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原行政管理特点及启迪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2-28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一)以广泛的咨询制度为渠道。随着社会的变化,尤其是经济的高速发展,一方面,港英当局由于只靠少数上层精英分子难以巩固统治,需要扩大吸纳更多人士参与策划政治和社会事务,另方面,为了加强现代化管理,需要吸纳各方面人士尤其是专业人士的意见。因此,各种咨询委员会相继成立,至1994年各种咨询委员会将近400个,应邀参加的社会人士约5000多人,政府各部门均设立各类咨询组织,如政务总署辖下有各区的政务处及其下属的分处,它们在全港各地分别设有60多个咨询服务中心。又如,我们所熟知的行政局、立法局、市政局和区议会等等都不是行政管理机关,而是不同类型的咨询机构或法人团体。这样,香港由上至下,从纵到横,多层次、多渠道地组成庞大的咨询网络,形成了广泛、健全的咨询制度。
在港督高度集权下,这种“咨询”的主动权操于政府,被咨询的倡议和意见仅作决策参考,究竟有多少被采纳,不甚了了,甚至明知民意动向,却不一定按民意去办事。所以,其作用总是有限的,乃至很有可能只为政府装饰门面而已.这样的咨询决不能与直接参政、议政的等同起来,它距离真正当家作主的还很远。但是,这种咨询有其沟通民意的一面,它在一定程度上了解部分民情、民意,使政府在决策和施政当中获得一定的社会认同,并有利于宜传、解释政策,减少阻力,化解矛盾;同时,又能使部分居民有机会参与公共事务。从咨询制度的实际效果看,其积极作用还是主要的,所以被称为“的起点”,不失为香港行政管理一个显著特色。
(二)以市政管理为中心。众所周知,香港地方小、人口多、密度大(约每平方公里6000人),而且坡陡、路窄,各方面情况也比较复杂.但城市管理工作是有效的和成功的。当然,不是完全没有不足.大凡到过香港的人都会有一个共同的感觉:香港繁荣而不脏乱(包括环境卫生、交通、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等等),的确是一个现代化的国际大都市。之所以能做到这样,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香港政府的主要注意力集中于,或者把重点放在市政管理方面。也就是说,香港地区行政管理的重点在市政管理,将市政管理作为行政管理的中心内容,花大力气去抓城市的管理工作。其表现在:
1.有全面负责市政管理的咨询和决策的专门机构。香港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以下简称为“两局”)是全面负责市政管理的咨询和决策的专门机构,而且独立于行政局、立法局和布政司署之外.这“两局”虽是局部地区的咨询机构,而不是行政机关,但通过它们将分别对港岛、九龙和新界的市政管理提出倡议、计划和管理规则,经过立法局承认,港督批准后,交由市政总署执行.
2.“两局”越来越受到重视并有相当大的行政权力。在市政局成立之前,于1843年成立“公共卫生及洁净委员会”,只负责处理卫生不足.继后成立卫生局取代该委员会.1935年又将卫生局改组,易名为市政局。该局成立后,规模不断扩大,自1946年起,议员人数不断增加,由本年的11名增至1965年的26名,到1983年为30名,1989年又增加到40名.区域市政局原来是没有的,于1986年4月才成立,议员为36名。由此可见,香港政府对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是非常重视的,“两局”规模的逐步扩大,力量的不断增强,必将不断加大市政管理的力度。

“两局”虽不是行政机构,但它们有着相当大的行政权力。辟如,市政局不但全权负贵执行多项文康市政职务,而且总督可以把财产授予其经管处理。同时,市政局财政独立,可以签发牌照,收取费用,可以利用闲置资金投资,并可以按照财政司所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借入款项。由于市政局是法人团体,还可以取得或拥有财产,接受信托,委任和执行信托,可以接受礼物和捐赠,以及在法庭起诉或应诉等.市政局除了行使法定职权之外,还具有一些非法定职能,如从事一项广泛的健康教育计划,为某一街道取名等等。事实上,“两局”不但可以对市政管理提出倡议、意见,作出计划,制定管理规则等,而且根据法定和非法定的职能以及市政管理的不足和需要,还可以行使相应的行政权力。由此说明,香港政府把市政管理工作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
3.全面发挥“两局”在市政管理工作中的参谋和决策作用。如前所述,这“两局”在市政管理中,它作为政府的参谋和决策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不仅如此,而且这种作用是全面的和综合性的,包括香港市政管理的方方面面。如市政局下设12个事务委员会和一个酒牌局,他们所负的职责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就市政管理工作而言,已经是无所不包了。具体来说是:
政务委员会:负责检讨市政局行政事务和公共关系以及市政总署在市区工作人员情况等。
建设工程委员会:统筹、策划市政局属下建筑和维修事务,决定建设工程的先后次序,审查对该局有影响的城市建设计划。
文化委员会:负责文化及大会堂、太空馆、高山剧场和香港仔文化中心的管理事宜。
娱乐委员会:负责娱乐事务以及香港体育馆与伊利莎白体育馆的事宜。
地区关系委员会:制定和检讨市政局与区议会关系的政策,处理和协调市政局和区议会间关系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