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构建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21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论文摘要:内容摘要:如何使行政诉讼更加简便、有效是目前学界与实践界着力探讨的话题。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可以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为公民提供充分、畅通的救济渠道会计论文格式范文。我们在构建这一制度时应注意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以及其与普通程序的衔接等不足。
关键词: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基本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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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审理了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反映出了一些不足,起诉难、审判效率低成了人们反映最为强烈的“固疾”。造成这种情况的理由之一就是现行制度缺乏一种简便、快捷的审判程序,大多数相对人在遇到行政机关的轻微不法侵害时,会考虑到诉讼成本而忍痛作罢。为了畅通救济渠道,切实解决公民“告状难”的实际不足,笔者认为应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增设“简易程序”。

一、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行政诉讼增设简易程序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推动司法进展的需要会计调查报告范文。公正、效率一直是人民法院追求的目标,如何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供充分的救济,便成了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设计的首要不足。简易程序具有的省人、省力、省物的这一经济性特点,在诉讼制度中应有自己的地位,德国行政诉讼原本没有简易程序的规定,基于为公民提供有效法律保护的需要,在1997年修改《行政法院法》时,建立了“法院裁决”和“范例诉讼”两种简易程序制度,极大地提升了德国行政法院的司法效能。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1998年)也增设了简易程序,该法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对象为捐税征收、行政处罚及其他公法财产诉讼标的在3万元新台币以下的案件;不服行政机关所为记点、记次或类似轻微处分的案件。
(二)我国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为行政诉讼增设简易程序创造了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司法实践证明是切实可行的,其立法与基本成熟的制度安排为增设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提供了借鉴。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关于简易程序我国立法已经有了一定的涉及。《行政诉讼法》颁行十多年来,我国人民法院已经积累了不少审理行政案件的经验,大多数行政审判人员已完全能够独立承担案件的审判工作,这也以执法层面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实施提供了保障。

二、建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基本构想

(一)关于简易程序的最低公正标准。简易程序的最低公正标准是人们在肯定其高效率低成本的同时所重点关注的不足。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分立,并不意味着是效率与公正的分离,由此在设计简易程序时必须要符合一些最低的程序公正标准,使当事人受到最基本的公正对待。
1.简易程序应依当事人合意,但法院也必须衡量公共利益。一般凡符合简易程序法定适用范围的,就可以启动简易诉讼程序会计论文提纲。但当事人合意适用简易程序时,具体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任意合意适用简易程序,这是维护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必定结果。因为“关于通常诉讼程序之规定,甚为周密,旨在保护双方当事人之利益。兹当事人两造既合意适用简易程序,本于当事人之程序选择权,实无违反当事人之意思强行适用通常诉讼程序之必要。”但是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以及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合意必须加以判断。二是拟制合意适用简易程序,即对于原本非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未经当事人合意,法院直接适用了简易程序,但当事人都未依法提出异议,可视为已有适用简易程序之合意。亦即拟制为当事人依法合意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事后不能以其未经合意而为上诉理由。这样做是为了维护诉讼程序的安定。2.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其他权利保障。这方面包括诸如获得律师的帮助,告知当事人权利等等。
(二)关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各国立法中不尽相同,德国采取概括式标准,“法院裁判”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诉讼事件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并无特别困难,或事实之内容已臻明确”,我国台湾地区则采取列举式标准。概括式涉及范围较广,但规定比较模摘自会计专业毕业论文http://www.328tiBEt.cn
糊,操作较为困难。列举式规定的适用范围比较明确,但不能穷尽所有事件。笔者认为应综合上面陈述的二者的长处,对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作如下规定: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联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小额标的案件,如标的额较小的涉及税收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案件;罚款额较小的行政处罚案件;赔偿请求较小的行政诉讼案件;3.不服行政机关警告、通报批评等轻微行政处罚的案件。4.法律规定应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案件。

5.当事人一致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三)关于简易程序审判的一些具体规定。1.简易程序适用于一审法院。2.简易程序可以口头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由审判人员记入笔录,并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告的答辩应采取书面形式,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与法律依据。3.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论文会计。4.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以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会计职称论文范文。5.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受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将起诉副本或原告口头起诉笔录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或原告口头起诉笔录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三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6.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的方式简便,可以以口头、电话等方式。7.庭审历程简化。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经过必要的准备即可开庭审理,法庭调查和辩论可同步进行,不必有严格的区分。8.简易程序应尽可能以一次开庭为原则。9.简化裁判文书制作。
结语:美国学者庞德这样表述他对法律的看法:“为了理解当下的法律,我满足于这样一幅图景,即在付出最小代价的条件下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付出最小的代价,满足人们尽可能多的要求,以而接近正义,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目的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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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王伟刚(1984-),男,黑龙江大庆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硕士探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