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GPA视角下我国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制度-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1-14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均未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主体范畴。2010年我国政府迫于国际压力提交《政府采购协议》(GPA)报价清单,清单中也并未将国有企业纳入“其他采购实体”范畴,这与国际做法是不相符的。我国应尝试将部分国有企业先纳入我国政府采购法主体范围内,以规范国有企业物资采购活动。本文先界定国有企业概念及其法律适用,然后分析国有企业纳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必要性与合法性,在此基础上研究其采购现状,探究其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的范围。文章通过分析GPA中各国报价清单,明确各国国有企业的开放实体及例外规定,进而探究出我国GPA报价清单中可列国有企业实体范围。关键词:国有企业政府采购GPA政府采购协议报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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