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本质表见之本质中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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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4202(2012)11-000-01
摘要为维护交易之安全,严谨的德国人创立了表见制度。大陆法系传统理论认为,表见在本质上属于无权。但本文认为既然法律规定表见的法律效果归属本人,因此,表见不是无权,本质上是有权。
关键词表见有权
(Agency)是指人以被人的名义同相对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人发生效力。为维护交易之安全,严谨的德国人创立了表见制度。根据表见制度,即使本人与第三人对表见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当本人的利益与第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即以“牺牲”本人的利益满足和实现第三人合理充分的依赖,从而维护交易安全。表见制度之所以以“交易安全之保护”为价值目标,是因为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不仅实现了通常意义上交易行为的效果目的,而且其背后还蕴涵了属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交易秩序的价值。因此,表见制度实质上是把某些无权“转化”或拟制为有效,从而应合了现实的要求。
大陆法系传统理论认为,表见在本质上属于无权。如史尚宽先生认为,表见谓人之行为,虽无权,而有可使第三人信其有权之事由,因而使本人对于相对人负授权人责任之无权;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其属于有权.如梁慧星研究员认为,“须注意的是,表见和紧急也属于有权。”李锡鹤先生认为,既然法律规定表见的法律效果归属本人,因此,表见不是无权,而是有权。在英美法上,外表授权是产生权的原因之一,它是禁止翻供规则(the Principle ofestoppel)在法上运用的结果。按照此规则,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否认别的有理智的人从他的言行中得出的合理推论。在《法律的训诫中》,丹宁勋爵(Lord Denning)将它概括为:“当一个人以他的言论或行为已经使另一个人相信,按照他的议论或行为办事是安全的——而且的确是按照他的言论或行为办了事——的时候,就不能允许这个人对他说的话或所做的行为反悔,即使这样做对他是不公平的,也应如是。”当本人的言行向相对人表明已授权给某人时,即使他没有实际授权,也可构成所谓的外表授权。外表授权的法律效力就在于使表见人获得权。因此,不容否认的当然是一种有权,笔者认为,表见其本质为有权,理由如下:
1、表见属于法定之一种,人之权由法律所直接赋予。表见由制度所衍生,与一般的有权均能产生拘束本人的法律后果,理应属于之一种,为真正的。,就其权发生的原因不同,分为法定和意定.这种分类方法“为各国立法所采用”。因此,表见按逻辑规律的二分法,在法定与意定,非此即彼。权的发生基于法律规定的,为法定,权的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为意定。就表见的发生原因,并无本人的授权意思,不能划入意定范畴,自属法定之列,其权由法律所直接赋予。
2、大陆法系流行的所谓“区别论”无法成为无权说的理由。“区别论”这种学说认为委托(的基础关系)和授权是严格区别开来的,权的取得基于本人的独立授权行为,并且授权无论是向人还是向第三人,均应以意思表示为之,否则行为人无权可言,其所为行为属无权摘自:本科生毕业论文范文http://www.328tibet.cn
。表见无本人的授权意思,本质上自属无权之列,至于法律强使本人负授权人责任乃出于立法政策之考虑,并不表明本人已为实际的授权。但是所谓区别也就是权授与及委托的区别,它将权的授与从委任或雇佣等内部关系予以分离,权之授与成为一个独立的制度,坚信权的发生必须以本人的授权意思为前提。显然,这种理论是就意定而言的,因为只有意定才发生本人向人或第三人进行授权的可能,就法定而言,人的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如为行为能力欠缺之人设定的、紧急等,均不以本人之授权意思为成立的前提。无权论者以意定中的理论作为论述法定中表见的本质之理由,无疑属于张冠李戴。
3、无权说缺乏立法实践支持。在立法上,《德国民法典》第170条规定“其权对第三人仍然有效”,第171条第2款规定“权继续有效”,第172条第2款规定“权继续存在”。这些表见的最早立法就是肯定行为人具有权,表见为有权的。之后的《日本民法典》第109条规定“负其责任”,第110条规定“准用前条规定”,第112条规定“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9条规定“应负授权人之责任”,第107条规定则同《日本民法典》第169条,它们虽然不再沿用《德国民法典》的用语,但是毕竟也没有肯定表见为无权。到我国《合同法》第49条则规定“该行为有效”,明确本人承担责任的原因是行为有效,而不是其他原因,如为无权,岂有“行为有效”之说?综上立法,我们难以发现表见属并非无权的影子,而是相反。从此之意义而言,无权说只是学理上之见解,无法从立法上寻找到充分的根据。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行为人欠缺本人的授权意思,进而认为其属无权的从理论到理论的逻辑推理未必可靠。
综上所诉,表见实为保护交易安全的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