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法务关于法务会计人才培养若干理由深思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4-15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司法会计是运用法学、会计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司法会计活动及其规律进行研究,解决在法律事务中发现、收集、固定、鉴定、审查会计资料证据的一门会计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其理论和实务的创新都需要有创新型人才。本文从分析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问题入手,对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法与途径进行论述,以期为我国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做出贡献。
关键词:法务会计 人才培养 问题 思考
21世纪的中国是一个法治越来越健全的国家,同时会计也将面临越来越完善的法律环境。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经济犯罪案件日渐增多,另外,涉及虚假会计信息披露而导致投资人遭受损失的法律诉讼不断出现,使得更多的人开始关注集法学与会计学于一身的法务会计研究领域。人才是理论创新和实务进步的源泉。而我国的法务会计在人才培养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研究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务会计学科属性划分不明确

从学科角度来看,法务会计作为为法律服务的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与法学于一体的新兴边缘性学科;从实务角度看,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规范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的技术方法。法务会计学科属性在法律界和会计界存在很大争议。目前,在我国,法学界较早的介入法务会计研究,并已举办了与法务会计有关的专题研讨会。法学界普遍认为,司法会计包含法务会计,司法会计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司法会计活动是一种诉讼活动;而会计界则吸收国外观点,认为法务会计包含司法会计,司法会计是会计的一个分支,司法会计活动实质是会计在司法活动中的应用。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学科体系对法务会计的属性给出了不同的界定,使得我国的法务会计人才在培养过程中遇到瓶颈。

(二)法务会计课程设置不合理,未成体系会计毕业生论文网

法务会计属于新生事物,未被正式列入国民教育专业目录,在各高校的专业课程体系建设中尚处于自由开展时期。正是由于法务会计学科属性未确定,专业非正规化,使得法务会计在教学理念、思路和课程设置出现极不统一的情况。目前绝大多数学校在课程设置过程中有如下共性:学科涉及领域广,几乎所有的专业课程均涉及会计学、法学的相关课程,从而体现法务会计人才知识结构应具有的特点。课程门数繁多,许多学生很难通过本科段的学习完全掌握相关知识。法务会计专业课程设置只是简单的相关专业课程的叠加,没有实现交叉学科知识的合理整合与融合,没有体现法务会计自身的特色。

二、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方法与对策

(一)科学理性认识法务会计学科属性财会论文范文

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将会计、审计、法学知识与调查技术、证据规则相结合,处理涉及经济案件或纠纷中的财会事项,用于法律鉴定或法庭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或专业领域。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将法务会计工作看作是将会计语言记录的会计事实翻译成法律语言表述的案件事实。法务会计在现实生活中既能够提供会计调查服务,也能够提供诉讼支持服务,其服务具有法律服务性、法律事项性、调查取证性、报告排他性等特点,是一个会计理论与法律理论高度融合的服务项目。也是人们将法务会计列入交叉学科的根本原因。鉴于此,将法务会计界定为双重属性的学科,分别在会计学科和法学学科下设法务会计专业,将有助于专业人才的培养。

(二)完善专业课程设置,逐步形成合理学科体系

高校教育在设计法务会计课程体系时,应当避免会计课程和法学课程的简单叠加,坚持以会计学和法学专业基础理论课程为先导,将专业课分为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两大课程组群,专业基础课可以开设《基础会计学》《法理学》《证据学》《法务会计概论》《会计与经济犯罪法律》等课程,而在专业主干课部分,可以开设《中级财务会计》《审计学》《法务会计实务》《刑事诉讼实务》《税收调查与实务》等课程。通过相关课程的设计,让法务会计学科体系更趋合理。另外,可以尝试在会计学专业开设法学专业课程、法学专业开设会计学专业课程,并让会计学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司法考试,法学专业学生参加注册会计师或会计中级职称考试。通过交叉学习,使得学生对法务会计有更深层次的认识,有利于法务会计课程体系建设。

(三)加强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双师型教师

制定全国统一的办学队伍学历和能力规范制度,与继续教育制度相结合,建立一支适合法务会计专业的“双师型”教师队伍。首先,建立学历规范制度,要求法务会计专业教师至少应具备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学位。在知识结构上对从事法务会计专业的教师提出要求。其次,建立能力规范制度,实行专职教师“实践化”与教师“示范化”。倡导重视业务学习,内强素质,提高技能,为教师多提供学习具体案件的机会。建立一支理论水平高、操作技能强、能说会讲敢干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专业课教师除具备相关学历外,还必须取得教师系列以及与所教专业相关的专业技术资。并要求专业教师每年要深入司法部门,参与处理一些实际发生的案件,并从中积累经验,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为教学奠定良好基础。
法务会计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作为一个交叉学科,需要会计学、法学等各个相关学科的相互吸收和共同促进;作为一个服务行业,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相互学习和共同努力。希望有更多的会计界和法学界人士致力于法务会计教育和实务的研究,并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
参考文献:
李若山.法务会计——二十一世纪会计的新领域[J].会计之友,2000,(1):10-11
岳泽军,董淑兰.法务会计学[D].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2005
[3]范伟红.法官实用财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研究[D].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