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要素对资产要素会计定义学年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24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文章以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为背景,对资产要素的会计定义进行了研究,对“未来经济利益观”、“资源观”和“财产权利观”等进行了分析评价,在此基础上,对资产要素的定义进行了改进,提出“资产是指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由企业拥有的含有经济利益的财货”。
【关键词】 资产; 财货; 资产要素; 拥有; 控制
各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一般都对资产的定义非常重视,其他会计要素的定义或多或少依赖于资产要素的定义。但是,人们对资产要素的理解多有不同,形成了“未来经济利益观”(FASB)、“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观”(IASB)和“财产权利观”(ASB)等观点。
IASB对资产要素的定义是“资产是由于过去的事项而由企业控制的、预期会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资源”。我国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是“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这两种观点都属于资源观。按照资源观,资产的核心是“资源”,是满足特定条件的资源,对资源限定的三个特定条件是:1.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2.由企业拥有或控制;3.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本文将提出资产要素的改进定义:“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由企业拥有的含有经济利益的财货”。

一、将“资源”改为“财货”

资源观所定义的资产只是满足特定条件的资源,资产只是特定的资源。如果将资源看作是一个集合,资产只是资源集合的一个子集。为此,要理解资产的含义,首先必须弄清楚资源的含义,否则资产的定义就是不完整的。“资源”通常包括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和人力资源等。阳光、空气、河流、土地、源于:硕士论文http://www.328tibet.cn
森林、草原、矿藏等属于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包括经过劳动创造的各种物质财富;人力资源就是一个国家的劳动力总和。资源的显著特征是具有一定的物质形态。一个企业的固定资产、存货等具有物质形态的资产都属于资源集合,但是企业持有的货币资产显然不具有资源的属性。企业的资产包含了货币资产、权利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实物资产属于资源,而将企业持有的、企业的应收账款看作是资源则十分牵强。
将资产定义中的“资源”修改为“财货”更符合现行会计实务确认的资产。财货这一概念是经济学家马歇尔在其名著《经济学原理》中首先提出来的,用以指代一切人们想要得到的东西,一切有价值的东西,包括物质的和非物质的。财货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具体见表1。
财货的基本属性是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的载体,只要具有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就是财货。“财货”不仅可以涵盖现行会计实务所确认的全部资产,而且为“人的财货”的会计确认预留了空间,这正是人力资本会计所追求的目标。因此,资产定义的核心部分是“财货”,资产是满足特定条件的财货。

二、“未来经济利益观”的局限性

“未来经济利益观”以未来经济利益来定义资产,代表观点是FASB的ACNo.6,该文件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特定的主体因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而拥有或控制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国际会计准则认为:“资产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和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这种潜力可以是生产性的,即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它也可能采取转化为或等价物的形式,或采取能够减少流出的形式,例如,当一项工艺能够降低生产成本时。资产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可以以若干方式流入企业。例如,一项资产可以:1.单独使用或与其他资产结合起来使用,生产出产品或劳务供企业出售;

2.换取其他资产;3.偿还债务;4.分配给企业的业主。”

资产中包含经济利益的实质是资产具有价值,即资产具有使用价值或者具有交换价值,也就是企业通过使用该资产可以获取其使用价值或者通过交易可以获取其交换价值。
可以说,经济利益与财货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财货是经济利益的载体,是经济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而经济利益是财货的价值属性。一项财货,如果既没有使用价值也没有交换价值,就不会有人愿意拥有它,从而它就不成为财货了。经济利益(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必然包含在某种财货中。对资产的确认,其中包括判断一项财货是否含有经济利益,这是对经济利益的定性分析,解决有没有的问题,为资产的计量奠定基础;对资产的计量,则是对经济利益的定量分析,用金额来表示经济利益的量。
本文并不赞同将资产界定为“未来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只是资产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资产除了要包含未来经济利益之外,还要具备其他条件,尤其是经济利益必然要有一个载体。财货是经济利益的载体,经济利益具体表现为各种各样的财货。未来经济利益观将资产的财货性质抽象掉了。如果将经济利益的具体形态财货舍弃,则我们将无法对资产进行分类核算,必将导致会计信息含量极度下降,降低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现行会计实务确认的资产是具有各种各样形态的,并不是抽象的经济利益。

三、“财产权利观”的合理性与局限性

英国ASB1999年公布的“财务报告原则公告”指出资产“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特定主体控制的、对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利(rights)或其他使用权(other access)”(Par.4.6)。这种观点可称为“财产权利观”。财产权利观认为资产的核心是“权利或其他使用权”。企业可能拥有一项财产的全部权利(所有权)或只享有部分权利。在只享有财产部分权利的情况下,资产并不意味着拥有财产本身,资产只是一种权利(rights)。
本文并不赞同将资产界定为“权利”。如果将资产界定为权利,则将资产的财货属性抽象掉了。如果将资产的具体形态舍弃,企业的资产就只有权利财货了,如上所述,则我们将无法对资产进行分类核算,必将导致会计信息含量极度下降,降低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财产权利观”的积极意义在于,将企业不拥有所有权、只拥有部分权利的财产也纳入了资产的视野,拓宽了资产的范围。其理由在于,任何权利对企业都是有价值的,因此就构成了企业的财货,就有可能具备确认为资产的条件。摘自:学士论文http://www.328tib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