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应注意高校工程索赔审计应注意几个理由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1-31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随着高等院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招生规模的扩大,高校的基本建设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使高校建设项目面临工程造价管理的任务日益繁重,特别是合同金额以外项目的审计更是防止资金外流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对此进行了一些研究和探索。会计学位论文
【关键词】 高校;工程索赔;审计
合同外发生的费用常常成为工程施工方提出的索赔项目。而索赔一词英文“claim”的原意就有“有权要求”的意思,在法律上被称为“权利主张”。我们所说的工程建设索赔一般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中一方未能完全履行或不能够完全正确履行合同或者因为其他自身因素而使另一方造成利益损害和经济损失,根据相关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另一方提出工期延长或者经济补偿的要求。由于高校建设工程具有工期长、投资大、程序复杂等特点,学校和施工单位在履约过程中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出现索赔事件在所难免。而当前工程建设索赔已经成为了承包商提高效益、维护权益、弥补损失的关键手段,一些工程项目通过工程索赔,能使增加原合同价款的10%至20%,部分工程的索赔额度甚至会超过了工程合同。而当前在工程索赔审计环节上,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重视不足,管理也还存在着一些不到位的问题。因此,加强工程索赔审计对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基建资金的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针对高校基建工程结算审计中经常出现索赔问题,我觉得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审核索赔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相关规定,提请工程索赔不仅需要有着十分正当理由,同时必须具备索赔事实的充分有效证据。有效的索赔依据,作为重要的索赔文件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索赔数额和成败,如果没有索赔证据或者索赔证据不足,那么工程索赔也就无法成立。
索赔依据通常由施工合同、工程协议、招标文件以及各类现场签证记录组成,工程中的各种设计变更通知单以及具体施工图纸和建设双方的各类会议记录、纪要以及往来信函,工程施工期间的气象资料,各类施工技术内业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记录,在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道路封闭、停水和停电等证明材料,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的进度计划以及各类文件和法规等均可以作为索赔依据。在汇总和整理索赔依据的过程中,首先要确保其真实有效性性,审核的重点也应放在对其真实性、合法性的核查上,确保各项索赔依据全部为工程施工过程中真实发生、确定存在,必须能够对工程实际进行真实反映,所有索赔依据必须能够经得起推敲。各项索赔依据应全部为书面文件形式,给类纪要、记录、协议等文本中,必须有工程双方负责人员的签章确认;对于工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以及特殊情况的相关记录中,应由工程双方的责任人进行签字确认。在进行索赔依据审核过程中,要重点对签字和盖章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审核签字盖章的法律效力,签字人员是否为合同规定的负责人员。如果签字盖章审核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应,则可视索赔依据为无效依据,不予进行赔偿。同时在审核中还应进行索赔证据全方位关联审核,确保审查索赔能够全面全面说明整个事件过程,可以相互证明、互相验证,索赔报告中的理由、过程、影响、资料必须准确齐全。

二、索赔的审核程序和索赔界定

1、由施工单位明确提出相应的索赔意向书

发生索赔事件后,应在工程合同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请索赔意向,并将索赔意向通知向校方进行抄送。在索赔事件进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分阶段及时向监理单位发出相应的索赔意向通知。如果未按照时限要求进行申报,逾期监理工程师可根据相应规定拒绝施工单位相关索赔要求,如果监理工程师未按照规定接收了逾期索赔意向书,审计过程总可根据规定对该索赔项目不予采用。

2、由施工单位及时发出相应的索赔报告

在施工单位发出相关索赔意向通知之后,在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范围中,应及时将包括索赔事件发生原因、对施工单位的权益影响的证明依据,向监理人员提交经济损失补偿或者延长工期索赔的相关资料,并应计算出受索赔事件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额度和需要申请延展工期的具体时间。

3、由监理人员对索赔报告进行审核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供索赔资料和索赔报告。监理人员收到索赔报告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相应的答复。监理人员在收到施工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证明资料后,如果在规定时间中,没有给出相应的大幅,则可视为对索赔项目认可。

4、校方对索赔报告进行审核

校方应依据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发生则责任划分、工程合同条款等情况,对索赔意向书和监理索赔处理报告进行认真审核,以进一步确定是否对索赔予以批准。

三、审核索赔费用计算,确定索赔金额

1、索赔项目单价的审核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索赔项目的,按合同已有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确定索赔项目单价;合同中只有类似于索赔项目的,可以参照合同已有的类似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确定索赔项目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索赔项目的,由施工单位提出适当的索赔费用,经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核实,并经校方审核确认后执行。比如,在某工程中,增加某项额外项目,人工刷环氧树脂。索赔时,由于监理人员对该材料不了解,又没深入现场测定,故在索赔中同意施工单位提出的人工费50元/平方米的索赔内容。审计该索赔项目时,与同类工程相比较,发现签证中人工费偏高,向施工单位解释后,对此项人工费进行纠正。某工程中,施工单位停工索赔时,按停工时间索赔机械费,索赔费用的单价按机械台班计算。经审计,停工期间的机械只取折旧费或租赁费,不应包括机械运转费。只有合法、客观、公正的索赔才是有效的。若审计中发现索赔单价不合理,或严重失实,应及时将问题提出来,请各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可按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来解决。

2、索赔项目工程量的审核

要仔细审核索赔工程量是否包括在原有合同价中。如某工程中沉管灌注桩设计孔径为400mm,桩长15m,设计单孔桩工程量为1.884立方米,由于设计变更中对复打次数要求,沉管灌注桩施工记录中单根桩混凝土工程量为2.5立方米,施工单位按工程量为2.5-1.884立方米*原有清单综合单价作为索赔用。表面看来,该项实际发生索赔手续齐全,应按单2.5-1.884立方米进行索赔,但经仔细分析,1.884立方米是清单工程量,2.5立方米混凝土是单桩实际灌注工程量,该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材料明细中1立方米桩包含1.218立方米的混凝土。故最终审定桩单根索赔费用(2.5-1.884*1.218)*原有清单综合单价。对于这类索赔要具体分析,深入体会工程量清单、分项工程清单综合单价及合同内的有关内容,消除索赔内重复的工程量部分。
索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各自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实际上是校方与施工单位之间在分担工程风险方面的责任再分配。索赔不是单方面的,学校也要根据施工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如工期延误等,进行反索赔,维护学校的切实利益。会计专业论文范文
结语
以上是我从事多年工程结算审计时总结的一点心得。在我国工程造价制度和工程建设体制改革的今天,只要在工程结算索赔审计过程中对工程索赔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加以注意,并积极想办法采取措施加以完善,就一定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基建资金的使用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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