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美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社会效应比较与启迪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10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文章通过对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税制模式、费用扣除、税率设计和结构、税收指数化、征管方式和纳税意识等六个方面的社会效应进行比较分析,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设计首先应以实现调节收入分配为主要目标,其次才是取得财政收入和稳定经济。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税制改革应当重视直接税在税制结构中的作用,贯彻“低收入者少纳税,高收入者多贡献”这一基本原则,在征管环节的制度建设上,要以政府服务意识的提高促进民众纳税意识的提升。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制度; 社会效应; 收入分配; 纳税意识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1799年始创于英国,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据统计,目前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平均比重为18%左右,个别发达国家达到40%以上①。
2011年,美国总统奥巴马发表国情咨文承诺,美国纳税人将能在网上知道他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怎么花的。最近,美国白宫网站上开辟了一个查询窗口,美国纳税人只要输入自己所缴个人所得税的数额,即可查询到该笔税款在美国政府的运作下的流向。看似平常的一个举动,折射出西方纳税文化的本质。比较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置与特点,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大有裨益。

一、综合与分类:税制模式的比较

美国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无论是美国总统,还是平民百姓,每一个有收入的人都是纳税人,每个纳税人都要根据其年总收入依法报税,报税是每个公民的职责。联邦政府将个人全年所有收入不分性质、来源和形式统一加总,按照个人不同的情况扣除税基,再按累进税率来计算个人所要缴纳的税。资料表明,2010年奥巴马夫妇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3万美元②是来源于他们的“总统薪金”和“版权外快”的不同类别加总的年度总收入,这种以年所有收入为宽税基的综合税制较好地实现了税负公平原则。同时,这种税制导致美国最富裕的10%家庭承担了沉重的个税缴纳义务。被西方称为“罗宾汉税种”的个税制度,在体现量能负担原则的同时,成为了联邦政府的最主要财政收入的来源。
我国目前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税率和计算方法进行纳税申报,而不是将个人的全部所得统一加总,计算纳税。由于纳税人收入来源的分散,征缴次数的分散,存在收入多的纳税少,收入少的却纳税多的现象。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0年全国共征收个人所得税660亿元,其中工薪阶层缴纳的就有283亿元,占了42.86%,高居各个应税项目之首③。以固定收入为主的中等收入者成为纳税的主体,真正的高收入者因其收入来源不固定而成为“合理避税大户”④,工薪阶层承担着近半的个税贡献率的同时,富人逃税、漏税的现象在我国则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

二、家庭与个人:费用扣除制度比较

美国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纳税申报与征收,这种方式能够将家庭收入状况与人口统筹考虑,即家庭人口的多少会对缴纳所得税数额有直接的影响。2010年每个家庭一个人的免税额是3 650美元,一个四口之家的免税额为14 600美元,加上夫妻合报(美国民众报税有5种身份,每一种身份所享受的税收福利待遇不同。而夫妻合报是美国家庭报税最常见的形态)的标准减项11 400美元,两者加起来就是26 000美元。这样的家庭不论收入多少,超过26 000美元的收入才是可报税收入。如果一个四口之家年收入3万美元,没有其他的减税项目,这样的家庭靠人头就免了不少税,最后要报税的收入只有4 000美元⑤。除了按人口计算的免税额,美国政府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设计上还有与家庭收入对应的教育、赡养老人等各种减项。若家庭根据政府给定的标准减项、按家庭人口计算的免税额及教育、赡养老人等各种减项计算后超过应纳税额,他们不仅不需要向联邦政府交税,相反他们还可以得到政府的退税。美国最新数据统计显示,2009年纳税人平均得到的退税为2 859美元,2010年纳税人平均获得3 000美元退税。退税是美国政府通过家庭的征收模式为低收入者提供的税收福利,也是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重要特点。
我国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各项分类所得不同,按照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采用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012年,我们以两个三口之家为例,一个家庭月收入4 000元,只有一个人工作,扣除费用减除标准后需要缴个税(假设无五险一金);另一个家庭三口人都有工作,每个人月工资3 400元,家庭月收入10 200元,却均不用纳税。这种以个人为单位的个税征收,不区分个人收入所对应的家庭负担,即不考虑个人收入所对应的婚姻状况、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以及与之相关的教育、医疗等各项因素,一律定额(定率)扣除的税制,导致这样的两个家庭产生截然不同的生活质量,不符合量能负担原则。这种计税方式也与我国的赡老、抚幼,关爱家庭成员、重视家庭责任的传统美德相悖。

三、调节与盲征:结构比较和税率设计

在美国,目前直接税与间接税占比结构上,直接税总是大于间接税。1913年个人所得税正式纳入了美国的税收体制,普通税率为1%,之后税率是不断提高的,宽免额也不断增加,从而使美国的税收制度由过去的以间接税为主体转变为以直接税为主体,直接以自然人为纳税人的所得税占据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上升。
我国统计数据表明,2009年在全国6.3万亿元的税收总额中,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直接税收占的比重只有28%;2010年的全国税收总额73 202亿元中,间接税的比重占七成左右⑥。税收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主要是由个人所得税这种直接税来实现的,因此国外在税制设计时的一个基本做法就是,直接税占比高于间接税。而我国目前的这种直接税占比低而间接税占比高的税制结构,压制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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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税率经历了一个高低起伏的变化过程。为了使个人所得税在“减少穷人的纳税负担”与“提高富人的纳税贡献”上充分发挥作用,美国税率设计中采用了“累进消失”这一制度安排。目前,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是采用单一的六级不等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10%,最高税率35%,其在超额累进制度上的“累进消失”的安排,即当高收入者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一定数额时,不再享受费用扣减,全额适用统一的比例税率。这样的税率适用原则,有效地控制了高收入者收入的过快增长。2007年,年收入16万41美元以上的5%的高收入者缴纳的税款占联邦个人所得税总额的60.63%⑦。这样的税率设计使得个税成为美国的富裕税,使得美国的社会基尼系数平均缩小0.3。⑧我国自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针对个人所得税税制逐渐暴露出的问题,尽管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六次修订,然而没有一次触及高低收入者税负的实质公平。累进税率的安排就是最为典型的一例。从表面上看,在费用减除标准基础上的分段累进税率,使得低收入段免征所得税或采用低税率少征所得税,其目的是为了照顾低收入者的利益,因为高收入者在其收入的高段,其税率较高。然而,这一安排的受益者并非仅限于低收入人群,高收入者也会在其低收入段享受免征或低税率待遇,这种在低收入段对高低收入者的无差别优惠,是以形式上的税负公平掩盖了实质上的税负不公平。
事实上,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各项分类所得的不同,分别适用累进税率、比例税率、加成征收和减征优惠等不同税率,实行差别对待等制度,都没有在本质上解决高低收入者在税负上的实质不公平问题,其关键在于没有引进类似美国的“累进消失”机制。
可见,我国目前的直接税、间接税占比倒挂与一味累进的税制设计,约束了税收政策“损有余而补不足”的功能,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总人口中20%的最低收入人口占收入的份额仅为4.7%,而总人口中20%的最高收入人口占总收入的份额高达50%,基尼系数越过警戒线已是不争的事实⑨。

四、指数化与否:对再分配扭曲性影响

税收制度是根据特定时期内的社会经济状况,尤其是居民实际收入与生活成本之间的关系而制定的。然而,由于通货膨胀引起的对财政收入、资源配置和收入再分配等各个方面的变化,使得税收制度设计时所依据的经济环境也产生了变化,如果税收制度对新的经济环境熟视无睹,那么原税制设计的初衷就会发生扭曲。
为了提高税收制度对经济环境的应对性,西方国家采用了税收指数化调整机制。所谓税收指数化调整,是指使税制中的应税所得额和扣除项目随物价进行动态调整,以自动消除通摘自:毕业论文范文格式http://www.328tibet.cn
货膨胀对应纳税额的影响。从1981年起,联邦税务机构(IRS)开始实行税收指数化调整,即每年按CPI的涨落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以防止通货膨胀将纳税人推入更高的税率级次使他们适用的边际税率增加,从而避免了因通货膨胀造成税收收入的隐增长。
然而,我国目前面对经济发展中的通货膨胀现象,没有在税制中设置税收指数化调整机制,即未把税率结构与通货膨胀联系起来进行税收指数化调整。其后果是,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纳税人的税后实际收入低于无通货膨胀的实际收入,因此导致了在物价波动情况下的纳税人税负水平的上升,低收入者税负上升的幅度高于高收入者上升的幅度,更多地损害了低收入纳税阶层的利益。这就是我们目前没有能运用税收指数手段每年调整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和费用减除标准,从而对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征收的税款隐含了大量的额外税额,国家税收增长幅度远远高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幅度⑩的直接原因。这一趋势的发展所产生的“国”的收入分配格局,显然违背了税制设计的初衷,也是不利于社会稳定的。

五、服务与强制:征管方式的比较

一个国家税收征管模式的规范程度直接影响到该国家的税收征收率及其相应的征收成本。以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为前提,以纳税评估为核心是美国的税收征管模式,这种税收模式是通过优质的服务加刚性的执法完成征管的。目前,IRS税收征收率高达87%,征收成本率为0.5%。{11}这样高效的征管,来源于税收征管模式中对涉税信息的掌握能力。这种强大的信息获取能力,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中得到充分的发挥。在美国,除了零星的小额交易外,一切交易都要通过银行转账,否则被视为违法,纳税人每年都能在4月15日前自觉申报纳税。由于每一个成年人都有一个社会安全号码{12},根据这一号码,任何人的金融活动,电脑中都有详细记录。税务机关和银行通力合作,从各银行获得纳税人的收入信息,并通过计算机的集中处理,即可实现对纳税人各项应税收入的汇总与监控。这种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使得在美国逃税是很难的。
而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服务,重点稽查则是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在具体征收方法上,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相结合的机制,这种征收机制的采用在保证源泉扣缴和税款的及时解缴入库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大多数代扣代缴单位主要以手工操作为手段进行申报纳税,其全面履行扣缴义务的客观条件与主观意识还有待加强。就个人自行申报而言,鉴于国家目前没有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财产登记制度,大量的收入通过交易完成,银行管理制度的不严密,加之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的落后,使税务系统不能与银行实行实质上的信息联网。这种松散、不健全的征管制度,使得人们的收入除了工资薪金可以监控外,其他收入基本处于失控状态。

六、本能与强加:纳税意识的比较

作为国家税收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纳税人只要有收入就有纳税义务,只要有收入就要报税,这已经进入美国人的潜意识。同时,美国在征税环节上的一些具体做法,也时时地强化国民的纳税意识与纳税的成就感。例如,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销售税、货物税等间接税通常采用“价外税”的形式,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所支付的款项一部分是商品的价款,一部分是税款,并且二者的数额在商品的包装上清晰标明。这样,通过日常生活的每个环节,不断强化国民的纳税本能,从而使得美国公民对税法遵从度{13}不断上升。另外,税收执法的严格高效和涉税违法的严厉惩处,也使得美国国民对偷税、漏税望而生畏{14}。富兰克林先生的名言“人的一生唯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 一是纳税”可以说是对美国人纳税本能的最形象的描述。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20世纪80年代才开征,包括个人所得税等在内的直接税发展缓慢,长期以来采用的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而间接税又大都采取“价内税”形式。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所支付的款项是商品的价款和税款的合计数,消费者难以感受到自己在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时支付了税款,在这种税制下,无形中造成税负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从2010年全年税收数据来看,全国7.7万亿的税收收入中有4.5万亿(间接税)是纳税人在“不明不白”中缴纳的{15}。在这样的“秘密征税”的纳税环境中,公民的“被纳税”意识升级,人民对税法的遵从度亦无力强化,偷税、漏税现象屡屡发生。而网络热议的“房产加名税”、“馒头税”和“加班税”等事件无不是中国公民对国家税收政策的偏执理解的反映,亦可以说是对我国公民纳税意识的最真实的写照。

七、小结与启示: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启示

通过对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税制模式、费用扣除、税率设计和结构、税收指数化、征管方式和纳税意识等六个方面的社会效应进行比较分析可知,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美国税收制度在为国家运行提供经济保障的同时,充分发挥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消除贫富差距方面的作用,从而使得直接税的占比高于间接税,个税成为联邦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第二,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设计上,美国严格贯彻“量能负担”的原则,实行以家庭为征收单位的综合所得税制,“累进消失”的税率安排也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的神来之笔;第三,“优质服务与刚性执法”的有机统一,也体现了政府的服务意识与公民的纳税义务在具体税收实践中的完美实现,本文开头所提到的美国白宫网站上“税款去向查询工具”的设置以及国民普遍具有“唯纳税与死亡不可避免”的认识,则是美国这种纳税文化的生动反映。
应当指出,任何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是以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民族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为前提的。因此在我国的税制设计上,吸收国外税收制度中有益因素的前提是不能忽视尊重国情。基于上述认识,对于我国的税制改革笔者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在我国已经充分实现保障公共财政需要的背景下,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应当以强化税收调节收入分配这一重要功能为主要目标,重视直接税在税制结构中的作用;第二,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设计上,我国应建立适合国情的以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模式,同时引进“累进消失”机制,使“收入低段免征与少征个人所得税”变成“收入低者免征与少征个人所得税”,贯彻“低收入者少纳税,高收入者多贡献”这一基本原则;第三,改变税收制度与经济发展实际脱钩所造成的扭曲性影响,采用“税收指数化调整”机制,定期调整应税所得额和费用减除标准,避免通货膨胀造成隐税收的增长,实现公平税负原则;第四,在税收征管环节的制度建设上,改变“我征你纳”的人治意识,强化服务意识,提升征管水平。这就要求,首先强化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适用,实现“征税机关依法征税”和“重视纳税人知情权”的和谐税收环境;其次在技术上要提升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获取水平,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同时还要为纳税人提供方便、直接、透明的征税与查税制度安排{16}与技术措施{17},以政府服务意识的提高促进民众纳税意识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