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语境下我国个人所得税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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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摘要]税收是反映公民与国家根本联系的领域,公民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就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在税收领域的一个缩影。以公民权利的视角来审视我国个人所得税革新,有助于充分发挥公民有序参与政府管理公共事物的积极性,以而形成公民与政府间的有效沟通,使得公民权利以法律文本走向现实。
[关键词]公民权利;中国;个人所得税革新;公民参与
[]A[文章编号]1004-9339(2012)02-0091-05

个人所得税是现代国家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因其有聚财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而被誉为“社会稳定器”。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修订在全国范围内受到民众的普遍关注,热情涌动的背后,不仅是公民权利意识的提升,立法的飞跃,更是公民权利与税收所隐藏的国家公权力进行的一场论述角力和博弈。
一、不足的源起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展,中国公民几乎人人都有了与税收政策亲密接触的机会,特别是直接对居民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201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4 837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3%,个人所得税目前已成为我国第五大税种。鉴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复杂性和强政策性,其案例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适合本国国情,直接联系到其功能的发挥。如何使其产生和运作符合实践正义之要求,如何充分发挥其正义功能以确保宪法上基本人权的有效实现,究其根本就是公民权利在税收领域如何实现的不足。
古典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指出:税收是人民必须拿出自己的一部分私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一笔公共收入。[1]赋税不足兹事体大,无怪乎曾任美国首席大法官的约翰•马歇尔指出:“征税的权力是事关毁灭的权力”。[2]在现代社会,“财政是国家运转的物资基础和前提,财政依赖于税收,税收为国家公权力介入私人财产权的行为,由此税收行为天生就比其他公权力行为更受宪政价值和宪法权利保障理念的束缚”财务会计专业论文。[3]可以说,征税权是一种典型的公共权力。[4]以西方近现代的发源来看,近现代的实践直接开始于税收,是税收直接推动着近现代的产生和进展。税收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直接“剥夺”,而公民的私有财产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因而必须用最严格的手段来保护。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对立在财政领域体现为私有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之间的对立。国家征税权力的无限性和公民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之间的冲突,始终是国家与公民之间联系的根本不足会计论文下载。对于纳税人①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联系不足,国内外很多学者做过探讨,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对纳税人的财产权保护
[收稿日期]2011-10-08
[基金项目]本论文系南京大学探讨生科研革新基金(项目编号:2011CW07)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介绍]蒋励佳(1975-),女,广西柳州人,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探讨生。
①日本税法学家北野弘久认为纳税人概念不仅包括直接税的纳税人、间接税的纳税人,还应当包括社会保险金、义务教育负担费、下水道工程负担费、公共保育所负担费等税外负担的承担人。在这一作用上,纳税人与公民的概念实际上没有太大区别。本论文采纳了这个观点。
做了较为详尽的论述。洛克在《政府论》中也提出了人民权利系统的构建是遏制政府公权力扩张的重要手段。北野弘久以纳税者基本权为中心,以宪法的角度构筑了一套以维护纳税人为宗旨的税法学。葛克昌的《行政程序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黄俊杰的《纳税人权利之保护》、刘剑文和熊伟的《税法基础知识》以论述和实务方面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但是,以上探讨大多集中在以税法角度探讨纳税人权利保护,而以公共行政角度,特别是对具体税收制度构建中的公民权利进行浅析的较少,对如何实现公民权利的途径所提出的对策也多是论述性有余而实际可行性不足。鉴于此,回顾1980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变革,并以公民权利的视角来审视和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革新,有助于发挥公民有序参与政府管理公共事物的积极性,以而形成公民与政府间的有效沟通。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变迁中的公民权利保护不足以字面上看,“权利”是一种正当的资格,可以免于他人、群体和政府的无理干涉而自主抉择、自由行动,并获得相应的利益。《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 对 “公民权利” 的解释是 “国家对公民所保证的权利”[5],是一国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以实现自身利益的自由或资格。按照现代社会普遍认同的看法,人的基本权利有三项,即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而保障和保护这些基本权利,则被认为是组织政府的终极理由。[6]与公民权利相对应,国家权力是指公民通过特定的方式所组建起来的国家机构及其组织,为实现政治统治和组织社会生活所拥有的立法、行政及司法等权力。根据卢梭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国家是人们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契约的方式转让自己的权利所形成的,其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每个人的天赋权利——自由、生命和财产会计 毕业论文。“要寻找一种组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组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组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以自己本人,并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不足。” [7]既然国家是人们按照社会契约的方式建立起来摘自会计专业的毕业论文范文http://www.328tiBEt.cn
的,那么,国家的最高权力就应当属于全体公民,公民权利的价值优先于国家权力。但在实际运作历程中,公共权力代表或声称的公共利益与私权利代表的私人利益之间是有着矛盾的,它们并不总能达成一致。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变迁历程中,公民权利的保护不足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但在2005年以后,特别是在2011年,公民权利纳入了政策变革议事日程。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在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税法基础上,历经多次调整而逐步形成的会计方面的论文范文。以总体上看大致经过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1~1993年)学年论文网。此阶段是中国革新开放后个人所得税制度初步建立的时期。1980年9月10日,为了解决来华工作的外国人的所得征税不足,以利于引进人才和维护国家权益,我国颁布了新中国成立以后制定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月收入超过800元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5%~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由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相对较高,当时大多数中国公民的收入达不到起征点,所以当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是外商和外籍人员。为适应个体工商业户迅速进展的情况,对其中的高收入户加以适当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调节,国务院分别于1986年1月7日、1986年9月25日和1988年6月25日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在制定个人所得税法律和政策历程中,主要考虑的是其筹资功能,将公民视为单一的纳税义务主体,倾向于将个人所得税视为保障国家收入的工具,缺乏保护公民权利的意识。而且国务院发布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有着一定的矛盾,这个不足直到1994年个人所得税制度革新的时候才得以解决。
第二阶段(1994~1999年)。此阶段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全面革新时期。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这一革新标志着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朝着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对于推动中国的革新、开放、经济进展、调节收入分配和维护国家权益具有重大作用,并为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革新奠定了重要基础。[8]此阶段的特点是将原来按照不同的纳税人分别设立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并以纳税人、征税项目、免税项目、税率、费用扣除等方面加以改善,形成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套比较完整、统一的,适应经济进展需要的,符合本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政府对个人所得税革新的目的在于保障财政收入的实现和税收经济调节功能的发挥,至于制约国家征税权,保护公民权利还不能与前者相提并论,难以考虑公民的合法利益,而且由于公民无法参与到政策制定活动中,个人所得税的修改在社会上未引起大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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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以实现公民权利为基础的公平正义理念,最终必定要经由相应的公共政策的出台才能得以实现。不经由具体政策来落实的平等理念仅仅是停留在思想层次的“空想”,因而也就难以真正实现公民权利。“这种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互动的新局面已经不再是把国家权力作为和谐社会决策制定的唯一根据和保证,而是在给予民众一定的权利的同时,把政府的信息行为公示于众,使民众对政府的行为和政府决策的制定有了一定的了解后,参与到国家的社会决策制定之中来。” [16]美国政治学家Sherry Arnstein进一步对公民参与进行了三个层次的划分:第一个层次是以公民直接制约和选举参与为核心的“公民权力”;第二个层次是以知情权、公民表达为核心的参与,公民对政府政策产生一定的影响;第三个层次是假性参与,事实上是非参与。[17]我国《立法法》第58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历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但在具体实施历程中,在我国强政府弱社会的格局下,公民参与始终不能站在与政府对等的地位上。究其理由,一是公民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能力较低,通常只是公民“出场”或者决策贯彻的历程;二是随着社会的变迁,人们的利益诉求多元化,尚未形成合适的表达渠道,而且组织化程度低,并没源于:会计论文总结http://www.328tiBEt.cn
有形成能与政府进行“讨价还价”的抗衡力量。我国有很多地方成立了纳税人协会,但其主要成员为税务官员或退休的税务官员,不能真正代表纳税人的利益。由此,要实现公民权利,首先,要为公民参与提供一个有效的制度平台,建立长期、有效的沟通方式。在价值观、行为和利益多元化的时代,每个公民都能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历程,自由地表达意见,并在理性的讨论和协商中做出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这个历程本身就使得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得以增强会计类毕业论文格式。其次,要加强政府的回应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2005年的修改采取了听证会的方式,2011年的修改采取了公布草案公开征集意见的方式,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特别是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结果“原汁原味”的公布,并根据一些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这是对民意的积极回应,更是对实现公民权利非常有作用的尝试。第三,要壮大公民社会的力量,构建起理性的平衡状态和制约机制,使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形成良性互动的和谐局面。通过公民参与,落实公民的权利与政府的权力,将国家权力限定在宪法范围之内,不允许侵入公民权利领域,进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通过公民的有效参与,充分发挥公民参与政府管理公共事物的积极性,以而形成公民与政府间的有效沟通,并在推动建设的同时,合理推动政府体制革新会计实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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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上林
Individual Income Tax Reform
in the Context of Civil Rights in China
Jiang Lijia
(School of Government, Nanjing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3,China)
Abstract:Tax revenue indicates the fundamental relationship between citizens and the nation. The rights of citizens as taxpayers epitomize the state power and civil rights in the field of tax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ivil rights to examine individual income tax reform in China will give full play to citizens′ orderly participation in government management of public affairs. Thus, citizens and the government will communicate effectively, and the citizens will enjoy their rights.
Keyword:civil rights; China; individual income tax reform; civil participation 2012年第2期税 务 与 经 济No.2 Mar.15,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