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融资租赁出租方初始直接费用会计准则比较与借鉴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06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实现趋同,但对于有关应收融资租赁款酌确认以及初始直接费用的确认上《企业会计准则第2l号—— 租赁》(CAS21)与《国际会计准则第l7号— — 租赁》(IAs17)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3号一租赁会计》(FAS13)有着不同之处。通过对三者的比较以及对CA$21规定的逻辑判断揭示出初始直接费用的确认及英影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算存在着不合理性。本文认为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初始直接费用应资本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租赁投资总额的现值中不应多包含初始直接费用。
【关键词】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内舍利率;最低租赁收款额
一、引言
我国会计准则的修订中将融资租赁方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费用化改为资本化体现了其准则上的合理性和与国际的趋同,在理论上体现出会计处理的科学性。虽然趋同,但CAS21与IAS17及FASI3对于融资租赁中出租方的会计处理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对于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和IAS17一样计人长期债权,但对于长期债权的计量却与FASI3一样采用总额法;由总额法产生的未实现融资收益,CAS21与FAS13在处理方式上也不一样,前者考虑了初始直接费用,后者没有。本文研究的目的是通过三者的比较,提出CAS21中有关对初始直接费用处理的建议,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在会计实务中出现滥用会计准则的现象,一方面可以以实际情况出发吸收国外的经验。
二、初始直接费用的资产属性
初始直接费用是归属于洽谈和安排租赁时发生的新增费用,包括佣金、法律费等费用。CAS21和IASI7及FASI3所定的含义基本一致。
IASI7在修改前认为对于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是为形成财务收益而发生的,允许将这些费用直接确认为费用,也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摊。后者可以采用初始直接费用发生时将其确认为费用,并将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当于初始直接费用的金额在同一期间确认为收益。上述可选择方法的惟一例外是销售式租赁,也就是出租人必须把初始直接成本在租赁期开始时确认为费用。IAS17在修改后将出租方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初始成本(此项会计处理对制造商或经销商不适用,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在确认销售收益时将此类费用确认为费用),并在租赁期予以摊回。其资本化的原因是更符合会计理论,因为初始直接费用是为了租赁资产而发生的,既然租入资产被资本化,或者说租出资产形成了长期应收的款项,那么初始直接费用也应被资本化,计人应收融资租赁款。
FASgl号修正FAS13号的目的,是为了保持直接融资租赁、贷款资本化发生成本和收益确认之问的一致性。在FASgl中,委员会要求将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直接融资租赁的总投资的一部分(而销售型租赁是在初始直接费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作为制造商或经销商收入的减项)。尽管这与准则第l3号中贷款处理和租赁会计处理的方式一致,但在计算未实现收益前就把初始直接费用加入到租赁总投资中则会高估未实现收益。FAS98修正了FASgl修正的FAS13号,以反映FAS91发布时委员会的本意,即初始直接费用不计人总投资而应单独资本化也就是初始直接费用不应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
CAS21和现行的IASI7一样要求出租人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在以后租赁期间需要将其摊销,这样将减少以后摊销年度的租赁收入和利润。而我国旧准则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发生时的当期损益,则只影响初始直接费用发生当期的利润,使费用发生当期的利润减少,而不影响以后年度的收入和利润。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初始直接费用是企业在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的,它本身不但不能使预期经济利益流入企业,而且对企业来说还是一项资产的流出,但它能通过此租赁业务为企业产生经济利益,即为企业产生了一项长期债权,而这项债权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是很有可能为企业产生经济利益的。所以对于融资租赁的出租人来说,为了产生租赁业务而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就应将此费用资本化,这就好比为了建造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应按照适当比例予以资本化。
三、准则国际比较对我国的借鉴
(一)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确认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应收融资租赁款的计量有两种方法:总额法(Gross Method)和净额法(Net Method)。总额法是指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投资总额作为长期债权(未担保余值也可以单列)的入账价值,并将租赁总投资额与租赁资产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收益,其中租赁投资总额是指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 第三方担保的余值)与未担保余值之和。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应收融资租赁款扣除未实现融资收益后的金额列报。净额法是指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投资净额(租赁投资总额现值)作为长期债权的入账价值,不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
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已用于融资租赁的资产,并按等于该租赁项目投资净额的金额将其列作应收款。实际上,对于出租人来说,总额法和净额法将会产生相同的财务报表金额(即在资产负债表中只能列示净额),不同的只是记账方式。
FASI3和CAS21采用总额法;IASI7认为融资租赁下的出租人实质上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因此出租人将应收融资租赁款视为本金和融资收益的补偿,以及对其投资和服务所获的报酬,同时考虑折现的影响,故采用净额法。
对于出租人需承担初始直接费用,FAS98的规定是不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而应单独资本化,如计人“递延初始直接费用”;而IASI7和CAS21的规定是计入债权价值。本文认为,既然CAS21与FAS98一样都是采用总额法来确认长期债权的人账价值,就不应该与IAS17一样将初始直接费用计人债权的价值。因为IASI7将租赁投资总额的现值作为长期债权的人账价值,而在租赁期将确认收到的款项和相应债权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益,这样做也就不必专门为初始直接费用进行摊销,也就是说在租赁期结束时假设不考虑其它因素的影响,此债权的余额自动结转为零。由于债权中初始直接费用这部分没有义务的承担者,而且此项款项肯定收不回来,所以应该和FAS98一样将其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这样处理以免虚增债权。
(二)租赁内含利率与未实现融资收益对与出租方来说,内含利率也称内含报酬率,即能够使未来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流出量现值的折现率。IAS17对租赁内含利率的计算是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CAS21的内含利率是将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FASI3中的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能够使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现值(包括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未担保残值的现值两部分)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出租人得到的投资税款减免)的贴现率。
CAS21认为融资租赁总投资额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FAS98认为将租赁投资总额与租赁资产成本或账而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未实现收益。在整个租赁期间,按照相应利率对未实现收益和初始直接费用进行摊销。
综上所述,FASI3、CAS21和IAS17在计算内含利率时公式左边都没有考虑初始直接费用,在公式右边只有FASI3没有考虑初始直接费用。但在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时FAS98的租赁投资总额和租赁投资净额之间没有初始直接费用的差别,而CAS21的租赁投资净额比租赁投资总额多了一笔初始直接费用。所以在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时,为了避免CAS21中出现的重复计算初始直接费用,可有以下两种解决方案:1.在计算内含利率时应该与FAS13相似,公式右边不考虑初始直接费用,即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2.计算内含利率不变,在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时,租赁投资总额的现值中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也就是说,未实现融资收益= (最低租赁收款额+ 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一(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从理论上讲,初始直接费用作为一项流出量就应该包含在所计算的内含利率内,所以前者不符合内含利率的含义;而后者在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时,由于最低租赁收款额没有包含初始直接费用,而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包含了初始直接费用,所以对于租赁投资总额来说,既然它包含了一项初始直接费用,那么其现值也应该只包含一项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而不应该包含两项。故本文认为后者比前者更优。
(三)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FAS13对于有关账款的可收回性,即能够合理预计最低租赁付款额的可收回性,而不能仅仅根据类似应收款项的收回经验即判断该项应收款(最低租赁付款额)是否可以收回的。IAS17规定对不可能收回的应收最低租赁付款额应计提坏账准备,但同时会考虑折现(包括息)的影响。CAS21规定对于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债权的减值,出租人应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余额的差额部分(在金额上等于本金的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而不是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三者都是为了更加真实、客观地反映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中的债权,规定出租人应当定期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租金的预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合理计提坏账准备。而CAS22规定的金融资产减值主要是针对债务人偿付能力下降所形成的信用风险,而未来流量折现所采用原实际利率的规定将利率风险所导致的金融资产价值下降排除在减值计提范围之外。比较可以得出CAS21对减值基础的规定不符合CAS22的规定,即前者比后者多了两笔初始直接费用。其推理如下:应收融资租赁款一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一(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 (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现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现值一未担保余值。如果按照本文的处理(应收融资租赁款和租赁投资总额的现值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则可以避免上述现象。所以本文认为,CAS21应该与FAS13和IASI7一样对债权进行减值的基础是最低租赁收款额。
四、对初始直接费用确认的建议
综上所述,对于融资租赁中出租方所承担的初始直接费用应该予以资本化是毋庸置疑的,但初始直接费用不应计人应收的债权,而且在计算内含利率时也不应该包含此费用。那么初始直接费用应该归于何处呢?
本文认为,对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应与美国会计准则一样(in计入递延初始直接费用),再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其理由是,长期待摊费用是为了一定目的而发生的支出 由于这项支出数额较大,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时间较长或支出的效益要期待于未来,若将其全部计人当期的费用中,势必会造成损益的非正常波动,所以,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应将其暂时列为一项没有实体的过渡性资产,然后再在恰当的期间内分期摊。那么针对融资租赁产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而言,由于其与企业形成的租赁收入关系紧密,故在租赁期应将其分摊冲减租赁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