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视角下成本会计核算策略探索与协调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20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内容摘要:
近几年来,我国企业频繁遭受反倾销指控。积极应诉反倾销指控的基础工作是会计资料的充分准备工作,而成本核算资料的细致准确与否,是应诉反倾销中会计工作的关键。本文从企业应诉反倾销的角度出发,对反倾销法中要求的成本会计核算和我国的成本会计核算进行了比较,并提出了两者的协调思路。

关键词: 反倾销成本会计核算策略比较协调

我国对出自从外口加国贸入易的W反数T倾额0销的以扩指来大控,频,被繁随控着遭反受我倾销的情况会越来越频繁。因此,应对倾销指控,保护出口产业,成为我国目前乃至将来很长一段时间的~项重大任务。从反倾销应诉的实践来看,最基础或最直接的工作是会计,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应诉反倾销就是发生在既定法律程序下的会计纷争。而产品成本核算又是应诉反倾销中的重中之重。本文从应诉反倾销的角度探讨我国成本会计核算策略的协调不足。

反倾销法与我国会计规范中的产品成本核算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判定是否倾销的关键就是比较涉案产品的出口和正常价值,如果出口低于正常价值,就可以认定为倾销。正常价值的本质类似于会计的“公允价值(f a{rvalue)”,公允价值是由市场决定的价值。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正常价值的确定有三种策略: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存在的该同类产品的销售;如果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则应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之一适当第三国的具有代表性的可比确定;或者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即“结构”。可见,反倾销法中的产品成本包括“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一般费用(SA&G)”。反倾销法中涉案产品的成本结构图如图1所示。

我国会计规范中的产品成本核算过程比较复杂。产品成本核算根据产品的生产过程而设计 在产品原材料的投入阶段,设置“直接材料存货”、“应付工资”、“制造费用”账户。“直接材料存货”账户的借方记原材料增加额,期末余额在借方,贷方登记原材料减少额。“应付工资”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贷方登记应支付的工作增加额,借方反映所支付的工资额,余额在贷方。“带l造费用”账户核算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动力费等不能直接归属于材料和人工的费用,借方记增加的费用,贷方记制造费用转出数,余额在期末转入在产品或产成品账户,一般无余额。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设置“在产品”账户核算未完工的产品的成本。“在产品”账户的借方记转入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制造费用,贷方记在产品的转出的成本,余额在借方。在产品的完工和销售阶段,设置“产成品”、“销货成本”账户。“产成品”账户的借方登记完Zt,t在产品的成本,贷方登记转入销售的完工产品的成本,余额在借方,表示已完工入库而为销售的产品。“销货成本”账户借方登记待销售产品的成本,贷方登记已销售产品的成本。由于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因此一般无余额。总而言之,该过程是还原法,在投入过程,归集到材料、人工和费用账户;在生产过程,根据在产品数量相应的将所归集的料、工、费分别转入在产品账户的借方;在完工阶段,将所完工的在产品的成本从“在产品”账户转入“产成品”

账户;在销售阶段,将要销售的产成品的成本转入销售成本账户。

反倾销法中成本核算和我国成本核算的比较与协调

由图1所示的反倾销法的产品成本核算和我国会计规范所规定的产品成本核算策略比较可知:

(一)两者成长核算具体策略不一致

我国制造业的成本核算采用的是完全成本法,制造费用没有按其与产品的关系再次划分为变动性制造费用和固定性制造费用。

而反倾销法中的成本核算采用的是变动成本法,这就要求企业细化成本项目,将制造费用按照能否直接归属于某批产品成本而进一步划分为变动性和固定性两类。这样计算的产品成本会更加接近于产品的真实成本。

两者核算策略的不同源于两者的目标不同。我国的成本核算提供的信息属于内部会计信息,不会像三大报表一样需要公开,只为企业管理者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并且有些制造业企业流程非常复杂,如果非常细化就会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而反倾销法则只针对涉诉产品。目标就是涉诉产品最真实、最根本的成本,只有获得涉诉产品的真实成本才能确定涉诉产品的正常价值,才能判断该涉诉产品是否是倾销。尽管如此,我国出口型企业在面临被控倾销的情形下,为了积极应诉反倾销指控提供有力的成本证据资料,至少应该针对出1:7产品采用变动成本法核算产品成本,细化成本项目,寻找成本和产品之间最相关的成本动因,尽量使出口产品的成本资料更加真实、可靠。

为了使成本还原和成本分摊数据更准确,倡议出口型企业针对出口产品可以根据作业成本法的原理来寻找成本动因,有条件的企业尽量使用ERP系统,可以提供资源使用的动态数据,使成本核算更加准确便捷。

(二)两者关于三项费用的核算不一致

反倾销法中的产品成本包括销售费、管理费和一般费用,而我国会计中也进行“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的核算,但是这三项费用的核算对象是整个会计主体,而不针对产品,包含的内容与反倾销法中所规定的包含在产品成本中的内容是不一致的,销售费用作为损益表中的一部分单独列示,所有与销售有关的如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销售人员工资等都在销售费用账户中核算,但是不再针对产品进行分摊;管理费用核算的是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业务招待费、无形资产的摊销等,这些费用是不能直接归属于某项产品的,作为单独一部分在损益表中列示财务费用主要核算企业使用资金有关的利息等费用,不针对产品,不进行分摊,在损益表中单独列示。与产品相关的管理费用如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因生产某产品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等财务费用都作为产品制造费用的一个子科目归集到产品成本中了。反倾销法仅针对某批涉诉产品,因此只会关注与该批涉诉产品相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一般费用,这与我国的费用核算是不一致的。我国的会计仅针对产品来核算费用是有一定困难的,这样会破坏我国的会计账户体系。因此为了反倾销的需要,出口型企业在核算出口产品的成本时可以单独就该产品相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独自设立账簿。

由于我国企业频繁遭受到出口国的反倾销指控,为了免于受到征收反倾销税的制裁,我国企业必须积极应诉。而积极应诉的首要条件是准备充分完整详细的包括成本资料在内的一切数据资料。从应诉反倾销的实践来看,资料的完备性与否直接关系到反倾销是否胜诉。从欧盟和美国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条件的规定中,更可以看出会计资料的重要性。由于各国对倾销的判定是根据正常价值和销售的比较,也就是产品成本和销售的比较,因此,产品成本核算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产品是否倾销的判定。我国的出口型企业为了能够在反倾销指控中胜诉,在按照我国成本核算体系核算产品成本的基础上必须根据反倾销法的成本核算体系来进~步细化出口产品的成本,以便能够提供详尽真实的涉诉产品成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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