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对外来民工子女学校财务管理问题研究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1-12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据统计,截至2010年6月,浙江省外来流动人口数已达1950.3万人。有114.4万名流动人口人员子女分别就读于省内各类学校,其中72%的流动人口人员子女就读于公办学校(包括公办民工子弟学校)。其余的就读于全省200余所民办民工子女学校。
一、外来民工子女学校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从目前来看,民办中小学及民工子女学校承担了一定比例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教育,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公办学校及政府的财政压力,分担了政府的责任。
但目前民工子女学校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民工子女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但从不少民工子女学校财务管理现状看,存在不规范不落实的问题。一是财会人员配置不全,业务素质不高,许多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是财务帐目不全,分类不细,有的还属于家庭式财务管理模式,将个人生活支出费用也列入办学经费支出;三是代管费使用管理不按规定执行,不能按实结算代管费,结余代管费也很少有清退现象,侵占和损害了学生的利益。
外来民工子女学校设立门槛低,规范性不强。政府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合法途径兴办民工子女学校,但是有的部门和个人,看准利好,未经政府部门批准就擅自办起民工子女学校的也屡有所见。对于未经批准的民工子女学校,有关部门总是感觉不好取谛,如果取缔,对于其在读学生的出路也不好安排。因为毕竟我国现在的地方财政实力还不是十分强大,公办学校还不能完全接纳他们,对孩子接受义务教育会造成影响,也会对外来民工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稳定因素,进而影响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但是,办学条件如不符合基本要求,势必会带来许多问题,如基本教学设施设备不全、有严重安全隐患、教师素质不高、管理机制缺失、财务收费混乱、责任性不强等等。造成有的民工子女学校朝开夕闭,缺少保障,有些办学者因拖欠教师工资房租而逃匿现象也有见报端,各类社会矛盾非常严重。
办学者的办学经费匮乏。由于缺少财政的支持,各开办者投入的资金也比较少,以经济比较发达的宁波市为例,对外来民工学校的开办资金要求也只是10万元,更不要说没经过审批的外来民工子女学校。因此,外来民工子女学校的资金来源主要就来源于学生的学费收入。
而民工本身收入低微,所以一般民工子女学校的收费,初中为每学年1200元,小学每学年为900元。按照初中一个班级40名学生,小学一个班级50名学生计算,其一个班级的学费收入还不到50000元。除去必要的房租费、水电费以后,教师的工资还能分多少呢?而创办人一般是不会做亏本生意的,他的不足只能从教师工资上去压缩。所以我们经常就会听到民工子女学校的教师连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都达不到。这种生存状况如何会促使其发展、政府支持不足。政府的财政投入主要是公办学校,几乎顾及不到民办学校及民工子女学校。许多民工子女学校处于一种“自生自灭”的状态下生存着。“自生自灭”的状态制约了这类学校的进一步发展,而无法进一步发展又加大了其达标的难度。这就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民工子女学校的发展,增加了公办学校的压力,减少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教育的机会。在九年制义务段推行免费教育的背景下,农民工子女的免费教育问题应该如何落实二、规范外来民工子女学校的财务管理。重视监督管理如何更好地引导民工子女学校的发展,就必须规范外来民工子女学校的财务管理,重视监督管理。
提高外来民工子女学校的办学门槛,设立最低开办资金,保证学校正常运行所需要的稳定的经费来源。由于民工工作的流动性较大,其子女的转学现象也就相当频繁。在民工子女学校,随时都有学生插班及转学,而且现在随着流出地免费教育的深入,很多民工子女回到家乡读书,所以相当部分已办学数年的民工子女学校就出现了招生危机。部分民工子女学校过分追求办学利润,当危机出现的时候,学生和教师的权益保障考虑甚少,一旦他们招生不足发生财务危机,就可能关闭学校一走了事。
所以,对民工子女学校的开办和管理,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予以审批和管理,适当以政府的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加强财政补助。实行以流人地政府为主的财政供给制度,合理分摊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教育成本。为了合理分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的成本,和省级政府应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目前,随着对外来民工子女学校的重视,财政每年对其都有一定的补助,但财政扶持还缺乏长效机制保障。为此建议有关部门制订扶持民工子女学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必要经费保障民工子女学校接收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同时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民工子女就学。
城市的发展凝结着外来民工的心血和汗水,财政反哺民工子女是体现城市精神的具体表现,我们有能力有责任扶持民工子女学校。另外,对于未经批准的打工子弟学校,因为办学条件尚不符合要求,存在着某些隐患和不足,政府暂时不能够直接进行支持,因为这样的支持是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这样,就可以促使办学者必须按照办学规定,让不符合办学条件的外来民工子女学校自动关闭或提高水平,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使他们自然过渡。
进行独立、合法的财务管理。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农民工子女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要接受政府的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当然,政府给你拨钱,学校的财务管理办法更必须透明、健全。首先他的财务管理要放到区教育行政部门下面专门设置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由会计核算中心监管,然后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还有审计制度。另外,对财政补助的外来民工子女学校的教师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由区会计核算中心发放,不经过民工子女学校。
目前,各级政府都在为提高外来民工子女学校的硬件设施而努力,这是比较积极、可喜的。但对于这项补助,更应该加强监督,检查其资金的实际到位与否。也就是说,不仅要检查其账务处理中是否完善,还要检查其是否账实相符。或者,在可能的情况下,由政府直接对有关的教育设备进行集中政府采购后,捐赠给外来民工子女学校。因为也有地方发生过财政资助款项交予学校购买电脑后,学校上报材料时还是采用手写的文字,极少有极个别的老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资料,我们就不得不怀疑这购置的电脑去哪里了?另外,为促使其长远发展,不断提高,应对其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奖励性补助。如宁波市镇海、北仑规定,民工子女学校增添教学仪器、现代教育设备时,区教育局给予30%经费补助。
提取学校发展基金,维护学校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当然,对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还可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而如果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积极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国有民办学校。地方政府可利用公共资源举办“国有民办”类的民工子女学校,我省各县基本上均有此类学校。如慈溪市通过改造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宁波市鄞州区采用各乡镇成人学校周内空余教室等途径举办民工子女学校,并按照“政府主办、乡镇承办、校长公派、民营运作”的办学模式,使民工子女学校的办学水平不断得到提高。实践表明,建立“国有民办”农民工子女学校,对于平抑教育收费、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起到了较好作用。这种办学体制的优点是一方面缓解公办中小学入学压力,另一方面将公办资源输入学校,确保办学的稳定,促进学校的规范办学和与当地教育的有机融合。
合理实施资源整合,逐步整编民办学校。各级基层政府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条件和教育发展状况,考虑把民办民工子女学校的办学条件予以进一步的规范,充分利用和发挥公办学校的教育资源功能,逐步整编已经运作但办学条件欠佳的民办民工子女学校。共同促进公、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2009年春季开始,宁波市海曙区出台措施,符合相关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全部由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纳,在全省率先实现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100%就读公办学校的目标。绍兴县一批私人举办的营利性民工子女学校转为公办民营的非营利性学校,由财政按义务教育学校标准核拨经费,并计划到2010年底,实现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子女100%进公办中小学就读,民工子女学校100%实行公办民营非营利性运作的目标。诸多措施的推出,对促进外来民工子女学校包括财务管理等各类教育制度的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