展、法制建设与法制管理相结合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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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林.论我国的会计法律规范体系[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7(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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