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调解强化诉前调解节约诉讼成本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27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诉前调解,是指立案前的调解,就是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法官在征得起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暂缓立案,将纠纷交由诉前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再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制度。诉前调解程序独立于诉讼程序,同时又与诉讼程序紧密相连。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是诉前调解直接法律依据。2012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的规定为诉前调解进一步奠定了法律规范依据。诉前调解制度是人民法院努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结果,是法院借助社会力量调处民事纠纷的新举措,对于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基本矛盾,促进“案结事了人和”目标的实现,降低诉讼成本,实践“司法为民”宗旨以及提升社会认同等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近期,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题实证调研,以期对完善法院诉前调解制度有所裨益。

一、漳浦法院开展诉前调解的基本情况及具体做法

2012年,该院相继派出诉前调解法官和多元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进驻县交警、民政局、县城拆迁改造现场等地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有效地化解了一些矛盾纠纷,得到县委领导的充分肯定。2012年,该院诉前调解各类纠纷156件,占该院受理民商事案件总数3423件的4.6%。其中,婚姻家庭纠纷100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54件,租赁合同纠纷2件,涉案诉讼标的额达人民币1301071元。诉前调解促进了“案结事了”,在减轻法院诉讼压力、减少信访案件的同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该院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业务指导,促进诉前调解工作规范开展

该院从2008年5月即揭牌成立漳浦县多元调解工作室,由该院立案庭法官为主导,县司法局派驻两名富有调解经验的工作人员,同时聘请10名社会各界人士为多元调解室的特邀调解员,在民商事等领域开展多元调解工作。为减少涉诉信访现象,该院注重从源头上的预防和治理,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加强对特邀调解员的业务指导,不定期举行特邀调解员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会,从程序和实体以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思路对特邀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规范诉前调解工作的开展。该院要求,对于诉前调解结案的案件,要做到登记清楚,逐案建立卷宗,并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本院的卷宗管理规定及时归档。同时,院里还出台相应的规定,对诉前调解工作的开展参照立案调解工作进行奖励,从而有效地促进诉前调解工作的开展。

(二)主动服务党委中心工作,化解大批虾池、拆迁纠纷

2009年以来,漳浦县开展了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工程,加之古雷港大开发进程,一些涉及土地征用和范围拆迁、共有纠纷、房屋租赁纠纷的案件大量涌现。为减轻诉讼压力,该院相继派出8名审判骨干参加县城拆迁改造、古雷重大项目土地和房屋征用、沿海虾池滩涂纠纷整治工作,从源头上减少了诉讼压力,在服务上述县里中心工作过程中,派驻干警坚持法理情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诉前调解处置工作,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诉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纠纷的发生。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强化司法服务

在开展诉前调解工作过程中,该院主动加强与民政、交警、劳动局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经常派出调解人员到上述部门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同时加强与上述部门的业务探讨,有效地促进了一批标的较小、争议不大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离婚案件在诉前达成调解协议,在减轻诉讼压力的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良好的司法服务。这些诉前调解结案的案件均自动履行,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当事人持诉前调解协议到保险、民政部门赔偿或离婚手续,节省了大量的繁琐程序,深受群众好评。

二、当前诉前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院诉前调解制度宣传还不到位

当事人对法院诉前调解制度存在误区,许多当事人还不了解诉前调解制度的性质、功能和法律地位,群众对诉前调解制度的信赖程度不高,不愿意或者不热心接受诉前调解,有些诉讼人因利益驱动也不积极配合法院诉前调解。

(二)法院诉前调解力量比较薄弱

由于案多人少,目前法院诉前调解部门一般只配备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诉前调解力量相对较薄弱,对于案情复杂、当事人众多的纠纷案件,在调解中难免受到制约,影响诉前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诉前调解联动机制尚不完善

法院立案庭诉前调解部门与行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调解联动机制仍相对不完善,相应的人力、物力和制度支撑保障仍还不够到位。会计学毕业论文题目

三、进一步完善诉前调解制度的对策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由此发生的民事纠纷与日俱增,而司法资源相对匮乏难以应对日益爆满的诉讼压力,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解决纠纷功能相对滞后的矛盾,无疑是摆在当前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因此,构建完善法院诉前调解机制,一方面可以为社会大众提供一种低成本、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减少纠纷的诉讼对抗性,以平和的方式将矛盾有效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和谐;另一方面通过诉前调解,实现案件简繁分流,分类处理,简案快结,繁案精审,促进司法资源的优化整合和合理配置。同时可以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促进法院民事审判良性循环,缓解法院诉讼压力。为了更好发挥该制度的应有功能,针对上述诉前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法院诉前调解制度:

(一)加大对法院诉前调解制度的宣传力度

从法院内部而言,应进一步加强法院各部门之间的互动,深化诉前调解、立案调解、诉讼中调解的有机结合,让群众对诉前调解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识,明确法院在诉前调解中的地位。对外部而言,应进一步加大法院诉前调解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邀请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参与法院诉前调解,扩大诉前调解的社会效果,并利用媒体强化诉前调解的宣传力度。同时,应进一步强化诉前调解的理性引导。在立案时,由立案法官向当事人宣传释明诉前调解的性质、特点和法律效力,向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告知、执行风险预测和诉讼成本核算,引导其正确确定诉讼预期,理性选择诉前调解方式就近、就地解决纠纷,节约诉讼成本,促进民事利益实现的最大化。

(二)及时调整充实法院诉前调解力量

将政治业务素质较高、审判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具有一定群众工作能力的法官调整到立案庭负责诉前调解工作,并抽调年轻法官定期到立案庭诉前调解岗位进行锻炼,并不定期的对诉前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要进一步强化诉前调解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对新颁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调解能力。同时,进一步加强立案审查,对恶意调解、虚假诉讼行为,一经发现,要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妨碍诉讼行为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最大限度的杜绝恶意调解行为的发生,确保诉前调解工作的合法健康发展。

(三)切实强化法院诉前调解机制建设

一是建立奖惩制约和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强化经费保障,使立案法官能充分行使诉前调解职能,并对有突出贡献的法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使其乐意进行诉前调解;二是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将诉前调解作为立案庭的工作任务之一,从数量、质量和社会效果等方面考核该项工作的好坏,并与年终的岗位综合目标考核挂钩,促进诉前调解法官提升诉前调解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进一步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要根据综治委2010年4月19日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意见》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进一步推进诉调对接,加强诉前调解、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的有机结合,积极推动诉前调解部门与有关部门、乡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纠纷调处机制对接与互动。加强诉前调解工作室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拆迁办、信访局、总工会、妇联会、商会、等部门和组织的联系,把诉前调解拓展到劳动争议、劳动保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消费维权、拆迁安置补偿等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领域,由这些组织中具有专门知识和特长、熟悉纠纷的生成原因,社会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参与诉前调解,让当事人更加信服,促进双方合意解决纷争,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福建 漳浦 36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