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浅析立法成本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1-28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立法成本是为制定法律、法规所投入的全部人力、财力和时间,以及社会为适应法律、法规变动所付出的成本。立法成本是立法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但立法成本必须得到有效地控制。文章从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二分的角度切入,对立法成本进行了分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控制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的建议。
[关键词]立法成本;显性成本;隐性成本;成本控制会计类毕业论文范文

一、立法成本的界定及其现实意义

对于立法成本,学界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两种解释方法。狭义说认为,立法成本是指法律从起草到通过的全部费用的支出。广义说认为,除此之外立法活动所消耗的时间成本和法律通过后的公布、修改成本也包括在立法成本内。为了全面认识立法成本,本文采纳广义说:贯穿于立法准备阶段、立法形成阶段和立法完善阶段的立法成本,是为制定法律、法规所投入的全部人力、财力和时间,以及社会为适应法律、法规变动所付出的成本。
立法成本的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立法机关从事立法活动时要充分考虑立法成本是否在可接受的范围内。缺乏对立法成本的充分考虑,将导致法律、法规产生和执行的成本过高,立法所带来的社会收益将远不足以弥补立法成本。

二、立法成本的分类

立法成本是立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保障一定的立法成本对于立法活动是必要的,如果完全消灭立法成本,立法本身也就不存在了。同时,立法成本又是可以控制的,控制立法成本需要在明确立法成本种类的基础上进行。从是否可以直接测算的角度分类,立法成本分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是可以直接地、精确地用立法过程所消耗的金钱和时间计算的成本;隐性成本虽然也消耗了社会财富和时间,但是隐性成本无法直接衡量,只能间接测算。

(一)显性成本

1.资金成本会计专业毕业论文

资金成本是指为完成立法活动所投入的资金。具体来说,资金成本可以分为机关运作资金、立法活动经费和立法成果传播费用。
首先,立法机关的运作资金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薪金是基本的资金成本。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等机关都有不同层级的立法权,都是我国的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是立法活动的主体,为了维持立法机关日常运作所支出的资金和向相关工作人员支付的薪金是立法活动的固定成本。具体来说,立法机关的运作资金指的立法机关的各项日常办公费用,向相关工作人员支付的薪金包括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各项奖金和福利待遇。此外,由于立法是专业性极强的活动,由法学家参与乃至主导立法成为立法的发展趋势,向法学家支付的薪金也包括在资金成本内。从广义上说,相关工作人员在参加立法工作前后接受法律教育的投入也是立法成本的一部分。
其次,为保障立法过程每个环节的进行而支付的资金也是资金成本的组成部分。立法是复杂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完成需要相应的资金支持。立法活动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立法的准备阶段、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立法的完善阶段。在立法的准备阶段,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开展调研、收集国内外立法信息、资料的支出,以及形成立法草案的支出。由法案到法的阶段,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提出法案、审议、表决、颁布法律的活动。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案一般需要经二审或三审才能够通过,审议法案的会议产生的成本通过会议开支等形式表现出来。在立法完善阶段,资金主要用于法的解释、法的修改和补充、法的废止、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等方面;废止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所支付的成本也包括在法律体系完善的成本内。
最后,不能忽视为传播立法成果所支出的资金。为传播立法成果所支出的资金主要投入在三个方面,一是投入资金以制作足够数量的法律文本,包括印制纸质文本,通过网络发布电子文本等;二是进行立法解释,制定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等一系列传播法律、法规的工作;三是还有法律普及宣传,即新的法律、法规公布后,立法机关为了教育社会成员,包括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所支付的资金。法律、法规只有面向足够广泛的社会成员公布,社会当中获得认可和遵守,进一步成为新的社会共识,在相关社会群体中获得实践,才能够真正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真正获得贯彻和执行。

(二)时间成本

立法活动所耗费的时间成本是明确的、可计算的,因此立法的显性成本不仅包括资金投入,而且也包括时间的消耗。从立法项目的形成到公布法律、法规,不可能一蹴而就,每个环节都要耗费一定的时间。任何一个或者几个环节时间消耗过长,就会影响整个立法活动的进行,导致立法时间成本的提高。
立法者依靠对社会需求的准确把握和对专业知识的运用,适度预测社会对立法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时间,对立法环节进行合理的日程安排,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立法的时间成本。值得一提的是,不仅滞后的立法会导致立法成本的上升,过度超前的立法也会与社会的需求形成时间差,导致新的法律、法规超前于社会的需求,造成法律资源的闲置,因而也是应当避免的时间成本。[3]

(二)隐性成本

立法的隐性成本可以概括为立法的机会成本和权利再分配的程序成本。隐性成本归根结底也体现在社会财富和时间上,但是它是以间接的形式体现出来的,难以直接、准确地衡量。尽管无法直接减少隐性成本,但可以通过对显性成本的控制,间接地控制隐性成本。

1.新社会规范产生的机会成本

机会成本的概念源于经济学,是指为了得到某种东西而所要放弃另一些东西的最大价值。从立法领域来看,立法的机会成本是指由于采用立法的方式,放弃采用其他方式来调整社会生活所带来的损失。[4]除法律、法规之外,社会规范还包括道德、习惯、宗教戒律、政策、团体规则、乡规民约等。相对于这些规范,法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明确性、肯定性的鲜明特征,效用最为明显,起效最为快捷。但是,法律、法规作为社会调节手段的成本也是最为明显的、极为巨大的,采用立法手段产生新社会规范的过程意味着社会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