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BOT业务毛利率虚高理由深思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02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BOT(build—operate—tran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和企业通过签订特许专营权协议,政府授予企业在特许权期限内建设、经营、管理特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并获得收益偿还贷款和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随着国际联系合作加深,以BOT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成为新常态,因其能够缓解承包商任务来源不足的不足以及能为银行金融机构和私人财团提供良好的投资机会,并且可以缓解政府的财政负担而受到各个国家的广泛亲睐。但是,在现实中BOT方式又反映出一些弊端,特别是对于我国这样的进展中国家,资本市场运作能力较弱,国家对公司管理的体制不改善以及商务人才,管理人才,技术人才等的缺失等不足制约了BOT在我国的进展。本论文以BOT项目在我国开展后遇到的不足入手,就BOT确认计量、虚高毛利、实际不足三方面作一个简要探讨。
关键词:BOT确认计量虚高毛利影响
BOT方式实际上已运用了几个世纪。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项目属于高资金密集型项目,通常由政府垄断经营源于:会计岗位毕业论文http://www.328tiBet.cn
。早在17、18世纪的欧洲,在一些运河、桥梁的修建中就出现了私人投资的身影。近年来,BOT概念的引入推动了我国大量基础设施的建设,但随着BOT方式在我国得到广泛的进展和运用,也暴露出了初级探讨阶段的种种不足,我国对BOT项目的有关处理还缺少具体操作规范。如重庆路桥(股票代码:600106)2011年财务年报披露91.14%的超高毛利再次将BOT会计处理推上了风口浪尖。在2008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影响下,主营业务收入增加,而对应的成本降低,直接导致毛利发生巨大的变化,以而违背了项目成本与收入的配比原则。

一、BOT业务的认定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BOT业务毛利率畸高不足的浅析

BOT建设项目具有民营化,全额投资,特许经营期和垄断经营4个基本特点,是一种典型的“以权换权”的融资经营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项目建设投资商不拥有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即特许经营期内的运营主体并非项目产权主体。在BOT方式下,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如何确认投资形成资产的属性,决定着收入的确认以及投资成本的计量和摊销策略,进而影响到项目运营收入和成本的配比的合理性。

(一)营业成本受利息支出的处理差别产生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出台以前,BOT业务的项目资产一般确认为无形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便计入资产价值。在解释2号的规定下,还可将项目资产初始确认为金融资产,以而使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降低了营业成本。由于BOT业务都涉及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大多数资金都是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实现。在此历程中产生大笔的利息支出是必不可避开的,对营业成本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若将项目资产以无形资产方式转为金融资产方式,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则意味着营业成本大大降低。
例如,重庆路桥在2008年BOT项目资产由无形资产转为了金融资产,其后毛利率就一直居高不下,2011年重庆路桥的年报更是披露出91.14%的颇高毛利率(见下图),而在公路桥梁板块,重庆路桥的高毛利率绝非鲜为可见,诸如海南高速,楚天高速,龙江交通等都披露出60%以上的高毛利率。繁忙的交通的确增加了这些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但其压倒白酒行业的高毛利率并不是实实在在的可比财务数据,更多的是一种虚高毛利。
营业毛利率=毛利/营业收入×100%=(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100%,营业毛利率作为财务报表浅析的一个财务指标,能够反映企业其中一方面的经营情况,然而重庆路桥的高毛利率这一指标仅反映了营业成本偏低,但并不意味着企业有很优质的实际价值。

(二)经营期间收入的确认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1、收入属性的差别性

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衍生确定的收入,是计入投资收益还是主营业务收入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体现出不用的效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长期应收款以摊余成本列示,并未具体规定企业对于该项金融资产对应的长期应收款衍生利息收入的处理方式。
若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可以以下两方面考虑:第一,以经营对象方面看,此类公司的BOT项目确属其主营业务范围。第二,以所有权方面看,BOT项目作为项目公司经营的业务,最终所有权是要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不能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处理,也不有着所有权持有的情形,但是项目公司拥有在一定特许期间内代为经营的权利,则将此种收入理解为主营业务收入。而BOT项目本具有融资的性质,其产生的收入也符合投资收益的确认条件,如投资股票获得的股利、投资债券获得的利息,以此角度上浅析,其长期应收款衍生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也是合理的。
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2年3月发布了招股说明书将BOT环保项目产生的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衍生确定收入作为投资收益处理,而重庆路桥和国祯环保等上市公司却将这类收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对于相同的公共建设项目,其两者的会计处理大相径庭,增强了操作力度,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策略就导致了毛利率的千差万别。

2、收入金额的可调整性

将BOT项目资产按照金融资产处理的前提条件是各年的流出和流入是基本确定的且可以预计的,如:投资建设期的投资额是确定的不有着重大调整;该项目的各年的收费是每年固定按时回款;维护收入是可以根据行业收益率或历史数据估计的。由于BOT项目一般都是重大的工程投资项目,对项目投资的调整的概率几乎是100%,而且BOT项目一般历经数十余年,其流量的预测与现实的流在很大程度上也有着一定的差别,即现实中上面陈述的不变的假设几乎是不成立的。若以上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则会相应地影响折现率。根据《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的规定,因特许权产生的会计变更应予追溯调整。然而BOT在会计核算中,由于经营活动中内在的不确定性通常会引起对会计信息资料的调整。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上看,此处的调整趋向于会计估计的变更,由此在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下的调整结果对收入金额的确认是不一样的,也就说明在收入金额确认的不足上有着一定的可调整空间。

3、违背收入——成本的配比原则

对于大量涉及BOT业务的上市公司来说,高毛利率很有可能是一种虚高。由于2008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新的规定,BOT业务的初始确认由无形资产转为大量的金融资产,收入成本等后续计量也随之发生转变,破坏了收入和成本之间的配比性,不仅仅是上面陈述的讨论到的重庆路桥和海诺尔环保,龙净环保(股票代码:600388)2011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出的BOT项目毛利率也有显著提升:脱硫、脱硝工程项目收入增加15.87%,该业务毛利率25.24%,提升了7.68%;新疆BOT项目收入增加32.7%,该业务毛利率49.99%,提升了6.81%。此外,中国交建(股票代码:601800)也期待通过BOT项目的注入,调整业务结构,以而达到提升综合毛利率的目的。但是,这种毛利率不具备其本身的浅析价值,极容易引起投资者的误判。

三、结束语

BOT方式在我国的引入,很多方面与传统的投资经营方式不同。因为BOT业务在实际处理中,投资方在特许经营期间增加了主营业务收入的计量,而其大笔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大幅度地减少了成本,形成了脱离实际的颇高毛利率。目前《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其相关的会计处理虽然起到了一定的规范和引导,但还没有一个全面完整的准则或制度规定,如收入、成本性质的确认及其金额的后续计量等,对于相同的业务极有可能发生不同的会计处理。这为项目方上市公司拥有更大的操作空间埋下了隐患,在一定程度上,上市公司项目方可能会利用政策漏洞进行违规操作,调节利润;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规范协调。规范会计信息有利于提升公司内部的管理水平,稳定国家经济进展,保护股东等投资者利益,为报表的相关利用者提供客观、准确的决策依据,由此,BOT业务的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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