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对银行业影响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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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会计论文】的解释(三)》(见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开始施行。该司法解释关于情况下不动产权属、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等内容,可能会对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一定影响。影响了浅析【会计论文】,并了倡议。
会计论文范文词:婚姻法;司法解释;银行业
文章编号:1003-4625(2012)02-0119-02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志码:A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对银行业的影响

(一)于保障所抵押的银行债权安全

对婚前一方名义购买且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还贷的不动产,对其权属认识不一,可能造成不动产分割后银行债权悬空。《婚姻法解释(三)》了明确,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但婚后由夫妻还贷的,双方动产归属达成协议,则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未归还的银行贷款也应由其偿还,且产权登记方需向另一方公平补偿。这就意味婚姻关系结束时,对于一方婚前购置的不动产,不变更权属,也不变更还贷的债务人和抵押人,于保持银行债权的稳定。

(二)于银行提高中间业务的管理

《婚姻法解释(三)》“谁出资、谁、谁受益”的原则来确定不动产的权属,将极大转变民众的方式,购买不动产时资金支付、还贷等的规范,对银行服务也了更高要求。,谁支付首付款、双方支付数量,婚后还贷情况等,都银行出具证明或原始单据。银行对产品调整,使得交易更为规范、透明,且公证、审判的证据。同时,《婚姻法解释(三)》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自然增值论文格式范文夫妻财产,这可能导致即将结婚的客户,要求银行出具其的存款、债券的证明,以此确认是“婚前财产”,便于婚后孳息、自然增值的“确权”。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给银行业“四项考验”

(一)大量的“加名”现象,考验银行抵押品管理能力

《婚姻法解释(三)》后,地方出现了未在不动产权属证明上署名的夫妻一方要求“加名”的现象。《担保法》的规定,对于依靠银行贷款购买不动产,且以该不动产抵押的,若想在房产证上加上另外一方的名字,应当征得贷款银行的同意。抵押物上权的变动对贷款银行的利益至关的影响。一,抵押物从个人变成,离婚后对的不动产分割,而银行债权到期,这可能会导致借款人偿债能力,债权悬空等【会计论文】;另一,实践中也夫妻双方支付首付且使用财产还贷,但为了避开繁琐的手续,只在不动产权属证明上记载一方的名字,对本就属于共有财产的“加名”要求不会对银行的债权构成太大的影响,论文格式范文允许借款人“加名”,如何做好“加名”的风险防控应当银行应对《婚姻法解释(三)》而考虑的【会计论文】。

(二)夫妻一方处置房产的,考验银行风险管理的能力

一是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纠纷可能引发银行声誉风险。《婚姻法解释(三)》合同法中善意的原理,设定了于善意人的条款。对于还清贷款的共有房产转让,债务转移的规定,人要完成“善意”必须经过银行同意并其在变更产权的协助。但对于银行而言,这同时硕士论文敏感的角色,夫妻中另一房产共有人可能会银行尽到的义务,与擅自处分的一方“狼狈为奸”使其遭受财产损失,进而将银行卷入纠纷的漩涡。因此,除确保本行债权不受侵害外,银行还有必要考虑处置不当可能的风险。二是夫妻离婚后债务人变更使得银行面临信用风险。司法实践中审理涉及不动产分割的离婚案件时,法院或债务人极少通知债权人的银行参加诉讼,直至新债务人持离婚判决书到银行要求变更贷款手续时,银行才得知法院判决变更了其债务人。银行对变更后的债务人资信不硕士论文,或变更后的债务人可能不银行发放贷款条件,这就使银行面临履约还款能力所导致的信用风险。

(三)夫妻财产的新规定,考验银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的能力

银行存款利息是最常见的法定孳息,《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本规定的出台,对银行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管理的精细化了更高的要求。而言,对于夫妻一方要求支取配偶的个人存款本息的,对其授权手续论文格式范文真实应当做深入细致的审查,否则在无授权或授权无效的情况下了支取存款本息业务的,将给银行引发客户纠纷。

(四)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权属的规定,对银行常规信贷操作方式考验

本次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其个人,不属于夫妻财产;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但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这将对银行依照产权登记确定借款人的身份,审查产权人的还款能力,其房屋抵押的常规做法造成一定的。一,加大了银行审查难度;另一,涉及不动产权属变更或处置时,可能因共有权人未在抵押合同签字引发纠纷,或导致抵押无效。
三、倡议

(一)加强业务学习,全面掌握有关法律知识

倡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婚姻法解释(三)》的学习,硕士论文新旧解释的不同之处。同时,对《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内容系统的梳理和学习,做到融会贯通,熟练掌握各类情况下不动产他资产的权利归属,评估对业务可能的影响,以便制约个贷风险,提高经营服务,准确高效地配合部门开展公务。

(二)严控各类风险,防止债权受到损失

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从完善贷后管理制度的出发,及时修订内部制度及法律文书,是重新审视本行关于抵押物管理、贷款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书、抵押权证管理等工作内容,实际,和完善的制度和操作规程,在维护银行合法利益的同时,配合客户维护家庭稳定和自身合法权利的要求。二是明确不动产的权利归属。银行在不动产抵押的个贷时,应当司法解释,除硕士论文财产是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外,还要硕士论文实际首付出资情况,并要求借款人及配偶明确还贷资金来源,个贷的抵押物如为共有不动产,即使夫妻一方论文格式范文个人,仍应当签字知晓债权并同意将夫妻财产抵押。三是银行应要求夫妻双方到商业银行贷款申请,将夫妻双方列为还款人,要求双方在借款及抵押合同上签字。

(三)做精个人储蓄业务,应对新【会计论文】

提高个人储蓄存款管理的精细化。完善个人储蓄存款管理制度,区分夫妻一方个人存款、夫妻共有存款,对本息支取论文格式范文的审查程序及要件更为细致,具有性的制度。

(四)加强沟通配合,切实维护银行利益

一是加强与房屋交易登记机关的沟通配合。明确对于贷款购买的房屋,还清银行贷款前要在房产证上加名的,必须由借款人通知抵押权人的银行,在银行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否则不予房产证加名。二是加强与抵押登记部门的沟通配合。倡议抵押登记部门加强对抵押登记的审核并出台规范,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在银行贷款的抵押登记时也要求夫妻双方一并登记,以确保银行债权的安全。三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配合。要兼顾保护银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通知银行派人参加诉讼并征询银行的意见,随意增添、扩大银行的贷款风险,确保银行债权。
(责任编辑: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