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营业税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理由公告……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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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政策背景
从9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等8省市。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精神,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考虑到北京等8省市与上海市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7号)基础上,于2012年8月24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关于试点地区使用问题
(一)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以下简称专用)和增值税普通,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和普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货运专用。货运专用按照专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

(三)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
(四)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五)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和红字货运专用。对于需重新开具的,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和货运专用。
关于税控系统使用问题
(一)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税控系统。试点地区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使用报税盘领购、抄报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使用报税盘领购、抄报税。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管理按照现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的相关文书试点地区可在现有文书基础上适当调整。会计学毕业论文范文
(三)自试点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普通,使用报税盘领购、抄报源于:论文格式模板http://www.328tibet.cn
税。
关于货运专用开具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运专用。
(二)货运专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税额”栏为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三)税务机关在货运专用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用左上角自动打印“”字样;货运专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和“税额”栏均自动打印“***”;“备注”栏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抵扣联、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和管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货运专用管理问题

(一)货运专用暂不纳入失控快速反应机制管理。会计学期论文

(二)货运专用的认证结果、稽核结果分类暂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一致,认证、稽核异常货运专用的处理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的有关规定执行。财务会计相关论文

(三)对稽核异常货运专用的审核检查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公告实施日期
公告所称试点实施之日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的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之日。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政策背景
为配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省市纳税申报事项进行了调整,并于2012年8月27日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明确了试点8个省市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
纳税申报资料会计毕业论文怎么写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两类。营改增试点启动后,纳税人将使用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新申报表主要调整内容如下:1、不改主表格式,通过重新设计、调整或增加附表的方式,实现营改增的相关政策,不影响地方收入。2、按销项税额比例划分应纳税额的方法,实现会统部门的税款分别开票、分别入库需要。

3、调整的内容充分满足营改增业务申报的实际需要。

43号公告作了以下详细规定: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源于:论文封面格式http://www.328tibet.cn
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会计相关论文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关于会计专业的毕业论文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其他一般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表说明》详见附件。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和普通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管理会计毕业论文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会计专业本科论文

政策实施日期
试点8省市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之日税款所属期起,其所辖全部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43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即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开始实施;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为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负担,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各地已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三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五条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继续按原免税政策执行。

四、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手续。

(财税[2012]68号;2012年9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一章退(免)税备案
第一条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自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海关实行B类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业(以海关提供的带“启运港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为准);

(三)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未列为一至的出口企业。

第二条出口企业启运港退(免)税备案采取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自动确认的备案方式。税务机关在读入海关提供的带“启运港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时,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自动在相关出口企业的“企业代码”库中置上“启运港退税”标志。源于:毕业总结范文http://www.328tib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