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型增值税转换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会计核算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11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2009年1月1日,我国实现了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增值税转型不仅关乎企业的纳税问题,也对会计核算产生一定影响。笔者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就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影响进行分析。
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包括年度折旧)从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由于作为增值税课税对象的增值额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将这种类型的增值税称作生产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的一种增值税。
也就是说,厂商的资本投入品不计入产品增加值,这样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相当于只对消费品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故称消费型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156号),财政部制定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笔者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现就有关税务会计处理探讨如下。
一、会计科目
1.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人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固定资产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因某些原因而不能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
2.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该专栏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二、账务处理
1.企业国内采购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上记载的应计人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为购进生产经营用途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可以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 -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计人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3.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 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已扣除增值税,下同),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如果捐出方代为支付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则按照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如果接受捐赠企业自行支付固定资产增值税,则应按支付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价值,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4.企业接受投资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股本(实收资本)”等科目。
5.企业购进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按照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上记载的应计人工程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工程物资”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6.企业购进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或接受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应税劳务,按照专用上注明的增值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上记载的应计人工程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工程物资”科目,按照应付或时间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购人作为存货核算的原材料等,如用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则应按该部分存货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对于与该部分原材料相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 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7.企业购人固定资产时已按照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 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用于非生产用途,应将原已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8.会计期末,企业以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