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纳税谈对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差别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27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企业会计制度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保护投资者、他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而税法主要目的是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处理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
下面我想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问题。
1.首先,从差异的性质来分析,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会计毕业报告论文

1.1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即它产生于本期并影响本期会计利润的调整,但不影响以后各期。永久性差异有以下几种类型。

1.1会计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作为收入处理。

如国债的利息收入,税法规定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制度规定作为投资收益计入税前会计利润。
1.1.2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作为税前会计利润。而按税法规定作应纳税所得额。关于会计论文
如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工程项目,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成本转帐,不产生利润,无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按该产品的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3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则不允许扣减。

如会计核算制度要求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损益,而税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于未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前予以扣除。

1.4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减。

1.2时间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期间,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经过一定时期后,这种差异可以消除,是一种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有以下几种类型。
1.2.1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按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这里应税时间差异是指未来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
1.2.2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待以后期间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从而形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1.2.3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收益,但按税法规定需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形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1.2.4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
2.其次,我们再从会计各要素方面来分析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会计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1收入总额构成的差异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等内容。其中,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予以调整;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在其应纳税额中予以调整。

2.2费用项目扣除范围的差异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一些项目是不得扣除的,比如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等。

2.3费用项目扣除标准的差异会计论文摘要范文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些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而在计算会计利润时,上述费用项目通常都是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全额扣除的。其中,企业的对外捐赠也不论是否公益、救济性捐赠,都列作费用支出。这样,在企业实务中就可能会出现该类项目在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计算中扣除数额不一致的情况。

2.4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规定的差异

税法和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等内容都有规定。但是,在具体规定上,两者之间却存在较大差异。
关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税法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对促进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5无形资产摊销规定的差异

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税法规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合同或者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而会计制度规定在不多于10个年度内摊销。可见,对于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2.6发出或领用存货成本计价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于领用或发出的存货,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而税法明确规定,只有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才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

2.7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差异会计专业的毕业论文怎么写

税法对递延费用摊销期限作出了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的规定。而会计制度对长期待摊费用没有规定“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尤其要求企业将筹建期间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发生的费用,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人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对两者规定的不一致之处,在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关注。

2.8借款费用处理的差异

税法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人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而会计制度只规定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人当期财务费用。

2.9坏账准备规定的差异

税法中规定坏账准备的提取范围为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但其中与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而会计制度所规定的范围则为“公司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税法还规定纳税人的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即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
另外,税法对坏账处理的规定比会计制度更加详细,并规定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不得作为扣除。特殊情况如法院判决另一关联方破产或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等除外。
十、亏损弥补事项规定的差异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里所弥补的亏损不是企业的会计利润,而是经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会计制度对会计利润的弥补也没有期限规定。会计毕业答辩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按会计制度核算的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主要在于确认收益和费用的时间,以及费用的可扣减性。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不同的计算过程和结果。一些纳税人没有准确理解这种差异和对其做准确的纳税调整,造成无意识的违反税法规定的现象。所以我认为,尽管税法和会计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但从当前的我国财务会计人员实际水平和税务管理的现状来看,我们必须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这种差异,并积极考虑如何降低企业财务核算成本和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作为纳税人既要贯彻执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又要不折不扣地依法纳税。只有这样,才能既能够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又能够准确地依法纳税,促进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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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马玉英 鸡西市科学研究所 潘洪艳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