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对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关系理论研究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07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基于会计准则的财务会计与基于税法的税务会计由于其根本目标的不同,导致其确认计量原则存在差异,从而直接导致确认计量过程的差异可以说,目标决定原则,原则决定方法。原则所扮演的 “承上启下”的重要角色使得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从而进一步完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关系理论研究。
【关键词】财务会计税务会计计量原则
一、我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关系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现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模式,正在从原来的高度重合发展到调整模式,并逐渐向分离模式转变,这一变迁趋势与会计国际化发展方向是一致的。但就目前而言,我国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还缺乏系统设计,存在着过度分离的问题。其具体表现是,两套制度在规定上存在背离,过分强调会计制度、税务制度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忽视了某些共性,造成了国家与纳税人利益的对立。
而由于国家所处地位的优势,导致国家与纳税人在纳税利益关系上存在国家利益优先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纳税人的利益,影响了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发展。另外,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从而导致依靠会计制度提供数据资料来界定税基以及进行税收征管的难度大大增加,会计、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水平和知识结构一时还跟不上这种过度分离带来的实务操作要求。因此,当前急需探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关系模式。
二、确认计量原则之比较、相关性原则的比较。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相关性原则强调的是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满足会计核算的目的。与财务会计中的相关性原则不同,税务会计相关性原则是指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分为两类,一类支出是指能给企业带来现实的、实际的经济利益流人的支出,例如生产性企业为生产产品而购买的原材料等;另一类支出是指能给企业带来可预期经济利益流人的支出,虽然企业的这类支出并不直接表现为现实的、实际的经济利益流入,但是如果这种支出所对应的收益是可预期的,那么这类支出也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如企业的广告费支出。同是相关性原则,但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中却是完全不同的涵义。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形式重于实质原则的比较。实质重于形式是一个基本的会计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一项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与其外在形式有时是不一致的。例如,企业在新产品试销阶段一般会在合同中附加退货条款,从形式上看,企业已将、提货单等凭据提交给买方,但是在试销期内销售能否实现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果按照交易的外在形式立即确认销售收入,则不能反映交易的实质,也就难以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可靠的信息。
税法在确定计税基础时采取的是 “形式主义 ”,往往遵循 “形式重于实质 ”原则,税务会计更重视、索款凭据、合同等形式。这是因为,对一项交易和事项的把握,尽管会计准则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要较多地利用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如果将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结果作为计税基础,税法就不能保持其应有的严肃性和确定性。因此,税务会计更多地考虑外在形式。
重要性原则与法定性原则的比较。重要性原则是指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税务会计则遵循法定性原则,即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收入,不论其业务事项是否重要,也不论其业务金额的大小,一律按税法规定计征税款。税务会计不承认财务会计核算中的重要性原则。
税务会计还应区分合法性原则与法定性原则。如前所述法定性原则要求纳税人在记录、计算和缴纳税款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事,有据可依,不能估计。而合法性原则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论费用是否真实发生、确定、相关、必要、合理,如果是非法支出,即使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已作为费用列支,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例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金、罚款、滞纳金等,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是合法性原则主要是针对成本、费用扣除而言的,对于收入来说不受合法性的限制,即不论是合法收入还是非法收入,均应纳入收入总额征税。
税务会计特有的原则分析。
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项基本准则,是建立在税前扣除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基础之上的。
它要求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支出,否则要进行纳税调整。
所谓 “合理 ”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合理性原则的规定赋予了税务机关相应的调整权,防止企业利用不合理的支出调节利润,规避税收,为全面加强我国反避税工作提供了依据。
纳税能力原则。税务会计上确认收入的实现主要考虑企业是否具备纳税能力,已具备纳税能力的应确认为收入,尚未具备纳税能力的可暂不确认。例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在财务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为发出商品时,而税务会计以企业是否具备实际的纳税能力为标准来确认收入的实现,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能力又不完全等同于税款支付能力,与企业的其他费用支出有所不同,税款支付必须全部是支出,因此,在考虑纳税能力的同时,也应考虑税款的支付能力。税务会计在确认、计量和记录收入、成本和费用时,应尽可能选择保证税款支付能力的会计处理方法。
首先,选拔部分参事组建学生参议会最高权力组织——参事委员会,设一名委员长与若干委员。由于学生参议会上位领导缺失,导致了其组织涣散,缺乏一定的核心凝聚力。选拔若干优秀且具有一定号召力的参事组建学生参议会领导层,既弥补组织结构的不足,又在保持学生参议会独立性的基础上,提高参议会的地位,促进其系统、整体作用的发挥。
其次,依据各院系的专业特长,为各参事小组赋予专业职能,建立网络化层级组织结构。例如传播学院参事可以利用其在广告学、传播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为制度设计更好的宣传方式,吸纳更多有志于管理工作的学生。
二)健全参事选拔、考核等各项制度在参议会办公室内部成立人力资源小组,该小组的成员应尽可能来自不同群体,以保证参事选拔的公正性与客观性。参事资格沿用已有的标准,坚持“态度优先。兼顾能力”的原则,在选拔之后对参事进行系统的培训.使其具备一定参议的基本能力。同时对参事的工作进行职能描述,以文本的形式规范参事的行为。
制定长效、合理的考核指标,对参事的工作态度、工作实效等方面进行考核和监督对表现优秀的参事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在制度更加成熟之后,可以尝试将参事工作学分化。
三)全面提高“学生参议会”制度在校内外的知名度主要可从宣传的媒介、对象以及内容等方面着手。
首先,采用多元的宣传媒介。充分参事的人际关系资源,以参事为媒介,进行宣传。加强参议会网站管理,增加校内外媒体报道的宣传力度等。
其次,提高“学生参议会”制度在教师中的知名度。教师可提供管理、传播等专业建议,同时其对“学生参议会”的认同可提高制度在高校管理领域的影响力与地位。
最后,从结果反馈着手,大力宣传制度的实效。拓宽反馈渠道,公示相关程序与结果,尤其是制度的实效,以提高学生对制度政策导向性原则。税法制定的目的是规范国家与纳税人之问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因此,税法在某种程度上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政策的体现。例如,为了维护法律体系所倡导的社会道德风尚,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税法规定不合法的罚款、罚金等不得税前扣除;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利益,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规定了扣除标准;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规定了税率优惠和加计扣除政策。
最后,从我国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制定上来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只需对政府负责。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权益都是政府的。因此,会计报表使用最多、最感兴趣的是国家税务和财政部门,这就使得中国的会计制度一直与税务挂钩,企业及立法、稽查部门对此都颇为习惯。那时会计利润和应课税所得一直是一样的。因此,有人针对此问题提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分离的观点。认为只有二者相分离才会促进我国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不断完善。但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的会计制度的认同感与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四)完善议题产生程序,内容兼顾学校与学生的关注点现阶段,议案的产生可参考以下程序:在对学生进行广泛调研的前提上,参事起草并提交提案(可以是简单的议题)。提案由参议会办公室汇总,在筛选院系提案后,加入学生会以及学校管理层重视的议题,制作成议题清单,在每次参议会结束之后由参事决定下一次参议会的议题。这样既反映出学生普遍关注的话题,又可以兼顾学校管理层对学校宏观发展的考虑。
在制度更加完善之后,可以尝试招标的方式征集议题,即由申报议题的各个院系或是参事个人进行议题可行性的阐释,由教师和参事共同产生议题。
五)制度创新对现有的“与校长共进餐”、“学生新闻发布会”活动进一步完善与创新的基础上,尝试开发新型的制度形式,以保持制度的生命力和可持续性。同时,学习西方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成功经验,构建符合中国国情、学校特色与优势的高校管理模式,进一步推进高校管理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