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对国有企业法律风险制约作用

当前位置: 大雅查重 - 范文 更新时间:2024-03-16 版权: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一、内部审计的执行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作后盾论文


目前我国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只有两部分,一是关于民间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法》;另一个是关于国家审计的《审计法》;而内部审计的法规只有审计署颁发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并未上升到法律高度。内部审计工作缺乏足够的法规支撑,业务操作无准则可循给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不足往往提供不出确实有效的法律依据来支持内部审计的论点,使内部审计的结果缺少说服力。

二、内部审计独立性不强


独立性是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客观、公正或者免除偏见地从事审计活动的先决条件,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由于目前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还大多依附于其他部门或者联合办公,导致了内审机构和人员受到多方利益的牵制,在履行其监督和评价职能时,有很多的顾虑,从而无法保证内审业务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内审质量,以至于内部审计的结果会避重就轻,掩盖了企业内部管理中很多实质性的不足,不利于企业深层次的改善管理思路,也不能体现内部审计风险制约作用的发挥。

三、内部审计工作在国有企业管理中的地位不高


由于国有企业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是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管理层经营决策依据的也是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在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往往只对某项特定事件进行内部审计,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也只是针对某一特定经营项目,所以内部审计报告没有前瞻性,无法给管理层提供具体有效、全面运筹的信息。于是更加忽视了内部审计的重要性,使管理层认为内部审计可有可无,这就使得内部审计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大大降低。

四、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涵盖面较窄


我国多数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依然停留在财务审计,另外还会对特定经营事项进行审计,比如:一把手领导离任审计、年终子公司审计、各个职能部门抽查审计,较少涉及业务审计、风险管理审计。对审计事项的局限性制约了内部审计结果的全面性,也降低了内部审计报告的价值和利用率。

五、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对事件的滞后审计


在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只对已经发生的事件进行定性监察,不会对正在发生的事件进行过程制约。内部审计信息的滞后性,使得内部审计部门丧失了对风险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所进行的风险管理的再监督,不能起到很好的防范风险的作用。

六、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配备不合理


由于多数国有企业的管理层认为内部审计就是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所以配备的内部审计人员基本是企业的财会人员。但是内部审计的范围相当广泛,是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这就需要各个专业的人才。
针对以上国有企业在具体实施中存在的不足,为完善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就要对内部审计提出新的要求和任务,并需要内部审计工作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组建审计委员会,保证内部审计独立性

一套科学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它能保证内部审计的有效实施,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提高企业资产收益率和经济效益,制约企业经营风险。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其《内部审计实务准则》中强调:内部审计师必须独立于其所审核的活动,独立性可使内部审计师提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确认和评价。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应在董事会下设置内部审计委员。委员会的组成须经董事会批准并成为其常设性机构,审计委员会由不参加董事会的外部董事组成。它从属于董事会领导并能直接向其报告工作,在组织中独立于管理层和业务部门,能够独立地履行其职责。同时,审计委员会在业务上受监事会的指导,从而可以保证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机构始终保持着紧密的联系,对支持和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起到重要的作用。审计委员会可以充分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从而形成严密的内部审计制约系统,在保证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的前提下,由内部审计机构来完成评价公司内部企业法律风险规避制度及其执行的效果,并提出改善性意见。
审计委员会的建立可以大大提高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保障内部审计职能的发挥。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可以相对独立地、有权威地对公司的各项法律风险规避政策进行审计监督,作为公司内部治理、内部制约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参与公司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充分履行检查、评价职能。从公司的治理角度来看,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肩负着保证公司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可信性职责。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的制度安排,能有效减轻董事会职权弱化、内部人制约的局面。同时,审计委员会在业务上接受监事会指导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对董事会的制衡。