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独立审计欺诈法律风险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28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基于对目前法律环境的浅析浅析,我认为应该对一些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从现实情况看,研究这个不足具有更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这也是我写这个题目的初衷和目的。
关键词:审计欺诈法律风险
一独立审计欺诈的有关理论

(一)审计欺诈的概述

1.审计欺诈的概念界定。审计欺诈又称审计舞弊,是指审计师(注:本文所称审计师包括注册会计师及其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串通,对明知有重大错误的财务报表发表不恰当意见的行为。
2.审计欺诈的主要特点。审计欺诈的主要特点:一是故意,审计师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明知财务报表有重大错误的情况下,仍然签发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二是合谋,审计师与被审计单位沆瀣一气,串通合谋,共同欺骗外界。

(二)法律风险的概述

1.法律风险的概念界定

审计欺诈的法律风险,是指审计师因为审计中的欺诈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它可以表述为欺诈被发现的概率和被惩处力度的乘积,即:法律风险=被发现概率×惩处力度 。法律风险也实际上是审计师进行欺诈而付出的代价,即审计欺诈成本。

2.审计欺诈中CPA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具有社会性与重大性的特点,与其他职业相比,注册会计师职业所负的法律责任更加重大。那么,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法律责任究竟有哪些呢?
本文主要从责任性质这一方面来阐述,CPA的法律责任据此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首先,从刑事责任方面看。我国有关法律对审计师提供虚假报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都有相关的规定。
其次,从民事责任方面看。《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厉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也有类似规定。
最后,从行政责任方面看。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撤消事务所等,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

二、我国上市公司独立审计欺诈法律风险的近况

(一)审计欺诈的暴光机会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是比较严重的。审计署从1999年开始,连续三年对具有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共检查了97家事务所,发现其中有58家出具存在严重不实或重大疏漏的审计意见103份,有26家事务所对已经查出的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错弊不足隐瞒不报;还有46家事务所由于业务水平不高,未能查出上市公司会计报表披露不实的不足。再如,1999年之前,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才能配股,但在1996年至1999年四年中,净资产收益率在10%至11%之间公司占上市公司的比例分别高达20.72%、29.83%、 2

4.35%、15.65% 。这样畸高的比例中奥秘不言自明。

但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会计被揭露的,所占的比例却并不大。据统计,从1991年到2005年期间,因为会计被中国证监会发现并处罚的上市公司可能不足100例,而上市公司在同一期间对外提供的年度会计报表、半年度会计报表、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以及募股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等财务资料不下1万份,也就是说,被发现的比例不到1%,已经暴光的上市公司会计可能只是冰山一角。上述净资产收益率在10%至11%之间的公司,最后被揭露有假的却寥寥无几。当然,会计并不都是审计师参与合谋,但在多数情况下,审计师是难脱干系的。
可见,上市公司会计和审计欺诈被揭露的概率很小,大大降低了审计师的法律风险和欺诈成本,导致了欺诈成本与欺诈收益的失衡,所以审计师也敢铤而走险,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

(二)审计欺诈的惩罚力度

从已经暴露的几个主要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案中可以浅析浅析我国审计师接受处罚的现实情况。表

2.1审计所及CPA接受处罚比例情况

审计行为主体
法律
责任类型
审计所
CPA
数量比例人数比例
行政3738%
刑事56%
民事00%00%
涉案总数9738%776%
从表上比例情况可见执法机关在对审计师处罚时显得“心太软”,大多数的处罚无关痛痒,使得审计师承担的行政责任偏轻,对审计师没有惩戒作用。

三、我国独立审计中存在的不足浅析浅析

我国独立审计欺诈中存在的不足有许多,本文主要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独立审计欺诈的法律风险不足,所以这一章节主要是对法律风险近况中的不足的理由作一个归纳性的浅析浅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浅析浅析:

(一)独立审计行业的监管不强,审计欺诈的暴光机率低

我国独立审计行业的监管包括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两个方面,政府监管主体包括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中国证监会,行业自律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的行业内部监管。目前的监管体系主要存在如下不足:(1)政府监管主体之间多头监管现象普遍存在,造成他们之间相互协调困难,最终导致了对独立审计行业的无效监管 ,而且各监管主体对独立审计行业的检查主要采取抽查形式,覆盖面小,也没有形成制度,随意性大。(2)行业自律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审计欺诈的处罚力度小,法律的威慑作用不大

有关专家统计从1994年至2005年审计师受到行政处罚的37例个案,撤消事务所的只有为银广夏审计的中天勤一家,像影响巨大、性质恶劣的琼民源案的事务所和红光实业案的事务所,都只是暂停执业;没收违法收入的只有11家,罚款的只有15家,且罚款额只有违法所得的1至2倍;在涉案的77名注册会计师中,处以市场禁入的只有2名,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只有9名。可见执法机关在对审计师处罚时显得“心太软”,大多数的处罚无关痛痒,使得审计师承担的行政责任偏轻,对审计师没有惩戒作用。

(三)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运行机制不合理

1.上市公司运行机制不合理。我国的上市公司多数是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东缺位,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公司既是经营者,又是决策者和监督者。
2.会计师事务所的运行机制不合理。目前,我国80%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用几十万元的注册资本来对数亿元的审计业务承担责任,给会计师事务所违规提供了方便。
3.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单位之间不独立。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事项委托人是被审计单位而不是信息使用者,当被审计单位支付的审计费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收入的主要来源时,注册会计师难以违背其“衣食父母”的意愿,审计的独立性就会大打折扣,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争取客户,往往默许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四、加大独立审计欺诈法律风险提高审计质量的若干对策

(一)加强对独立审计行业的监管,提高审计欺诈的暴光机率

审计欺诈的暴光率低,暴露了我国独立审计行业监管中存在的不足。由于制度执行、监管与惩罚力度不足、惩罚对象不明确,导致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监管制度缺陷是导致注册会计师频频违规的又一诱因,不健全的法律制度,尤其是缺乏完善的民事赔偿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注册会计师的冒险意识、保护了其收益。

(二)加大审计欺诈的处罚力度,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1.立法环节——(1)完善法规,确立民事责任的赔偿机制;(2)制定审计欺诈的具体认定标准;2.执法环节——(1)成立审计案件专家鉴定委员会;(2)执法部门在执法中要严刑竣法,绝不能心慈手软和姑息迁就,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3.其他环节——改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加快推行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三)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制约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不同于一般的公司、企业,质量管理是会计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工作中的核心、关键。如果一个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不严,很有可能因某一个人或一个部门的理由导致整个会计师事务所遭受灭顶之灾。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健全一套严密、科学的内部质量制约制度,并把这套制度推行到每一个人、每一个部门和每一项业务,迫使注册会计师按照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保证整个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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