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谈文:高校财务管理制度负债管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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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负债管理探讨
摘要:随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革新的不断深化,许多高校已走上了负债办学的路子。而在原来的高校财务制度中,却没有将其作为“负债”予以归集和概括,从而也没有当作负债予以规范管理。财务管理毕业论文 为了客观真实地反映高校这一财务活动现象,很有必要把负债管理引入高校财务管理制度中来。现就新形势下高校如何进行负债管理,谈几点粗浅认识。
关键词:高校 负债 管理
随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革新的不断深化,许多高校已走上了负债办学的路子。1998年颁布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明确将“负债”作为五大会计要素之一单独核算与管理。在新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负债也已被正式引入到高校财务管理中来。新制度将“负债”概念引入高校财务管理领域,这并不意味着鼓励高校借债办学,高校更不能因此把负债作为学校编制预算的指导思想。但高校适度负债,可以更大可能地用活资金,解决高校资金临时周转困难的不足,这不仅可以在短时间内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也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有利于提高师生员工的积极性,推动高校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
一、高校负债管理的必要性
负债,是从企业财务制度中引入《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一个新概念。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所以要引入“负债”这个新概念,其客观依据之一,是高校一直存在着负债这一经济现象。负债,作为一种信用性经济现象,一直存在于高校的财务管理活动中,如各类应付款项、暂存款项、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在财务管理上虽然都是学校资产总额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在资产性质上却是属于负债性资产。而在原来的高校财务制度中,却没有将其作为“负债”予以归集和概括,从而也没有当作负债予以规范管理。而现在引入这一概念,则是名实相符,有利于在财务管理中客观真实地反映负债这一经济现象,并科学管理负债这一经济行为。其客观依据之二,是在高校多元投资体系的新发展中,较大幅度地增加了贷款经济现象。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的投资渠道单一,教育资金的投入远远不能满足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需求,资金需求的缺口较大,矛盾甚为突出,严重影响了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也由此制约了经济发展。因此,在国家教育投资有限的情况下,应当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实行多渠道、多形式的多元投资,以推动我国高校教育事业的尽快发展,迎接知识经济的到来和挑战。近几年来,随着高等教育革新和金融体制革新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不仅科研主管部门和高校主管部门以贷款形式向高校提供经费,而且一些金融机构也开始对高校某些建设项目如学生宿舍、食堂等服务设施发放数额较大的经费贷款。这样,为了客观真实地反映高校这一财务活动现象,很有必要把负债管理引入高校财务管理制度中来。(责任编辑:会计论文)>
二、高校负债如何管理
(一)首先要进行分类管理《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对“负债”作了明确的规定,“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它是高校总资产中属于债权人的那部分权益或利益,一般按发生的不同理由分为: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和代管款项。
1.借入款的管理 从负债的风险和代价来看,主要是借入款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举债,对这类负债应专门建账,加强审计监督。借款利息或资金使用费支付的账务处理,是长期负债(借入款)管理的重要内容。与企业财务制度的不同是,《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有关利息或费用如何列支。就现行规定和学校实际而言,借入款的利息和费用,应本着“谁使用,谁付费”或“哪里用,哪里付”的原则,由借款项目或借款产业承付。其中,学校科研开发项目的借款利息,应计入高校科研事业支出;高校教职工或学生宿舍建设项目的借款利息,应计入基本建设事业支出;用于校办产业科研开发或生产经营项目的利息,应计入校办产业的研究开发或生产经营支出;由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以资金使用费形式收取的校办产业周转金利息,应在使用周转金的校办产业费用中列支。
2.流动负债的管理 高校的流动负债管理主要是指对各种应付和暂存款,以及各种应缴款项的负债管理。由于此类负债多是在资金或经费结算过程中发生的负债,数量较大,变动频繁,偿还或偿付期限固定性较差,变动性较强,所以称作流动负债。
(1)应付款的负债管理。应付款是指高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由于各种理由应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种款项。如在购买商品物资或接受劳务供应时,应付而尚未支付的供货单位的货款或劳务部门的费用,应付而未支付的基本建设费用,以及应付而未付的职工工资和学生奖、助学金等。应付款又可分为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和应付票据三个类别。
(2)暂存款的负债管理。暂存款是指高校已经收到,但尚未结算的有关款项,如高校从职工工资中扣缴的水电费、房租和煤气费等,在尚未支付给其他单位时,就表现为暂存款管理。对此,也应当像对待应付款那样,及时组织专人负责清理,保证按时结算。
(3)应缴款项的负债管理。应缴款项是指高校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税务及主管部门的各类款项。如应缴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应缴税金等。对于应缴收入或税金,高校应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门规定,及时足额地清算上交,不得拖欠和无故不交。否则,财政、税务或主管部门有权收取滞纳金或罚款。
3.代管款项的管理 代管款项是指高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一类款项。如代管科研经费、工会会费、学生费、教学系部基金,以及“挂靠”学校的各类专业协会或学会的款项等。此类款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不属于学校。就其实质而言,类似于储户在银行的存款,高校在满足委托单位或个人对代管款项正常收支需要的前提下,其最终的清偿责任仅限于代管款项的收支净额。高校对于代管款项的负债管理,由于代管款项往往是一次到位而多次支付,因此高校可以利用时间差进行调剂使用,但必须保证债权者随时支付。同时可以将这部分沉淀的代管资金运用起来,使其增值,为学校产生一定经济效益,推动学校事业发展。(责任编辑:会计论文)>
(二)建立科学的负债管理制度负债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存活与发展,决不能把“高校负债办学”与企业的“负债经营”概念混为一谈。由于高校不能像企业那样通过经营活动获得盈利来偿还债务,而在财政资金紧张的形势下,又不能期望依靠财政拨款的增长来偿付债务,因此,必须建立起与经济责任、管理业绩相配套的制约机制和科学的负债管理制度。科学的负债管理制度应包括负债审度、项目监督反馈制度和偿债管理制度,形成一种事前、事中、事后跟踪管理。
(1)负债审度。由于效益总是与风险共存,因此,高校在决定举债时,必须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严格制约负债规模。应设立一套对外借贷审定程序。尽量避开“消费性负债“。此类负债一般不能为高校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久而久之会给学校带来沉重的利息负担。消费性负债主要是指新建教工住宅,改善办公条件,发放政策性补贴和奖金,提高职工福利待遇等。因为教学、基建方面的债务可通过增加招生人数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补偿,而消费性支出则做不到。第二是进行成本计算和效益论证。要把握负债的度和量,借贷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事业基金年收入的一定比例,这一点很值得我们注意。第三就是落实还款渠道和还款计划。学校要有稳定的还贷能力,如果一个学校入不敷出,财务状况持续恶化,那么,这个项目上还是不上,就要打一个大问号了。接着,是学校办公会议(或财经委员会)对可行性报告充分论证,进行周密的浅析浅析研究。从实际校情出发,从学校长远发展的角度去研究“怎么办”,“可办到什么程度”。一经学校研究审定举债上项目,财务部门就要积极筹集资金,该向金融机构借贷的就要去通融、申请,以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2)项目监督反馈制度。项目启动后,学校财务和审计部门应当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项目完工后,财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整个项目的工作情况作出总结与评价,检查投资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投资决策和整个实施过程中有无偏差,有什么经验和教训,并反馈给学校领导,以便今后科学正确地进行决策。
(3)偿债管理制度。在负债产生时,就要明确还款渠道,根据学校收入情况,制订还款计划。及时清理债务,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三)充分运用两个重要评价指标负债在给高校带来效益的同时,也会带来极大的风险,直接影响到教学科研的正常运行。因此,在高校负债管理中,必须对学校的偿债能力进行认真科学的调研和论证,做到举债规模的适度,即量需而借,量还而贷,慎重稳妥注重效益。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两个评价指标来综合浅析浅析考核高校的负债规模。(责任编辑:会计论文)>
1.高校资产负债率 高校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这个指标反映的是高校利用债权人提供的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程度。从这个来浅析浅析,高校的资产负债率是越低越好。
2.流动比率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负债总额×100%,这个指标反映的是高校正常的流动资产立即偿还债务的能力。如果计算出来比率值大于1,表明高校的负债可以随时得以偿还,不影响学校的正常运行。如果比率值小于1,则可谓“资不抵债”,就要认真浅析浅析,进行科学决策。一般而言,高校合理的最低流动比率是1,即流动资产至少要等于负债,学校才能保证有偿债能力。而且计算出来的流动比率,只有与兄弟院校的平均流动比率、本校历史的流动比率进行比较,才能知道这个比率是高还是低。总之,高校负债必须与逐步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必须与教育发展的自身规律相符合,必须与我国的国情及各校校情相适应,通过盘活存量资金,优化增量资金,为高校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足量的资金保障。
参考文献:
[1]杜荣江,耿秀河.高等院校适度负债经营初探[J].河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2).
[2]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政部财预字[1997]286号.
[3]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1998年3月31日,财政部财预字[1998]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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