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个税香港个税对中国大陆个税借鉴作用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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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4202(2012)12-000-02
摘要美国财经双周刊《福布斯》发布报告称,在全球52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香港是仅次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全球第二个税负最轻的地方;中国内地则是全球税负第二重的国家,居于法国之后,也是亚洲税负最重的地区。我国于2011年6月宣布再次上调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标准,9月1日起开始实行。扣除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上调至3500元,仍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由9档累进税率下调为7档,最低税率由5%调整为3%,最高税率为45%不变。但工薪阶层仍然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力军,富人逃税漏税的问题仍十分严重,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定为3500是否合理、个税的征收能否起到平衡收入的作用等,还有待考验。反观香港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简单,税赋从轻,征税项目只有3个,高度信息化的征收管理方式保证了税收的公平,这些值得我们借鉴。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率征收管理平衡收入

一、内地个税与香港个税的比较及其不足之处

1.内地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不足

我国基尼系数目前已经超过0.5,贫富差距悬殊。到2011年,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到了个税总额的50%以上。而在新加坡,占人口总数20%的富人贡献了93%的个人所得税,个税基本由富人承担。这充分说明,个税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微小,甚至起到反作用。

2.香港个人所得税和内陆个人所得税的差异

(1)税率设计方面的差异
香港个人所得税采用2%~17%的超额四级累进税率和15%的比例税率。其中利得税和物业税都采用比例税率,薪俸税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计征方法。纳税人可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薪俸税,但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的薪俸税,不得超过已扣除费用前的收入总额乘以15%的标准税率计算出来的税额。
从税率设计上,一是香港税率较大陆相对要低,“个人所得税”有封顶,即不能超过应税所得的15%,大陆工资薪金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且无封顶。二是香港“个人所得税”简单明了,只有四级,且级距都是40000港币,计算起来显得相对容易。大陆级数多有7级且级距也不等,且级间距太小,税率上升过陡。
从税率制定方面来看,香港每年至少一次审核税率及级距,从而做出是否更改摘自:硕士论文答辩http://www.328tibet.cn
的决定。与香港税率相比,国内的税负过重。假如都是一家三口,丈夫在外工作,妻子是全职太太,不考虑其他税收减免。以香港和内陆最低保障月收入的5倍来作为比较基数,2011无锡最低保障收入为1120元,应纳税额=﹙1120×5-3500﹚×10%-105=155元,占月收入的2.77%。2011年香港最低保障收入约为9000港币,应纳税额=﹙9000×5-22167﹚×2%=456.66港币,其中22167=(216000+50000)/12(见下面免税额表),占收入的

1.01%。

(2)费用扣除标准方面的差异
香港政府的薪俸税政策全面考虑了每个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对同样收入的纳税人来说,供养的家庭人口越多,免税额就越高,缴纳的税就越少,使税收真正起到了调节社会财富的作用,防止了贫富差距增大。按照香港薪俸税规定:薪俸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所得总额扣除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后的余额。必要费用是指不属于私人或家庭消费,而纯粹用于增加收入的必需费用。
相对于单身人士108000港币的基本免税额,已婚人士免税额是单身人士的两倍,这216000的免税额是夫妻合并报税的情况下,夫妻二人的免税额之和。这对于有全职太太的家庭比较划算。
香港这种扣除既考虑了纳税人为取得应税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及相关的教育、住房等因素,又考虑了纳税人本身的状况、子女的数量、家庭人口的情况。内地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规定过于简单,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所有人的费用扣除标准都是3500,并没有考虑到个人的生活成本和家庭负担,也没有考虑地区的经济发展差异。

3.个税税制方面的差异

在所得税制模式上,香港采用分类综合的模式,坚持税制简单、税负从轻、稽征简便的原则。
内地则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扣除费用,采用不同税率计税。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地反映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有时负担重的家庭甚至需要缴纳更多的税,造成应税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纳税或不缴税,而应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缴税的现象。同时也为纳税人分解收入,化整为零达到避税、逃税之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机。

4.个税征收管理方面的差异

香港各个税种基本采用自行申报纳税,并且有两套较为完备的监控体系。首先,在特区政府的税务局里每个纳税人都有一个固定的档案号。政府采取个人报税和雇主为每个雇员报税这双重的报税体系来核对纳税人在该课税年度中的总收入。这样,如果雇主和雇员双方报税收入不一致,就说明有一方出现了故意或非故意的错误。税务局对于出现错误的一方,做出的惩罚是非常严厉,如果雇主和雇员相互勾结,那么这个报税体系就失效了,这时就产生了第二个监控体系:收入单一账户体系。香港政府规定,雇主支付雇员的薪水,无论多少,都通过支票结算。一个公民在银行总行只有一个收入账户。公民只要是通过支票结算的收入,银行会自动将数据而不是真实的款项汇总到公民这个收入账户中。这样就保证在每个财政年度中无论纳税人在香港有多少种不同的收入渠道,他所有的收入都会被汇总到这个账户中,然后由香港税务局人员进行核对。同时,税务机关根据税源大小,确定税务稽征的重点,把重点放在占税源80%的纳税大户上。目前香港年收入50万港币以上的有28万人,承担了薪俸税总额的8

7.4%,所以说香港的薪俸税很好的达到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内陆采用源泉扣缴为主,个人自行申报纳税为辅的纳税体系。在实践过程中,个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源泉扣缴,可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的缴纳,但是像经营类的所得,由于其所得相对比较分散,来源比较隐秘,使得税务机关在征收时显得十分被动,征管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弊病,主要包括:代扣代缴制度未能得到严格的执行;国民自行申报制度意识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国民没有统一的纳税编号,税收监管方面除了工资薪金所得外,其他应税项目几乎处于空白。

二、香港个人所得税对我国的启示

1.对提高纳税意识改革设想

政府财政预算公开是政府公开信息的一项重要内容。温家宝总理在2011年5月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明确指出,要求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开财政预算、财政决算及三公支出,并接受人民监督,接受监督。这只是一个好的开始,还应该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的强制约束力,来保证财政收支的及时、有效的公开,对于明显不合理的收支,应该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让人民群众可以清晰的看到其所缴纳的税款是否都物尽其用。
税收体系的改进的重点是让人民群众能清清楚楚地看到自己纳了多少税。工资单的内容必须详细,至少应该包含基本工资、三金或者五金、各项扣除及应缴纳的个税数额等基本内容。超市的价目表可以参照美国,将和税款分别列示。

2.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改革设想

分类征收制只是一种过渡模式,我国已经初步确定把个人所得税税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改革方向,即混合征收制。
首先,应该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分类征收制。应税所得项目过多,无法对每个应税项目进行有效的监控,工资、薪金所得仍应该单独列为一项应税所得,并应该对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人群实施重点监控。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四者予以合并,四者有其相似性,费用扣除标准等可以通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三者合并,最后将其他所得和偶然所得合并,并加以严格监控,因为这两种应税所得往往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甚至一度成为税收的盲区。股息、红利所得归为免税所得,因为这些所得在之前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这样原本11项应税所得项目就合并为4项应税所得。合并应税所得的首要好处是分类管理,科学监督,简化征收,降低税收成本。
其次,要逐步建立起类似香港的分类综合制,分类综合征收制的关键是税收监督。提高税收信息化程度,建立信息化管理模式,知道哪些人应该交税,应该交多少税。在每年年终,以家庭为单位,结算家庭总收入,并以此作为纳税依据。由于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不允许像香港那样用支票支付工资,但可以将此作为长期的发展目标,并建立起单一的收入账户体系,严格监控收入总额。会计论文格式范文

3.对税率及扣除费用标准的改革设想

我国个税改革,应该逐步降低税率,而不是简单的提高起征点。在税收负担对经济影响方面, Koester和Komendi对税率和经济增长采用实证法研究,结果显示两者呈负相关。关于税率的研究,詹姆斯莫里斯是这一领域的先驱,他的结论是:最适所得税率应当呈倒“U”型。适当提高中等收入的边际税率,降低低收入和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并且,中国个税最高边际税率45%,在世界也属高税率,可能造成富人恶意偷逃税款,反向操作降低最高边际税率,让富人接受并愿意合法纳税,提高税法执行效率。
在经济形势如此多变的环境下,税务总局至少每年需要调整一次起征点,并且考虑调整后的起征点对财政收入的影响,纳税人数比例的变化以及对社会生产效率的影响。可以参考香港的做法,香港没有固定的起征点,根据个人的负担不同,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经济负担,有无家庭,有没有孩子需要抚养,有没有老人需要赡养,从而确定一个合理的免税额。

4.对个税征收管理的改革设想

应当建立科学的,高度信息化的税收体系。首先,应该给每一位纳税人建立能单独识别的纳税档案号,这是对纳税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基础。在税制比较完备的国家都已经根据每个纳税人建立了纳税人档案。在档案里每年录入纳税人往年的纳税信息、纳税人的收入状况和收入性质,并对纳税人拥有的大额资产进行登记,这样对纳税人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想要对纳税人的收入有个详细的了解,还需要建立起类似香港单一收入账户的监督体系。这样可以对高收入家庭和恶意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监督。最终达到高收入者多纳税,中低收入者少纳税或者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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